权志龙因著作权侵权遭韩警方调查引关注

08-15 06:48

近期,知名歌手权志龙及YG娱乐公司创始人兼总制作人梁铉锡(Yang Hyun - Suk,又译杨贤硕),因涉嫌违反著作权法,被首尔麻浦警察厅展开调查,此消息迅速登上热搜,引发全球音乐界与知识产权领域的高度关注。

这场法律风波源于十六年前的一场演唱会表演和实况专辑发行,涉及音乐创作署名权、作品改编权限以及现场表演录制发行的版权合规等复杂问题。

8月13日,韩国多家权威媒体报道了此次调查。据锦观新闻消息,这一案件的源头可追溯到2024年11月,作曲家A某向警方投诉,指控YG娱乐在2009年4月擅自复制其创作的歌曲《G - DRAGON》,制作并发行了《Shine a light》,还擅自将曲名改为《我的年纪十三岁》(My Age is Thirteen),且未标注其名字,涉嫌侵犯著作权。目前,警方已对YG总部和韩国音乐著作权协会(KOMCA)进行了两次搜查取证并展开调查。

争议的核心是两首同名歌曲《G - DRAGON》。公开资料显示,这两首作品收录于权志龙13岁时(2001年)参与录制的两张合辑中,作曲、编曲由Perry和Teddy等专业制作人完成,权志龙仅作为演唱者,未参与创作。而作曲家A某创作的《G - DRAGON》于2001年在韩国音乐版权协会登记,他本人为作曲者和编曲者。

2009年4月,权志龙在个人演唱会上将这两首《G - DRAGON》与《Storm》等歌曲混编成串烧表演,随后该表演被收录于演唱会实况专辑《Shine A Light》中,第一首《G - DRAGON》被改名为《我的年纪十三岁》。作曲家A某认为权志龙和YG娱乐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复制”其作品,制作发行专辑,还未标注其名字。

对此,YG娱乐13日发表官方声明解释称:“这是艺人在2009年个人演唱会中,因歌单上标注了两首同名歌曲而引发的事情,并非擅自复制唱片。”

警方对YG总部和韩国音乐著作权协会(KOMCA)的调查结果显示,涉事歌曲的版权归属于PERRY和Teddy等制作人,权志龙仅为表演者;同时,演唱会Live音源未在韩国音乐著作权协会(KOMCA)登记,也未产生任何收益,缺乏侵权牟利的证据。

权志龙1988年出生于韩国首尔,是韩国男歌手、韩国组合BIGBANG队长兼Rapper。2023年,权志龙正式离开YG娱乐。2024年8月,YG娱乐证实,G - Dragon艺名商标权已免费转让给权志龙。此外,权志龙将于2025年8月22日至23日在纽瓦克开始北美世界巡演Übermensch,后续还将在拉斯维加斯、洛杉矶等地举办演唱会,9月20日在巴黎结束。

从法律角度看,该案涉及作品改编权与署名权的边界。根据韩国《著作权法》及国际通行的《伯尔尼公约》,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如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财产权(如复制权、改编权、表演权等)。作曲家A某指控权志龙团队“擅自将曲名改为《我的年纪十三岁》,且未标注自己的名字”,直接关涉署名权的保护范围。当一首作品被重新混编或演绎时,如何在保持原作精神与赋予新创作者表达空间之间取得平衡,是司法实践的难点。不过,韩国《著作权法》规定,无论是衍生作品还是汇编作品,都不应影响原作品作者的权利,包括改编权、署名权等。

该案件虽发生在韩国,但反映出的音乐版权问题具有普遍性,对中国音乐产业也有警示意义。我国音乐综艺节目曾频发版权纠纷,如《歌手》系列节目中羽·泉改编《烛光里的妈妈》未获授权、迪玛希演唱《Opera 2》引发国际版权风波等。我国在202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中明确了“视听作品”的类型,加强了数字环境下的版权保护规则,一些新型版权服务机构也为音乐版权的确权、监测、交易提供了便利。

这一案件启示我们,对于音乐混编、串烧、采样等常见创作行为的法律定性仍需更多判例指引,可考虑利用区块链等新技术建立更完善的版权追溯机制。同时,该案件不仅引发了法律层面的讨论,更促使行业对版权生态进行反思。音乐创作是累积与创新的过程,如何在依法保护原创者权益的同时,不限制后续创作者的艺术空间,需要法律、行业与技术共同探索。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知产力”(ID:zhichanli),作者:布鲁斯,36氪经授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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