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联合发布“双节”价格警示书:景区不得变相提高票价。
随着2024年“中秋节”和“国庆节”的临近,京津冀三地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京津冀中秋节市场价格行为的警告书》(以下简称《警告书》),以维护节日市场价格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警告书》强调,各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实行实际价格、销售产品、提供服务。他们应该按照规定的实际价格,做到真实、准确、对合、显眼。价格波动时应及时调整。他们不应该在定价之外以更高的价格出售商品,也不应该收取任何未注明的费用。
各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误导性的价格手段,诱骗客户或其他经营者与他们进行交易。低价不得诱骗高价清算;以虚假折扣、降价或价格比较的形式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不得编造或传播涨价信息,以大幅提高产品或服务价格。
此外,《警告书》注明,中秋节期间月饼等商品经营者应注意依法行使自主定价权,合理定价,规范实际行为。应防止商品不定价、标记不清、签名不合适等现象。
每个餐饮经营者都应该有意识地规范价格行为。店内菜单、价格标签或其他点餐工具的定价内容应保持一致。如果价格因产地、规格等特点不同而不同,可以分别标明品名和价格,“两套菜单”不得出现;销售“小菜”和“半菜”的,应当标明“小菜”或者“半菜”的价格;如果提供外卖包装服务,外卖包装费应该是实价的。
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在显眼位置公布门票价格、相关服务价格、门票价格优惠范围和幅度等信息,严格规范小商品、餐饮等延伸服务经营者在景区内的价格行为;不得擅自设立“园中园”,私自设置收费项目,变相提高门票价格,不得实施特殊人群的相关减少和优惠措施。
如果各类酒店、酒店、民宿等经营者提供住宿和服务,客房类型、定价方式、价格、付费项目和资费标准等。应在收费场所显眼位置标明;价格承诺应当认真履行,价格不得在预订房间订单有效的前提下私自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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