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课 | 对于不执行组织决定行为的处分规定

05-31 08:22

第28课 对于不执行组织决定行为的处分规定



党员必须履行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的义务。不执行组织决定是违反组织纪律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和第七十九条列出不执行组织决定的负面清单,并作出处分规定——


1. 拒绝履行,擅自改变上级组织的决定


《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下属党组织拒不履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在党内检查处分。


“党的下属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党章第十六条规定。如果下级组织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可以要求变更;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上级组织报告。它是贯彻党的路线政策和增强党的战斗力的重要要求,应该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下属党组织拒绝履行或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的决定,是缺乏组织纪律的表现,属于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本文规定了下级党组织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具体情况。如果党员个人有这种做法,纪律责任应根据《条例》第七十七条和第七十九条追究。


2. 拒绝履行组织人事决定


《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拒绝履行党组织的分配、激励、沟通等决定的,应当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情况下,拒绝履行党组织上述决定的,应当留党检查或者开除党籍。


党章第三条规定,党员必须履行“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的义务。在纪律监督中发现,一些党员干部缺乏组织观念,不愿离开熟悉的工作生活环境,因此不执行组织激发决定;有人认为,与原来的岗位、分工、分工相比,新的工作面临着巨大的工作挑战,因此不执行组织的分配和沟通决定。党组织对党员、干部作出的分配、激励、沟通决定,是以党的事业为主,从大局出发作出的决定。面对组织安排,全体党员干部要加强大局意识,正确看待进退留转,服从组织决策,绝不能与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安排。


在特殊时期或紧急情况下,党员干部拒绝履行党组织的分配、激励和沟通决定,可能会带来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对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更严重的损害。因此,规章制度规定了更重的处分级别来处理这种违纪行为。非常时期或紧急情况是指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阶段或情况。,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应对,这些都是由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引起的。


题目:第28课 | 对于不执行组织决定行为的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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