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处罚,拘留15天!|春季行动

04-20 07:04

天津交警


近日,公安东丽分局交警支队华明大队交警在外环东路沿线执勤时,发现一辆中型客车行驶轨迹异常,于是对该车进行了停车检查。


经核实,交警发现该司机静某某驾驶的车辆因逾期未检验已达到报废标准,且其持有的C本驾照无法驾驶该车。


目前,静某某被交警依法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因“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和“驾驶与准驾驶车辆不符的机动车”两项交通违法行为,其驾驶车辆也将被强制报废。


第十九条驾驶员应当按照驾驶证上注明的准驾驶车辆驾驶。


第九十九条未取得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九条,驾驶员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一次记分9分。


车辆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合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登记后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根据车辆用途、载人货物数量、使用寿命等不同情况,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百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收缴组装机动车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强制报废。驾驶上述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司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商务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注册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


根据《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条例》,公安交管部门机动车登记系统中包含强制注销记录的小客车不产生更新指标。


驾驶报废汽车违法!


警方交通管理部门提醒


驾驶是一项“技术”,要求驾驶员具备正规的驾驶技术和资质,而不符合准驾驶要求的驾驶员显然不符合这一要求。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遵守交通法规,取得相应的驾照后,按照符合驾照的车型行驶。在路上行驶时,车辆要保证良好的状况,车辆“到期”要及时报废。不要太幸运,也不要太幸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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