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0万罚单背后:“蒙面增持”乱象与私募一致行动的监管隐忧

1天前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财联社,作者:封其娟



部分上市公司与私募形成的一致行动关系,正逐渐成为规避监管、实施违规操作的“高危组合”。



浙江证监局近期披露,农药上市公司贝斯美时任实控人陈峰因“未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及“隐瞒持股信息变动情况”两项违法行为,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合计罚款450万元。





罚单显示,陈峰为规避监管,借用他人账户代持增持贝斯美3%股份,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却未履行;同时隐瞒代持股变动,导致上市公司定期报告虚假记载,构成信披违法。更关键的是,实施“蒙面增持”前,陈峰已与私募机构江苏熙华等构成一致行动关系,通过股权转让将总持股比例抬至29.37%,逼近30%的要约收购红线。



公开信息显示,江苏熙华资质存疑、内控薄弱:注册资本实缴仅30%、全职员工仅1人、曾因内控问题被出具警示函。



为何选择此类“弱资质”私募?显然并非寻求专业投资支持,而是为隐蔽持股、规避监管。私募人士分析,这类合作的考量包括:治理结构简单易控制、内控宽松便于违规、市场关注度低不易被察觉,成为隐藏持股意图的“理想马甲”。



此类案例并非个例。部分上市公司实控人或股东通过私募产品搭建隐蔽一致行动架构,隐匿持股、规避举牌及要约收购义务,甚至开展伪市值管理。治理失序、合规薄弱的私募因操作灵活、信息不透明,成为违规通道。



结盟“弱资质”私募,借他人账户蒙面增持



今年3月,陈峰已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此次罚单中,未履行要约收购义务被罚150万元,隐瞒持股信息导致信披虚假被罚300万元。



截至2024年8月,陈峰与宁波贝斯美控股、江苏熙华旗下青禾2号基金、上海熠洋尚源等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合计持股29.37%。8月30日,陈峰通过吴某铭、钟某海账户大宗交易买入3%股份,总持股达32.37%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却未履行,且隐瞒持股变动导致2024年年报、2025年半年报虚假记载。



2025年10月,贝斯美公告陈峰收到立案告知书,其已认错整改,拟将代持股份转让给非关联第三方,超额收益上缴公司,整改前放弃投票权。



回顾来看,2023年12月贝斯美公告股权架构调整,陈峰与江苏熙华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控股股东等向江苏熙华转让5.35%股份,转让后一致行动人持股升至29.37%,并承诺18个月不减持。



中基协信息显示,江苏熙华2015年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缴30%,在管规模0-5亿元,全职员工仅1人,2022年曾因未提交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5年因未妥善保存投资记录被出具警示函。



隐瞒与私募一致行动关系,遭大额罚款



“蒙面增持”指通过分散账户、隐瞒一致行动人、代持等手段暗中累积股份,不履行权益披露与举牌义务,隐藏真实持股情况。



上市公司实控人或股东与私募达成一致行动却隐瞒的案例较多,背后动机包括规避监管、操纵股价、隐匿控制权、伪市值管理等。



2025年7月,康伟、汤奇青因隐瞒一致行动关系导致好利科技信披重大遗漏,被罚款400万元。康伟通过代持受让29.91%股份,汤奇青受让29.99%股份,公告称汤奇青为唯一实控人,但调查显示二人是一致行动人,康伟提供资金并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康伟是早期阳光私募和熙投资创始人,2018年曾因超比例持股未报告被罚1810万元。



此外,苏交科大股东王军华、符冠华因隐瞒与配偶控制的私募产品的一致行动关系,未及时披露,被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诚信档案,信披滞后最长达2年半。



与私募合谋操纵股价,难逃亏损、重罚



部分实控人或股东与私募的合作演变为合谋操纵股价,最终多以亏损和重罚收场。2024年1月,美尚生态董事长王迎燕与永树资产实控人季云操纵股价被罚800万元,账户组亏损2.38亿元;2016年3月,宏达新材实控人朱德洪与上海永邦投资合谋操纵股价,双方合计被罚670万元,账户组亏损3066.68万元。永树资产已被吊销,上海永邦投资也已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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