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接触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责任判定与保险赔偿解析
避让后方超车酿悲剧
车未相撞,人却亡
买了保险还不保险?

变道超车致人伤亡,保险拒赔对簿公堂
2024年12月,在湖南湘乡,黄某驾驶小轿车行驶在湘乡大道。当车辆行至湘乡大道与红仑大道交叉路口时,黄某向左变道,超越了前方同方向周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在黄某变道超车并右转过程中,周某为避让险情倒地,导致其受伤,所驾两轮摩托车也受损。
事故发生后,黄某并未察觉,驾车驶离现场。之后他接到交警电话通知,得知情况后迅速返回配合调查。周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先后在多家医院治疗41天,最终于2025年2月因严重颅脑损伤及其并发症去世。
交警部门认定,黄某和周某所驾车辆未相互接触碰撞,黄某负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周某负次要责任。黄某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300万元商业险。然而事故发生后,因周某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某保险公司以黄某“驶离现场”构成商业险免责事由(认为其可能涉嫌逃逸)以及死者自身疾病影响为由,拒绝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黄某与周某家属达成协议,额外支付各项补偿款15800元。但就保险赔偿问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周某家属遂向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起诉黄某和某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百万余元。
法院: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百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无接触交通事故,黄某车辆与周某车辆未接触,周某为避险倒地是黄某无法预见的,无证据表明其对事故发生当时已察觉或应当察觉。黄某接到交警电话后迅速到案配合调查,主观上无逃避民事责任意图,不能认定其驶离现场行为是肇事后逃逸。经查,周某虽患有尿毒症,但未影响其正常生活与工作,其死亡原因是交通事故造成的颅脑损伤及并发症。某保险公司以未进行尸检为由,认为尿毒症也是导致死亡原因之一,与事实不符。黄某事故后已依约向原告支付自愿补偿款并履行完协议,不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中,受害人损失先由交强险赔付,交强险赔付后损失,在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按责任比例分摊。其中,投保商业三者险的,由保险人替代侵权人赔付。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周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000747.33元。三方均未对该判决上诉。
法官:保险公司转嫁责任有违司法公正
本案中,黄某在未察觉事故情况下驶离现场,事后主动配合调查,其行为无逃避责任主观故意。对于多因一果的责任划分,法院通过调查周某生前工作状况及治疗记录,明确其慢性疾病未影响身体机能,死亡结果直接归因于交通事故造成的颅脑损伤及感染性并发症。保险公司以“未尸检”为由主张分担责任,实质是将自身举证责任转嫁给受害者家属,有违司法公正。
安全驾驶、文明行车至关重要,任何危险举动都可能引发严重后果,即使没有实际碰撞也要担责。同时,买保险是为求安心,保险公司应诚信理赔,法律最终保护每位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获得合理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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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无接触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责任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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