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处置虚拟货币合作协议无效?法庭判决有问题吗?

05-28 10:56

根据最近网上公开的信息,我们发现某地法院审理的一个案例实际上将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的合作协议认定为无效,给出的理由也相当牵强。先说说虚拟货币司法处置合作协议是否具有法律认可,以及刘律师对从事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的相关人员的一些建议。


首先,案件介绍


根据法院的公开信息,一般案件为:2023年11月,孙某与鲁某联合签订《虚拟货币资产处理合同》,约定双方利用各自的资源进行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的合作。此外,孙某出资2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银行账户,账户由鲁某保管。合作结束后,他会通过清算保证金得到更多的退款和更少的补偿。


但是在两人合作过程中遇到纠纷时,孙某于2024年12月前往法院起诉鲁某,要消除上述合作合同,并要求鲁某退还保证金和利息。


第二,法院判决和理由


《虚拟货币资产处理合作合同》在法院审理后无效,不支持孙某要求鲁某退还20万保证金。


(一)合同无效的原因

根据2017年7部委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即《9.4公告》),法院认为,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货币,任何代币融资交易平台都不允许从事法定货币或虚拟货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交换业务、不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的交易。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因此,法院认为孙某和鲁某的行为本质上是对虚拟货币和法币兑换业务的变相支持,不符合“9.4公告”的规定,违反公众利益(法律术语一般称为“公诉良俗”),因此合同无效。


(二)不退还保证金的理由

由于合同无效,应该“恢复正常”,所以应该“让上帝归上帝,凯撒归凯撒”。然而,法院认为,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孙某和鲁某应该形成实际合伙关系。合伙是我国民法领域的特定民事主体。合伙人不得在合伙关系停止之前要求分割合伙财产。因此,法院不支持孙某要求鲁某退还20万担保金的要求。



第三,法院判决是否有问题?


是的,而且问题还不小。


首先要明确法院在本文中处理的合同是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合作协议。我推断应该是中介之间的合作协议,不是处理公司和中介之间的服务协议,也不是处理公司和委托机关之间的处置协议。;但不管是本案中的协议,还是处理公司与中介、委托机关之间的协议,按照法院的观点,只要涉及到虚拟货币和法定货币的兑换业务(司法处置的本质是将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变现为法定货币),就是违反良好的公诉习俗,然后都是无效的;


这在法律上显然是一个错误的结论:目前,无论是法院判决前的预处理,还是法院判决后的集中处理,都有法律依据,根据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明显高于“9.4公告”等行业监管文件。


第二,法院引用的裁判依据是错误的。“9.4公告”于2017年发布,主要是为了规范当时过热的货币市场ICO,规定的主体是“代币融资交易平台”,而不是自然人和处理企业甚至司法机关。事实上,2021年国家十部委发布的《9.24通知》(《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更适合本案,但仍不能直接得出居间人签订的《虚拟货币资产处理合同》当然无效的结论。最直观的原因是这是一项完全合法合规的业务,本质上是一项司法活动。与当前法院委托第三方平台(JD.COM、阿里)对涉案财产的处置(拍卖)没有本质区别。


第三,当前合规司法处置涉及虚拟货币和法币的处置变现环节。不要在中国大陆进行,合规处理公司在境外处理变现后,将资金结汇至司法部门或财务账户。这也完全符合“9.24通知”、“9.4公告”等监管要求。


最终,为了确保孙某最终能否认定为合伙出资,出资20万元可能取决于证据情况。从法院“双方证据综合认定”的表述来看,不排除有一些证据确实可以证明两人属于合伙关系(如合伙协议、章程等)。);自然,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两人决定合伙,而被提高认定为合伙关系,那肯定是不合适的。



写在最后


司法处置业务不仅是一项新业务,也越来越成为一项传统业务。即使在中国强烈监管虚拟货币交易的背景下,依法处理涉案虚拟货币也是行业共识。司法处置中介之间的中介协议或合作协议肯定不是无效的。如果读者朋友碰巧遇到这样的法律问题,可以联系我们的团队处理。


虽然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已经被创造和流通了15多年,但许多司法部门对虚拟货币的基本知识并不了解。然而,刘律师认为,随着虚拟货币、区块链技术和知识的不断普及,未来全国司法部门对虚拟货币的认识将进一步提高。


本文来自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刘正要律师”,作者:刘正要,36氪经授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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