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害怕吵架,要求楼上的邻居晚上不要厕所,以极端的方式报复!法院判决→

09-08 06:31

浙江舟山一女子


因为无法忍受楼上的邻居


正常生活产生的“噪音”


选择极端的反击方式


造成邻居搬出住所外租房屋?


近日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审结了这起相邻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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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以忍受楼上居民生活的“噪音”


故意制造噪音致其另找房租?


张先生是某小区201室的业主,王女士是101室的业主。双方搬进新房没多久。2022年1月,张女士开始觉得楼上的张先生制造了噪音,影响了他的休息。


双方沟通后,张先生换了静音凉鞋,铺了地毯,降低了噪音。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张女士对正常生活中的声音越来越敏感,比如洗漱、洗澡、掉瓶盖甚至用厕所,甚至要求张先生晚上10点以后不要用厕所。


因为“噪音”问题一直无法处理,张女士随后采取了激烈的反击措施,张先生也多次报警。根据当地派出所发布的《情况说明》,2021年以来,派出所民警多次为双方调解后,某小区某楼201业主和101业主因噪音问题多次报警,仍难以解决。


警方多次向101业主强调,不要故意发出影响他人生活的噪音。他们仍然故意通过振动器、共振音响、敲柜门等形式传播噪音来干扰201业主的正常生活。针对上述行为,派出所对张女士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追回了一个犯罪工具扬声器和一根木棍。


张先生忍无可忍,最后选择暂时搬出去。2023年7月1日,张先生在小区租了一套其他房子,于是支付了半年的租金和押金,共计1.54万元,另外支付了2200元的租赁代理费。


为了节省开支,张先生先后向小丽和小夏出租了201间房子,但张女士在入住后仍然无法忍受小丽和小夏的生活声音,导致双方多次发生分歧并报警。小丽和小夏最终选择了退租。从那以后,张先生的房子一直没有出租,处于闲置状态。


2024年1月,经过两年的“拔河战”,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先生支付租赁费、代理费、精神损失费3.28万元,这是张先生长期骚扰造成的。


法院:


彼此相邻的关系


应承担适当的宽容义务


张女士辩称,张先生在制造噪音之前,张先生在外租房系自己选择,相关费用不应由其承担。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建筑物的相邻关系是一种立体相邻关系,前后左右甚至间隔几层的居民仍然可以形成相邻关系。相邻关系的对方应当承担适当的宽容义务,即相邻一方应当宽容相邻一方在日常生活中造成的低噪音障碍。


对于张先生在日常生活中正常居住形成的合理声音,张女士以敲打天花板、半夜使用共振音响等极端方式做出了回应,这显然是不恰当的。在相邻关系的双方中,张先生已经履行了足够的宽容义务。在社区和派出所几次调解失败后,张先生选择在2023年7月搬出201房,也就是入住一年半后,另行租房,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张女士承担。


在扣除张先生两次租赁利润后,一审法院支持了张先生相应的租赁损失,同时也支持了张先生支出的代理费。最后,依法判决张先生向张先生支付了1.76万元的外部租赁费和代理费,并酌情确定了2000元的精神损失费。


法庭作出判决后,张女士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在,这个判决已经生效了。


相邻关系要妥善处理


适度容忍轻度防碍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房地产邻近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妥善处理邻近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建筑物的隔音问题,邻居之间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一定声音的影响。邻居要秉持最大的善意,尽量避免和减少对邻居正常生活的影响,适度容忍对方因日常生活造成的轻微障碍。


商品房居民要调整情绪,真诚待人,以邻居为伴。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共同创造和谐的邻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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