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发文 推动金融风险处置立法
商界观察
05-14 15:14
金融监管总局恢复处置司党支部5月14日刊文称,建立健全常态化金融风险处置机制。推动金融风险处置立法,明确处置责任分工,充实处置资金来源,贯通早期干预和风险处置,一体推进改革化险。
其中,在推动金融风险处置立法方面,制定完善法律法规,明确金融风险处置触发标准、决策程序、执行机制、处置权利和工具、资金保障、损失分担和责任分工,建立行政机关主导、央地协同配合、行业保障基金参与、司法部门托底的处置框架,实现行政处置与司法处置有效衔接。推动严重金融违法行为入刑,为严厉打击金融风险背后的犯罪行为提供法律保障。
在充实处置资金来源方面,探索建立多层次资金保障机制,明确不同主体承担损失的责任和顺序。坚持自我纾困资金优先吸收损失,压实金融机构、股东责任。积极探索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参与中小金融机构重组的有效途径。健全行业保障基金和金融稳定保障基金补充机制,支持行业保障基金通过多种方式灵活参与风险处置。
文章称,要深刻认识稳妥有序处置高风险金融机构的重要意义,防止单体机构失败演化为系统性金融风险,严肃市场纪律抑制道德风险,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文章表示,要准确把握稳妥有序处置高风险金融机构的工作原则。应统筹考虑单家机构风险严重程度、债权人特征、所从事行业的竞争性和可替代性、区域市场份额等因素,一行一策,一司一策,细化方案,精准处置,采取自我修复、促进市场化重组、外部救助、吊销金融许可证以及通过解散、撤销等方式退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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