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亿金茶花在银行里莫名其妙地消失了?我找到了…

05-14 14:52

作者| 猫哥


来源| Pro,大猫财经(ID:caimao_shuangquan)



金茶花价值1亿元,在银行内无缘无故消失。


这件事最近闹翻了,丢东西的李女士说,为了找回上亿的资产,她跑了十年,事实上,这四棵金茶花到底在哪里,她自己也很清楚。


那是怎么回事?


事实上,法院早就做出了多项判决,持续了将近20年,法院发现的事实大致如下:


云南的李女士是一家私营企业的老板。她的云南亚太龙黄金工业公司制作了四件金茶花工艺品。1999年,这四朵金茶花在昆明世博园艺展上大放异彩。2001年,她为这四朵金茶花举办了自付展览,并在昆明石林彝族自治县的石林景区租用了展厅。


房东是大银行石林分行,上面是银行营业部,下面是金茶花展, 那时候还挺和谐的。


2001年,她租了一套房子,但到了2005年底,银行起诉她,说是从2004年6月起诉时没有收到房租。,要求李女士偿还租金,腾出房屋,消除租赁合同。


经过法院调查,李女士也做出了判决,败诉。要求腾出房子,同时向银行支付3.75万元的租金,以及其他一些。总共花费大约39,000


在不同意这一判决的情况下,李女士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


这个案子是一个简单的纠纷,一点也不复杂,麻烦出在执行过程中。


2006年6月,法院开始实施。李女士表示愿意配合,但她说搬家会伤害金茶花,所以她从来没有搬过。这一瞬间,判决于2007年1月初生效一年。


这个中间法庭找了两次李女士,说你要搬家,你要还钱,如果强制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必须由你自己承担。


这个说法比较强烈,李女士也做了一些妥协,到了一月底,她把四朵金茶花都搬到一间房间里。,其它房间都腾空了。


接着,最有趣的事情来了。


法庭说她以后要去的地方不明,找不到。


后来李女士解释说,我不住在石林,去了其他地方。户籍显示,她是云南的一个老人,的确不属于石林。


总而言之,双方都无法取得联系。失去联系多久?从2007年到2012年,超过5年。


回到前面,银行一听说她有几个空房子,就向法院申请房子,法院也同意了。因此,清点物品后,空房子将返还给银行。


但是里面有金茶花这间房间,没有腾空,法院担心李女士如果回来搬东西进不去门,可能会发生其它纠纷,把这所房子也交给银行管理,约好李女士回来交给李女士,银行也同意了。


接着,这件事,停了两年。


到了2009年,石林景区需要改造,这所房子需要拆迁,因为这个房间里有金茶花,案件没有结算,所以不能拆除。政府催银行,银行催法院执行,法院系统只是要求清理执行旧案,于是这件事又开始了。


找不到李女士,按流程怎么办?


因此,他们于2009年4月在云南法制报上发布了执行公告。


接着,是时候强制执行了。


但奇妙的是,在这个时候,一个新的案例出现了。


原来啊,这一家银行有一名员工王先生,李女士欠他206万元,因此此时王先生起诉李女士,当然胜诉了。


但是很奇怪的区域也出现了。


这起诉讼是2009年10月判决的,但法院发现,2009年5月,于是,王先生把这四棵金茶花搬出了房子,搬到了哥哥的住处。


那么,这就是问题, 当时还没赢,为什么能因为200万的债务直接搬走别人价值1亿的物品?况且银行还有保管责任,为什么允许他搬走?


这个时候,银行的房子当然是空的,他们也不要房租,这件事基本上已经告一段落了。


2012年,李女士回来了,她与银行的沟通不清楚,2014年,李女士申请国家赔偿。


李女士觉得自己欠了几万块钱的房租,石林工行却拿走了上亿的执行保管资产,这是一种赤裸裸的违法行为,并有相关资料显示,这是石林工行拿走的金茶花,上面还有签名。



因为四个金茶花是在强制执行中丢失的,同时,李女士还申请了6287.5万元的国家赔偿。


这场官司打了好几年,结果如何?


1、由于时效问题,6287.5万国家赔偿被驳回;


2、为了让法院勒令银行追回金茶花的诉讼,李女士希望通过对2006年强制执行的审结提出异议,也被驳回;


3、最后一次机会大概是关于银行的民事诉讼。毕竟纸上落实这四朵金茶花的保管人是银行,但由于案件价值很高,李女士不得不起诉并撤回诉讼,因为诉讼费250万元。


所以这件事总结起来很简单:


1、因为租金39000元,李女士和银行拉了20年;


2、李女士还欠另一位王先生206万元,她要还钱;


3、王先生是银行员工;


4、银行的确没有强制执行,但是王先生在自己的诉讼胜诉之前,从保存的房间里搬走了四棵金茶花,怎么做,还不清楚。


当然,李女士不太清楚自己为什么欠房租。作为金茶花的主人,她为什么不在乎2007年到2012年上亿的金茶花?这个不太清楚。


法庭当然说,这可以另案处理,真相再等。


参考资料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4)石法赔字第00001号;


(2014)昆法委第9号赔字;


云0126执异8号(2016);


云民初10号(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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