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节普法以案释法:社保欠缴无法补缴 用人单位需赔偿劳动者失业待遇损失
编者按
为了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管理,法院特别推出劳动节劳动争议以案释法专题栏目。栏目将通过剖析真实典型的劳动纠纷案例,明确法律适用规则,既引导劳动者学会依靠法律理性维护自身权益,也提醒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用工法规,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用工法治环境。
本期的以案释法,我们结合一起劳动者与汽车销售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明确了法律规则:如果用人单位欠缴失业保险,导致劳动者符合领取条件却无法足额享受失业金待遇,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用司法裁判有力维护劳动者的社保权益与失业保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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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名劳动者入职某汽车公司,担任销售试驾专员,双方维持了十几年的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只为该劳动者缴纳了六年零一个月的失业保险,还有四年半以上的失业保险没有依法缴纳,且这部分欠缴的社保现在已经没办法办理补缴。之后,汽车公司单方解除了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本身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法定条件。按照劳动者的累计工作年限,原本可以领取更长时间的失业保险金,可就是因为用人单位之前长期欠缴失业保险,导致劳动者实际能领取失业金的月份被缩短,最终产生了4个月的失业金差额损失。
劳动者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被驳回后,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起诉到法院,要求用人单位赔偿自己的失业金损失。法院经过审理依法作出判决:由涉事汽车公司向劳动者赔付对应金额的失业金损失。
二、裁判核心观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为劳动者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涉事公司没有按时足额为劳动者参保缴费,而且现在已经无法补缴,这个行为直接导致劳动者少领取了4个月的失业金,用人单位存在明显过错,因果关系清晰明确,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按照贵州省现行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核算,劳动者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公司全额赔付。
三、法官解读提醒
为劳动者依法、足额、按时缴纳包含失业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不可免除的法定义务。如果出现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而且社保机构已经无法补办的情况,最终导致劳动者没办法正常享受社保待遇,用人单位必须承担对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法官同时提醒劳动者,在职期间应当主动关注自己的社保缴纳状态,要是发现用人单位存在欠缴、漏缴社保的行为,要及时和单位沟通要求补缴;如果沟通没有结果,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合法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监制:胡冬华
审核:付加娣
编辑:王清玉
原标题:《五一话维权 案例解纠纷——社保欠费留隐患 漏缴赔付守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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