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劳动法治特辑:劳动者存在考勤造假行为,用人单位有权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苏某于2013年5月入职某软件公司,先后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在2019年5月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起苏某被提拔为部门经理,统筹负责部门运营、人事管理、行政事务、项目招投标以及项目管理等多项工作。该软件公司早在纠纷发生前就制定了明确的《员工考勤管理办法》,其中对上下班时间、打卡签到要求、伪造出勤记录的处理规则都作出了清晰具体的规定,而苏某自己的工作日志中,也记录了其参与考勤制度培训、推进落实全公司考勤制度执行的相关工作内容。
2023年5月,软件公司向苏某正式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中说明:苏某在2019年到2021年期间,长期利用自己负责人事行政的职务便利,安排行政人事专员穆某为自己代打卡,长期伪造出勤记录;从2022年4月开始,苏某更是长期不到岗出勤,还经常假借外出办理公务的名义处理私人事务,上述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公司多项规章制度,在公司内部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因此公司决定依法解除与苏某的劳动合同。苏某对该处理结果不服,提起劳动仲裁,主张软件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裁判结果】
审理本案的主审法官朱琳经审理后认为,苏某身为公司综合事务部部门经理,本身就负责人事、行政相关管理工作,对于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了解和掌握程度,理应远高于普通员工,而且考勤制度落地执行本身就属于苏某的岗位职责范围。结合软件公司提交的各项证据,已经足以确认苏某确实存在长期让他人代为打卡、持续考勤造假的行为。因此,公司认定苏某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苏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中劳动者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基本劳动纪律,也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诚信”“敬业”的要求,应当作出否定性评价;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了已经依法公示、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依法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企业合法的正常管理秩序,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不管是普通劳动者还是担任管理职务的劳动者,遵守规章制度、恪守诚信底线,都是劳动关系能够正常存续的基本要求,手中的职务与权限,不能成为违反劳动纪律的“挡箭牌”。
供稿|朱 琳
原标题:《【五一特辑】劳动者考勤造假,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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