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零距离答疑:一文分清法院调查权和侦查权
“法官您好,我找不到对方的身份信息,你们法院帮忙查一下吧!”
“被告找不到人,你们快去抓他啊!”
“我知道他家住哪,你们晚上去蹲守抓人啊!”
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们经常会接到当事人这类请求,很多当事人都会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大多数人都不清楚法院调查权的行使条件和范围,甚至不少人觉得,法院在调查事务上和公安机关没区别。今天我们就结合当地法院速裁团队刚刚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给大家讲清这两者的区别。
案件回顾
这起案件办理的时候,法官发现被告早在原告起诉之前就已经去世了,随后法官就向原告履行了告知义务,说明白了民间借贷纠纷和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区别,也告诉了原告正确的诉讼流程和对应的法律规定。但是原告既拿不出来明确的被告信息,又拒绝变更诉讼请求和主张的事实,也没有完成自己最基础的举证责任,反而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调查被告继承人的具体身份信息,还要法院依职权把继承人追加为本案被告,最终法院没有批准这个申请。
法官解读
很多人看到这里肯定会疑惑,法院不是有调查权吗?为什么原告申请法院查继承人身份法院不批?法院为什么不能帮忙找继承人是谁呢?
其实这是很多人都会有的认知误区:法院是审判机关,在民事诉讼当中拥有的是调查权,并不是公安机关行使的侦查权。法院的调查权,是围绕当事人已经提交的证据和提出的诉讼请求开展的:如果是当事人因为客观原因,没办法自己收集的证据——比如证据由国家部门保管,或者证据涉及他人隐私等等,法院才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取证据,目的是为了核实、补充案件事实,但是法院的调查不能代替当事人履行自己该承担的举证责任,更不能主动开启类似侦查的调查程序,去查明对方当事人的全部相关信息。
大家要清楚,提供明确的被告信息,本来就是原告的基本诉讼义务。打官司第一步就要明确“你告的是谁”,起诉状当中必须有清晰明确的被告信息。在这起案件里,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被告在起诉前就已经去世,找出确定债务人的继承人这个工作,举证责任本来就属于原告,法院不能代替原告完成“找被告”这个基础工作。原告以“法院应该行使调查权”为理由,要求法院查明案外人身份并且追加为被告,本质上就是把自己启动诉讼程序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推给了法院,相当于变相用公权力帮自己启动诉讼、收集证据,既违背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也不符合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的核心要求,破坏了平等的诉讼结构。
最后要再次提醒大家:法院的调查权绝对不等于侦查权,当事人要正确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履行好自己的诉讼义务,原告要做好“提出诉求、明确被告”的工作,法院负责“审查案件、作出裁判”,只有各方各司其职,才能共同维护公正高效的司法秩序。
文字|焦冰
原标题:《【“法官零距离”答疑指南】法院调查权≠侦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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