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法典型案例发布:从严打击新型洗钱犯罪 守护金融经济安全

1天前

伴随金融行业与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洗钱犯罪的作案手段不断更新、隐蔽程度持续提升,这类行为不仅严重破坏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更直接威胁国家经济安全与社会大局稳定。本次焦法·案例发布专栏选取多起洗钱罪典型案例进行公布,目的在于拆解该类犯罪的新型作案手法与发展趋势,提醒社会公众提升法治防范意识,自觉远离并抵制洗钱行为,也向社会展示人民法院依法从严从快、全链条打击洗钱犯罪的明确态度与坚定立场。


案例一


吴某洗钱案:借助网络支付收受转移毒资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到2025年5月期间,贩毒人员崔某(已另案处理)多次向吸毒人员张某、闫某出售毒品。由于崔某本人没有微信账号,便要求购毒人员添加吴某的微信完成付款,吴某在明确知晓崔某从事贩毒活动的情况下,仍多次通过自己的微信账户帮崔某收取毒资,累计金额达2万余元,还将收到的毒资取现后转移给崔某。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明知崔某实施毒品犯罪,仍为了掩饰、隐瞒该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使用自己的微信账户帮助收取并转移2万余元毒资,其行为已经构成洗钱罪,依法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的洗钱行为是毒品犯罪打通资金流转的核心“通道”,为上游毒品犯罪持续提供经济支撑,进一步放大了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人民法院依法对吴某定罪处罚,充分展现了司法机关严惩洗钱犯罪、斩断毒品犯罪资金链条的坚定决心,实现了对毒品犯罪与下游洗钱犯罪的全链条打击。通过对该类洗钱行为的精准惩处,也向公众发出警示:千万不要参与涉毒资金的流转环节,从根源上摧毁毒品犯罪的再生经济基础,切实维护司法权威与社会安全稳定。


案例二


闪某洗钱案:协助转移非法集资违法所得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至2019年12月,王某、郭某(均另案处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相关法律规定,以承诺高额回报为诱饵,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闪某按照王某的安排,出任某有限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放任王某等人以该公司的名义和投资人签订借款协议、出具借据,还向王某提供了个人银行账户用于接收集资款项;之后又按照王某的指令,通过大额取现、同柜取存等方式,将自己账户内的非法集资款提取转交给王某,或是转移到王某实际控制的其他账户中。经查实,闪某通过取现交付王某43万元,通过同柜取存转移资金384万元,累计转移非法集资款共计427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闪某明知涉案资金是非法集资的违法所得,仍然提供个人资金账户掩饰、隐瞒资金的来源与性质,还通过取现、同柜转存等方式协助转移资金,其行为已经构成洗钱罪,依法判处闪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闪某在明确知晓王某等人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的情况下,通过担任挂名法定代表人、提供银行账户操作转账取现等方式,协助转移犯罪资金。虽然闪某没有直接参与非法集资的上游犯罪,但他利用个人账户和操作手段为非法资金“洗白”,掩饰其非法来源与性质,严重破坏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司法机关在追究上游非法集资犯罪刑事责任的同时,同步打击下游的洗钱犯罪,成功切断了非法集资犯罪的资金命脉,有效防范了金融风险向外扩散,维护了金融市场的清朗有序。


案例三


汪某洗钱案:协助收取转移高利转贷违法利息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起,某商业保理公司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银行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2019年,汪某接受公司实际控制人汪某某的安排,提供本人以及赵某等人的银行卡账户,用于接收和转移高利转贷的获利资金。同年12月12日,汪某在得知赵某的银行账户收到某集团支付的780万元贷款利息后,立即要求赵某将这笔属于高利转贷犯罪所得的收益资金,转账到指定的账户。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某明知涉案资金属于高利转贷犯罪的违法所得收益,仍然提供银行账户接收并转移资金,掩饰、隐瞒资金的来源与性质,其行为已经构成洗钱罪,依法判处汪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


规范的信贷资金管理秩序是金融市场稳定运行的核心支撑,高利转贷行为本身已经严重扰乱正常金融管理秩序。司法机关在依法追究被告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高利转犯罪刑事责任的同时,精准打击协助上游犯罪转移掩饰违法所得的洗钱行为,充分展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全方位打击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的高压态势。该案例也警示所有市场主体必须严守金融合规经营的底线,提醒社会公众千万不要出租、出借、出售个人银行账户,坚决杜绝协助他人转移非法资金的行为,共同维护良好金融管理秩序,筑牢国家金融安全的防护防线。


案例四


赵某洗钱案:协助将国有企业公款变现套取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到2021年6月期间,申某(另案处理)是某县相关部门委派到下属单位某公司的负责人。2013年9月到2019年3月,赵某按照申某的安排,使用公司的公务加油卡给自己的运输车辆加注柴油,之后再把等额现金交给申某,帮助申某将加油卡内的公款变现,协助申某套取国有企业公款。经查,赵某累计帮助申某变现公款共计4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明知相关资金属于他人贪污犯罪的违法所得,仍然协助将公款对应的加油额度转换为现金,掩饰、隐瞒该资金的来源与性质,其行为已经构成洗钱罪,依法判处赵某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清洗”贪污犯罪所得的典型洗钱案例,充分彰显了“反腐败+反洗钱”协同治理的司法力度。人民法院在追究申某贪污罪刑事责任的同时,同步对协助洗钱的赵某以洗钱罪追责,既斩断了贪腐分子洗白赃款的路径,也对潜在的洗钱协助者形成有力震慑,同时也体现了人民法院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的司法职能。通过对该案的依法审理惩处,司法机关切实保障了企业的财产权利,也向全社会传递了“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帮洗钱,追责必严惩”的清晰法治信号,助力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案例五


郑某洗钱案:转移变卖受贿犯罪所得财物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到2024年4月,郑某某(另案处理)利用自身职务便利,先后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0余万元。其中就包括价值8万余元的32箱白酒,这批白酒收受后一直存放在郑某某家中,郑某某安排自己的亲属郑某负责保管并变卖。郑某明确知晓需要变卖的白酒是郑某某受贿得来的犯罪所得,仍然将白酒转移,随后变卖销售给他人,还将变卖获得的款项代为保管。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明知财物属于贪污贿赂犯罪的违法所得,仍然通过转移、变卖的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与性质,其行为已经构成洗钱罪,依法判处郑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公职人员亲属掩饰、隐瞒贪污贿赂犯罪所得洗钱行为的典型案例,充分彰显了司法机关对腐败犯罪资金全链条打击的力度。人民法院通过精准打击上游受贿犯罪与下游洗钱犯罪,警示所有公职人员及其亲属必须严守法律红线,也推动了廉洁家风建设,有效防范腐败利益固化,助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机制建设,助推全社会廉洁生态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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