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日起新版经营主体登记文书与材料规范正式实施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经营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2026年版)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6〕5号)的规定,自2026年5月1日起,各地登记机关将采用新版《经营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和《经营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来办理各类登记及备案业务。那么,新版规范主要有哪些方面的调整呢?
一、简化材料提交要求
经营主体在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时,登记申请书无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已领取纸质营业执照的,无需交回营业执照正、副本,登记机关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作废。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权转让变更股东业务时,不再收取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若能通过实名登记确认,可免予提交任职文件。
二、规范实名登记确认流程
新版《文书规范》中新增了实名登记确认表格,用于记录申请人身份信息与登记业务的关联性、一致性,进一步防范虚假冒名登记行为。同时,为加强个人敏感信息保护,在登记文书里将身份证件号码、住所、移动电话等信息单独设置页面。
三、优化经营主体迁移登记流程
明确经营主体迁移时,直接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迁入登记档案,由迁入地登记机关向迁出地登记机关发送调档函,无需在迁出地重复申请。此外,在迁移环节增加了变更登记内容,方便经营主体办理相关业务。
四、强化代理机构及人员管理
法定代表人(包括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等)、登记联络员或登记注册代理人可作为经办人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其中,登记注册代理人是指具备登记注册相关专业知识,直接接受经营主体委托,提供代理登记注册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且需通过全国经营主体登记代理人信息系统表明代理身份。新版《文书规范》要求代理机构及人员明确其代理身份,增加了对代理机构及人员的信息采集项目,完善了信用承诺内容,同时强化了对代理机构及其人员的法律责任告知。
五、新增提交“股东名册”的要求
什么是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必须置备的、记载股东及其持股情况的法定文件,是确定股东身份的主要依据。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哪些登记、备案申请需要提交股东名册?
根据新版规范,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变更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备案;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等情形,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应当记载哪些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需记载以下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三)出资证明书编号;(四)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需记载以下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各股东所认购的股份种类及股份数;(三)发行纸面形式股票的,股票的编号;(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重要提示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经营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2026年版)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6〕5号)要求,各地登记机关自2026年5月1日起使用新版《文书规范》《材料规范》办理各项登记、备案业务。
2026年5月1日起,登记机关将对不符合新版规范要求的办件作退回修改处理。通过全程网办方式办理业务的,建议在4月29日前完成电子签名并提交办件。如无法完成,建议选择线下方式办理或在5月1日后重新申报。
原标题:《5月1日起,新版经营主体登记《文书规范》《材料规范》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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