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字之差引发品牌纠纷:“老字号”与“老店”的权益边界|知识产权宣传周典型案例
案例三
一字之差的品牌官司
“老字号”VS“老店”?
“同溢堂”是源自香港、始创于1886年的百年“港传中药”品牌,2001年起在内陆投产运营,主营药品生产与批发业务,旗下益安宁丸等产品知名度较高,2015年完成“同溢堂”商标注册。
包头市某药店则在2015年之前就以“同益堂”为名开展药品零售业务,2023年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公司,更名为包头市某医药公司。
原告“同溢堂”以被告包头市某药店未经授权使用近似字号、恶意攀附自身品牌商誉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包头市某药店最初为个体工商户,在“同溢堂”注册商标之前,已使用“同益堂”名称合法经营多年,形成了稳定的市场格局,不存在模仿意图及攀附恶意。且该药店于2023年主动完成更名,未造成市场混淆,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明确了权利冲突类案件的裁判规则,为同类纠纷处理提供了清晰指引。
解决“品牌撞名”纠纷,不能仅依据品牌知名度或注册先后顺序,更需尊重历史背景与市场实际情况,全面审查双方权利的形成过程、市场格局的稳定性、使用行为的正当性及主观意图。只要市场主体合法经营、通过长期积累形成自身商誉,且无故意“傍名牌”的行为,法律就会保护已形成的稳定市场格局,不会轻易打破。因此,对于长期共存、各自拥有独立商誉的市场主体,法律应尊重历史事实,引导各方以包容发展的理念解决纠纷,维护公平和谐的市场竞争秩序。
▌本 文 来 源:包 头 中 院 微 信 公 众 号 (ID:btzjfy)
来源 | 民四庭
编辑 | 杨妮
一审 | 孟佳乐
二审 | 梁霞
终审 | 贺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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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一字之差的品牌官司 “老字号”VS“老店”?|知识产权宣传周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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