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公布五起典型违法犯罪案例

1小时前

案例一:谢某甲等22人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起,李某甲(在逃)、谢某甲等人先后偷渡至缅甸搭建4处电信网络诈骗窝点。2020年4月至2021年11月期间,谢某甲组织谢某乙、谢某丙、郭某某等35人偷渡到上述窝点,形成了以李某甲、谢某甲为核心指挥者,其他成员为骨干的固定犯罪团伙,团伙内部层级清晰、分工明确且管理严格。该团伙成员在婚恋网站、交友APP注册账号,伪装成成功人士,通过交友聊天锁定女性诈骗目标。取得对方信任后,引诱被害人进入团伙控制的虚假博彩网站,以“杀猪盘”模式对国内公民实施诈骗,被骗女性达30余名,诈骗总金额超1100万元。


【诉讼过程】


2022年7月至2024年9月,安康市石泉县人民检察院对陆续抓获的谢某甲等22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向石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先后判处2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9名被告人提出上诉后,2024年3月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有组织、规模化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犯罪分子以“高薪”诱骗境内人员偷渡参与诈骗,又以婚恋交友为诱饵引诱被害人参与虚假博彩。他们采用“流水线”分工,定制“剧本”设套,通过虚构身份、培养感情、诱导投资最终骗取钱财,给被害人造成情感与财产的双重伤害。办案中,侦查机关深挖犯罪线索,及时冻结涉诈资金账户、扣押涉案资金;检察机关依法追捕追诉,重点审查资金流向,配合公安机关追赃;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分层分类量刑建议,依据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参与时间等准确定罪量刑,实现罚当其罪,有力震慑了犯罪,维护了社会稳定和群众财产安全。此案警示公众,求职、婚恋需保持理性,多打听求证,不被“高薪”和虚情假意诱惑,切勿相信天上掉馅饼,避免在虚拟世界中被蒙蔽。


案例二:公某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至2023年9月,被告人公某某自称成功人士“郭总”,在直播间用“回报社会帮助他人”的话术,诱骗“粉丝”打赏或帮其PK,同时承诺给予高额回报,以此骗取钱财。期间,公某某共使用62个直播账号,累计被打赏3万余次,诈骗金额达17万余元。


【诉讼过程】


2024年6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公某某提起公诉。2025年5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决公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利用直播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典型案例。随着电信网络发展,诈骗手段更隐蔽多样,不法分子利用直播平台发布虚假信息设局,引诱被害人通过打赏交付财物,实则是以民事给付为幌子的诈骗行为。检警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密切协作,全面收集固定证据,揭开直播打赏的伪装,准确界定诈骗属性。法院充分释法说理,引导被告人悔罪退赔。此案警示公众,网络直播真假难辨,需提高分辨力,警惕直播间过度诱导打赏行为,不被“回报”迷惑;网络直播从业人员要坚守底线,合法获利,勿因贪念误入歧途。


案例三:李某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84岁的陈某某和77岁的邹某某分别被他人冒充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以“名下电话卡涉嫌违法”“银行卡涉嫌非法集资”为由实施电信诈骗,被要求提供现金进行资金检查以自证清白。被告人李某某、谢某某(另案处理)明知上线长期从事“金流”活动(即上游诈骗成功后接单,找“地面人员”或“车手”取现,再通过“承兑”洗白赃款),为非法获利,在上线安排下充当“地面人员”“车手”,到被害人家中冒充“中央专案组特派员”“北京公证处工作人员”取走现金,随后通过转交他人、线上转账等方式转移赃款。陈某某被骗70万元,邹某某被骗125万元,李某某获利7万余元。


【诉讼过程】


2024年8月30日,城固县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李某某提起公诉。2025年3月21日,城固县人民法院判决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针对老年人的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电信诈骗案。当前涉老欺诈犯罪高发,不法分子精准锁定老年人,设计骗局骗取“养老钱”,严重侵害老年人权益。办案机关在严惩犯罪的同时,注重安抚被害人情绪,全力追赃挽损,并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宣传,提升老年人反诈意识。此案提示,老年人自我防护能力较弱,家庭成员应多关心提醒,构筑反诈第一道防线,守护老年人“钱袋子”,共同护航“老有所养”。


案例四:吴某某、石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14日至20日,被告人吴某某、石某某受上线指使,结伙利用黄金为上游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洗钱”。石某某使用上线提供的19张他人银行卡,累计刷卡消费2800余万元(含被害人转入资金1600余万元),购买6万余克黄金并转移;吴某某负责安保,全程监视黄金购买、转移、销赃并向上线汇报。二人通过此方式将300余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赃款“洗白”,并全部转入上线指定账户。


【诉讼过程】


2024年2月11日,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5年1月17日,法院判决吴某某有期徒刑五年,罚金2万元;石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罚金7000元,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利用黄金“洗钱”的新型电信诈骗关联案件。黄金因价值高、易转移变现,成为诈骗分子转移赃款的常用工具。诈骗团伙将赃款多层分散转移,指使下线用多张银行卡短时间大量购金,再迅速转移变现洗白资金,企图切断线索。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与公安机关共同研判取证,查实资金流向,还原洗钱真相。办案各环节积极推进涉案财物处置,实现“打击追赃双有效”。此案警示公众,“轻松钱”背后可能是法律风险,对提供银行卡、代购黄金等可疑要求,即使报酬丰厚也应拒绝,勿沦为犯罪工具。


案例五:赵某某、王某某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盗窃案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赵某某与上游信息网络犯罪分子约定,由其联系“卡农”提供银行账户并取现,上游按比例支付报酬。赵某某与王某某商议后,招募陈某某、宋某某,四人组建团伙帮助上游联系“卡农”杨某甲等人供卡取现。赵某某负责联络“卡农”,王某某沟通取现事宜并在银行附近等候,指挥陈某某、宋某某监视“卡农”柜台取现,赵某某扣除报酬后安排王某某等人将现金送往指定地点。截至2023年9月案发,该团伙组织“卡农”转移电信诈骗资金202万余元。


陈某某、宋某某在一次监视取现后,携37万元现金逃至渭南,联系孟某某(另案处理)接回山东。孟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接受陈某某用26.7万元偿还债务。


【诉讼过程】


2024年3月19日,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起诉赵某某、王某某等人,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起诉杨某甲等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起诉陈某某、宋某某。2024年6月13日,法院一审判决:赵某某、王某某等人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刑三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杨某甲等人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获刑十个月至七个月不等;陈某某、宋某某因数罪并罚获刑五年九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均并处相应罚金,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随着境内对电信诈骗及关联犯罪的严厉打击,诈骗团伙多转移至境外,境内“两卡”提供、洗钱等黑灰产业链为境外犯罪“供血”,斩断该链条对遏制电诈至关重要。本案是有组织的为境外电诈“供卡”、取现洗钱案,犯罪分子还实施“黑吃黑”盗窃行为。检警协作深挖上下游,全链条打击,准确认定各被告人罪责,法院依法裁判。办案机关及时冻结资金、查找被害人,帮助挽回损失,彰显了铲除电诈土壤的决心。此案警示公众,勿为小利出租出售“两卡”,妄图占有赃款的行为同样违法。


原标题:《陕西通报5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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