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12条措施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

《若干措施》共计12条,围绕需求征集、榜单编制、项目实施、成果转化这四个关键环节制定了具体的举措。
在完善企业需求响应机制方面,拓展了需求征集的渠道,在通过省科管平台常态化征集攻关需求的基础上,针对涉及企业敏感信息的需求,建立了定向征集、线下直报的机制。同时提升需求凝练的质量,支持高校院所和科创平台的科研人员担任科技副总,协同企业共同凝练需求,服务企业需求凝练的情况将作为科技副总、科创平台等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此外,还建立了省市县联动的需求响应机制,加强人工智能大模型技术的应用,对企业等需求进行分类管理、逐级逐项响应。项目榜单(指南)中来自企业需求的数量原则上不低于60%,其中“尖兵”项目一般不低于80%。
在优化项目榜单编制机制上,增加了企业专家的数量,省科技专家库中企业专家的比例从20%提升到30%以上,推动实现“315”科技创新体系与“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重点领域企业专家的全覆盖。重构了榜单(指南)编制专家组的结构,项目榜单(指南)编制和评审专家组中企业专家(用户代表)的占比原则上不低于50%。完善了编制方式,企业专家、科技副总牵头或参与编制榜单(指南)的,在严格执行专家回避制度的基础上,所在企业可按规定申报项目。以科技成果产品化、工程化、产业化为目标任务的项目,原则上由企业专家(科技副总)主导榜单编制。
在深化企业牵头实施项目机制方面,优化了项目申报推荐方式,常态化面向企业开展项目申报等政策辅导和工作指导,对科技领军企业主要负责人实名推荐的产业链上下游优势企业及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科技新小龙”企业等,可加大项目申报支持力度且不占申报限额。以科技成果产品化、工程化、产业化为目标任务的项目榜单,应由企业牵头申报。完善了项目定向委托机制,企业与高校院所、科创平台实施伙伴计划、共建联合实验室(联合研发中心)等且实际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对其提出并为主承担的符合战略导向、预期可取得重大成果的攻关任务,可定向委托该企业牵头实施。提升了企业承担项目的比重,企业牵头或参与项目占比不低于80%,其中牵头承担“尖兵”项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
在健全成果应用转化机制上,改革了验收评价方式,对项目成果在用户企业实际应用并达到任务书等约定要求的,可采用用户单位考核方式进行评价,由用户单位组织技术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验收通过视为完成验收技术指标。对项目成果通过省概念验证中心或中试平台验证确认的,可视为完成验收技术指标。落实了科学数据汇交要求,将企业等项目承担单位的科学数据汇交和开放共享情况作为项目验收评价的重要条件。深入推进项目成果应用转化,建立面向产业、企业的重大成果转化清单,支持企业等构建示范应用场景,对验收项目成果在企业应用转化或重大工程应用等情况开展跟踪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定向征集需求、滚动支持和纳入科技奖励候选成果库的重要依据。对项目成果纳入转化清单且转化应用效益显著的企业,可采取定向委托方式给予持续支持。
原标题:《浙江推出12条举措,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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