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旬老人赠房权益受损,法院判撤销赠与警示亲情与财产问题
父母把房屋赠与子女,这是对下一代的关爱与托付。可要是子女获赠房屋后,却没尽到赡养义务,父母能收回房产吗?

在传统家庭观念里,老人将房产赠与子女,饱含着对下一代的深情和晚年的托付,这不仅是财产转移,更是亲情延续和信任交付。但当这份心意遭遇子女冷漠和照顾不周时,老人会陷入‘人财两空’的困境吗?近日,梁溪法院审理的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揭开了这个现实问题的面纱。

杨老伯的经历令人唏嘘。2023年,他的老伴因病去世,留下一套夫妻共有的房屋。回想起妻子生前,三个女儿对老两口关怀备至,杨老伯便决定把家庭财产赠与女儿们,以表达认可与关爱。在家庭会议上,杨老伯提出,房产中属于他的份额由三个女儿平分,妻子的份额他放弃继承,让女儿们协商处理。最终,大女儿分得5/12的份额,二女儿和小女儿各分得7/24的份额,同时房屋保留杨老伯的居住权直到他去世。杨老伯办理完过户手续,满心期待与女儿们共享天伦、安度晚年。

然而,现实很残酷。2023年12月,杨老伯搬到大女儿家,本以为能过上温馨生活,可不到一年,就因琐事和大女儿发生口角。更让他心寒的是,二女儿在外地很少看望他,小女儿长时间失联。大女儿和二女儿商量后,把杨老伯送进了护理院,这并非他所愿,他渴望的是子女的直接照顾和亲情陪伴。在护理院期间,大女儿付了当月费用和第一周探望后,就不再探望;二女儿照顾少,费用也是被催促才支付;小女儿虽然后来偶尔探望,但之前的失联让杨老伯很失落。这种‘赠房后变脸’的行为,让杨老伯觉得亲情破裂,于是决定起诉女儿,要求返还赠与的房产份额。

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杨老伯的诉求。法官指出,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却不履行,赠与人可撤销赠与,这里的‘扶养义务’包含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法院认为,杨老伯在妻子去世后不久就把房产给女儿,还搬到大女儿家,显然是希望得到子女照顾。但女儿们的做法与他的初衷相悖:大女儿把他送进护理院后不再关怀;二女儿在外地却不给予经济和精神支持;小女儿因财产分配问题长期失联,都没完全履行赡养义务。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受赠人的义务履行要以赠与人满意为标准。最终,法院判决三个女儿各返还杨老伯房屋产权1/6的份额,这既保护了老人,也传递了‘孝道不可违’的价值观。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华遗嘱库上海静安分库项目负责人陈羽寒建议,如果老人想把财产给子女,最好签书面赠与协议,明确居住权、子女赡养义务和撤销赠与的情形。很多纠纷是因口头约定或冲动赠与引发的,老人出于对子女的爱,常忽视自我保护,导致晚年被动。

中华遗嘱库提醒,赠与财产不是简单的‘给予’,而是有保障的家庭规划。通过书面协议,老人能明确子女责任,如赡养方式、经济支持频率、精神慰藉要求等,还能规定子女不尽义务时,赠与人可撤销赠与。这样既能防范风险,又能让爱和责任并行。

在服务市民过程中发现,很多子女接受赠与前很殷勤,之后态度大变,还以财产分配不公为由推卸责任。这种行为既违法,又违背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我们呼吁子女铭记父母养育之恩,在经济上提供费用,精神上多陪伴沟通,生活上照顾起居。如果老人已赠与财产,子女更要以‘老人满意’为原则,超越物质利益,用真心换真情,毕竟亲情不是交易,而是基于感恩和责任的长期守护。

对于老人来说,杨老伯的经历是深刻教训。中华遗嘱库建议,老人考虑赠与财产时,先咨询专业机构,制定个性化方案,比如结合赠与协议和遗嘱,既传承财产又保障权益。同时,老人要和子女沟通,表达期望和担忧,避免因‘不好意思’留下隐患。现实中,像杨老伯这样的案例不少,有的老人赠房后独居,有的因子女推诿赡养生活困难。希望这些事例能唤醒大家的意识,财产规划应是家庭建设的重要部分,而非晚年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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