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以案释法:揭示刑法第四十三条深层法治意义

2025-10-27

刑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申请回家一至两天。然而在实际情况中,为避免各类风险,拘役犯回家的适用条件审查极为严格,许某的回家申请就一直未获批准。


许某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判处拘役,此事对其女儿影响极大,孩子成绩一落千丈。许某的妻子希望丈夫能回家一趟,陪孩子参加考试。


从情理角度看,许某妻子提出的申请事由是合理的。不过以往拘役犯回家申请获批的情况,主要集中在探病、挽救企业等紧急必要事由上。


法律不仅具有惩罚犯罪的功能,也为服刑人员保留了履行家庭责任的机会。


检察官会同看守所和公安机关共同进行研判,最终同意了许某的回家申请,保障了拘役犯的“回家权”。


将自由短暂地归还给拘役犯,能促使他们真诚悔过、积极改造,这正是刑法第四十三条深层的法治意义所在。


(原题为《一条关于刑法第四十三条的V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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