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清洁日持续推进,海南区焕新颜!

2025-10-27

城市清洁日持续推进,海南区的每个角落都在悄然变美!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城区环境,打造干净、整洁、宜居的居民生活环境,10月25日,海南区以 “美城有我” 为主题,开展了城市清洁日行动。全区各包联单位、党员干部、志愿者积极响应,通过集中清理和精准整治,为居民打造了一个优美有序的人居环境,用实际行动为城市增添光彩。




在各包联小区,清洁整治行动迅速开展。参与单位提前规划、分工明确,党员干部带头,志愿者配合,手持工具清理楼道杂物、绿地杂草和小区垃圾。经过数小时的努力,卫生 “死角” 和 “盲区” 被清除,墙面、道路、绿地焕然一新,居民生活环境得到显著改善,赢得了居民的称赞:“小区环境好了,住得更舒心!”




各单位办公场所也同步进行了清洁。工作人员化身 “清洁卫士”,认真清扫室内外公共区域,擦拭墙面、门窗、桌椅和电器,规整办公用品。清洁后,办公环境焕然一新,既为工作人员营造了舒适的氛围,也展现了单位的良好风貌。






城区各责任路段,清洁队伍也在全力行动。大家按照 “无死角、全方位” 的要求进行排查清理,捡拾绿化带垃圾、涂刷斑驳墙面、清除小广告、清扫路面并清理下水道淤泥。阳光下忙碌的身影成为了一道靓丽的风景线,不少市民驻足观看,甚至主动加入,共同为城市美化贡献力量。






此次 “美城有我” 城市清洁日活动,不仅提升了海南区城市环境的 “颜值” 和 “气质”,还让居民从 “旁观者” 转变为 “参与者” 和 “守护者”。下一步,海南区将以 “城市清洁日” 为契机,对照 “美丽城区” 标准,进一步巩固整洁宜居的环境,提升市民的生活幸福感,为打造宜居海南区贡献力量。



每日一学


乌海市黄河河道保护和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保护和利用


第十二条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行洪区、堤防、防洪通道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第十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河道管理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程序。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应当设立醒目标识标牌并埋设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挪移、损坏。


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防洪规划等,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科学划分河道水域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明确岸线分区管控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河道的各类专项规划应当与河道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有关部门在编制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的捕捞行为;(二)新建、改建、扩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阻水桥梁等行为;(三)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开渠、打井、挖窖、葬坟、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行为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四)建设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设施;(五)以风雨廊桥等名义建设房屋;(六)种植阻碍行洪的高秆作物和林木(堤防防护林除外);(七)围垦河道、筑坝拦汊;(八)向河道排放、倾倒、处置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污染物等;(九)弃置、倾倒、堆放、掩埋固体废物(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十)弃置病死动物;(十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十二)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妨碍河道行洪、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禁止在黄河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黄河干流岸线和重要支流岸线的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水平、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第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以下统称涉河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未取得审批手续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八条 涉河建设项目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在市内跨行政区的河段上建设和需要穿越或者位于河流行政区界的涉河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市人民政府有审查权限部门审查同意;在区内河流上建设的涉河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河河道采砂管理,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建立河道采砂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 黄河河道采砂实行采砂规划和许可制度,河道采砂应当依法取得采砂许可。河道采砂规划由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上一级有审查权限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河道采砂应当由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未经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并向社会公布。禁止在河道禁采区和禁采期从事河道采砂活动。无可采区实施方案、堆砂场设置方案及河道修复方案的,不得许可河道采砂。


第二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设障、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以及侵占河湖水域岸线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问题,依法予以清理整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历史煤炭开采、采砂形成坑道的监督管理,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进行恢复治理。无法确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的,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负责恢复治理。


第二十二条 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由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原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紧急处理决定。因地质灾害等不可抗力形成阻碍河道行洪的障碍物,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清障。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黄河河道岸线及周边区域垃圾、废弃物的收集、清理和处置,防止进入水体造成环境污染,减少河道漂浮物的产生。河道水面产生大量漂浮物时,区人民政府应当进行打捞和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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