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助力!长宁执行案让困境企业重获生机

2025-08-31

在执行案件中,企业究竟是失信还是失能?在某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里,出现了被执行人承诺履行却未及时履行的情况。对此,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宁法院”)并未简单机械执法,而是综合判断被执行人不履行的原因,采取执行担保、限制出境等对被执行人经营发展影响较小的执行措施,助力企业顺利渡过难关。



案情回顾


2024年2月,长宁法院对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诉上海某汽车有限公司、上海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两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调解书,要求两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车辆保证金、尾款、服务费等款项共计800余万元。被告公司已偿还200余万元,剩余600余万元未履行。


随后,原告以两被告不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4年7月11日立案执行。


实际上,两被执行人陷入了融资困境,一直在寻找新的融资渠道自救,可供执行的财产仅有知识产权及尚在建设中的办公大楼。执行过程中,两被执行人向执行法官承诺,融资款一到就立即还款。但其后,他们数次未在承诺的付款时间节点履行还款义务。经调查,两被执行人在法院还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劳动仲裁案件。


执行法官发现,其中一位被执行人(上海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计算机科学和人工智能领域世界顶级赛事上屡创佳绩,具备发展潜力。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可能使正在进行的融资活动停滞,进而影响后续执行进程。


为了督促履行,也为了综合评估被执行人实际经营情况、发展前景和还款能力,执行法官前往被执行人经营地实地调查,了解企业的核心技术及科创能力,核实相关融资合同的真实性及融资进程,对企业进行综合评估。


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执行法官认为企业确实存在暂时融资困难,尚有继续经营的可能,决定暂不对其采取失信惩戒措施,而是让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提供执行担保并限制其出境,以此适当约束被执行人。


后来,执行法官组织双方协商,促成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给予被执行人三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间,暂不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


前不久,被执行人顺利获得融资后,主动支付了600余万元的执行款,案件最终执行完毕。此外,同一被执行人的多起劳动仲裁执行案件也顺利执行完毕。



考虑到尚处于成长期的高新科技企业发展困境,外部融资是其生存和继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本案暂缓采取失信惩戒措施,是因为一旦贸然采取,可能使企业完全丧失融资能力,对企业后续发展不利,也不利于其积极履行还款义务。


从最终执行成效看,案件顺利执行完毕,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执行中,法官灵活运用替代性执行措施,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这些措施对被执行人正常经营发展影响较小,既能向被执行人施加执行压力,又不影响企业信用等级,让企业能正常进行融资和招投标活动,有利于企业回归正常经营发展。


长宁法院副院长沈建坤介绍,长宁法院案件执行工作坚持善意文明执行,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最大程度释放企业发展潜力,帮助暂时陷入困境的企业重获新生。


据介绍,2020年3月,长宁法院发布了《关于限制消费措施宽限期实施办法》,根据案情和申请执行人的意愿,对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有条件地给予限制消费的宽限实施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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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院“扶一把”!长宁这起执行案,让困境企业绝处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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