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校服质量被拘7天当事人申请再审,甘肃宁县展开全面调查

2025-08-19

34岁的甘肃省庆阳市宁县男子邓建国,因发视频质疑儿子校服存在质量问题,被当地公安局网络安全监察大队以寻衅滋事为由行政拘留7天。此事发生在2023年12月,拘留结束后,邓建国提起行政诉讼。庆阳市中院认定,宁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依法应予以撤销。鉴于案涉拘留决定已经执行完毕,无撤销的必要,但警方要承担7天拘留的国家赔偿3237.08元。


近日,该事件持续发酵。邓建国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他认为上述拘留决定应该被撤销,不然这会成为他一生的“污点”。8月13日,庆阳市公安督察支队一位受访者称,关于邓建国的诉求,他们正在核查之中。


举报校服问题后遭拘留7日


事件始于2023年,当年9月,邓建国的儿子在盘克镇中心小学读一年级。学校通知家长订校服时,邓建国和部分家长觉得校方存在变相强制订购的情况。


同年11月,校服下发,邓建国认为校服有质量问题。12月1日,他发布视频质疑其为“问题校服”,称校服未按标准执行,质量差,不透气,还质疑含有甲醛等有毒物质,该视频获点击量14.9万次。


12月7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邓建国送达该校服检测合格的第三方质检报告。然而,邓建国仍怀疑校服质量,因为报告显示兆春服装厂制作的学生夏季校服含棉量为31.5%,而《中小学生校服》(GB/T31888 - 2015)规定,校服直接接触皮肤部分的棉纤维含量标称值应不低于35%。


12月8日,邓建国又发布视频,提出“问题校服仍未被召回,校服乱象谁监管”,并明确表示兆春服装厂应召回校服。同一天,兆春服装厂以邓建国发布视频导致该厂价值100万元的订单被取消为由,向宁县警方报案,要求对邓建国以寻衅滋事刑事立案侦查并追究刑事责任,或按散布谣言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12月13日,宁县公安局网络安全监察大队对邓建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邓建国在无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发布视频质疑校服不符合国标且含有毒物质,市场监管局送达检测合格报告后他虽认可,但再次发出视频。警方认为,邓建国先后发布“不实视频”,阅读量超10万次,在公共场所发布视频无事生非、制造事端,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决定对其以寻衅滋事行政拘留7日。当天,邓建国被带到庆阳市西峰区拘留所拘留。


邓建国称,在拘留所度日如年,曾绝食喊冤。离开拘留所后,夫妻关系不和,2024年1月离婚,两个孩子由前妻抚养。他此前从事电器销售,月工资5000多元,拘留结束后因相关部门到单位了解情况,老板觉得影响工作,他于2024年6月离职。2025年4月3日,他被诊断患有抑郁症。


今年4月,邓建国被诊断为患有抑郁症。受访者供图


二审认定“行政拘留决定违法”


2024年1月10日,邓建国向宁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4月7日,宁县政府决定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因在网上举报儿子学校校服质量问题,邓建国被以寻衅滋事拘留7天。受访者供图


之后,邓建国向庆城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宁县政府、宁县公安局告上法庭。7月11日,庆城县法院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兆春服装厂校服存在质量问题,邓建国维权想法应支持,但应通过正当合法途径解决,而非在抖音发质疑视频。


邓建国不服一审判决,向庆阳市中院上诉,并请求移送兆春服装厂法定代表人诬告陷害的刑事犯罪线索。庆阳市中院表示,案涉行政拘留决定作出前未保障邓建国的陈述、申辩权,程序违法。且检测报告显示,兆春服装厂制作校服存在标签标注成分与检验报告不相符,邓建国对校服的质疑有一定事实基础。法院认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证据不足,应撤销,但因拘留已执行完毕,无撤销必要,确认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决定违法,赔偿邓建国3237.08元。此外,法院未发现兆春服装厂法定代表人有诬告陷害的刑事犯罪线索。


目前,邓建国已向甘肃省高院申请再审,希望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他表示,撤销处罚决定书,自己才能做个真正清白的人。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加良认为,因拘留已执行完毕,法院无撤销必要,且确认违法与撤销原处罚法律效力等同,大概率不会对当事人及其家人产生影响。


此事发酵后,8月12日晚8时多,办案民警致电邓建国让他回宁县见面,但未说具体事情。宁县县委宣传部工作人员称,8月12日晚宁县成立工作专班全面调查核实,后续会及时通报结果。截至发稿,邓建国未接到配合调查的官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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