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关注:诉讼中撒谎会有什么后果

基本案情
案例一:今年2月,扶沟县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庭审时,张某和案外人王某就王某是否应被追加为原告产生争议。张某称与王某是雇佣关系,并非合伙关系。但王某表示,自己和张某都对案涉加工厂有投资,且自己投资多、张某投资少,张某主要负责加工厂管理和记账,自己没给张某发过工资,双方是合伙关系且共同经营加工厂。
法院审理查明,案涉加工厂是张某和王某合伙开设、共同经营的,张某的陈述与事实不符。而张某和王某的关系对案件审理和定性至关重要,还关系到是否追加王某为原告,张某对影响案件结果的事实作了虚假陈述。
案例二:今年3月,扶沟县法院开庭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庭审中,刘某申请证人范某出庭作证。范某称,2019年年底一天下午,看到刘某在扶沟县某仓库大门口以现金方式向李某某支付了6000元货款,这与刘某庭审陈述不一致。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4月,刘某给李某某出具7600元欠条,2018年2月通过微信支付1000元,还剩6600元未付。范某是在刘某诱导下作了虚假陈述。
判决结果
案例一中,法院认为张某故意对重要事实作虚假陈述,妨碍了案件正常审理,损害司法权威,依法对其罚款2000元。张某收到罚款决定书后主动缴纳了罚款。后来,法院根据查明事实,依法判决原告张某胜诉。
尽管张某赢了官司,但仍要为虚假陈述付出代价。
案例二中,法院认为刘某提供的证人范某证词是虚假证言,刘某的行为属于提供虚假证据,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清,妨碍了案件正常审理,损害司法权威,依法对刘某罚款3000元。刘某收到罚款决定书后向周口市中级法院申请复议,周口市中级法院维持原罚款决定,刘某主动缴纳了罚款。扶沟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败诉,刘某不仅要支付货款,还要为提供虚假证据付出代价。
法官说法
诉讼诚信是司法公正的基石,任何试图用谎言干扰审判的行为都将受法律严惩。当事人应诚信诉讼,不可自作聪明作虚假陈述、提供伪证,否则不仅会面临罚款、拘留等司法惩戒,还会在诉讼中承担不利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尊严不容践踏,司法权威不容亵渎。任何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都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自觉维护诉讼秩序和司法权威,不能存侥幸心理,试图通过虚假陈述、提供伪证、歪曲事实等干扰诉讼、挑战司法权威,否则终将付出代价。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轻触阅读原文

周口中院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周口中院赞分享推荐 写留言 ,选择留言身份
原标题:《媒体聚焦 | 诉讼中撒谎,承担哪些后果》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版权归原创者所有,如需转载请在文中注明来源及作者名字。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编辑文章,仅作分享之用。如分享内容、图片侵犯到您的版权或非授权发布,请及时与我们联系进行审核处理或删除,您可以发送材料至邮箱:service@tojoy.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