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兄弟土地纷争,牵出自然资源局违法办证问题

07-25 06:48

哥哥李济元是鄂尔多斯市一家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弟弟李根元曾是当地一家国企的负责人。


二十多年前,哥哥在办理“兴胜建材构件有限公司”企业土地使用证时,由弟弟帮忙办理,相关手续的申请人等栏都签上了李根元的名字。2024年9月初,企业动迁涉及补偿,兄弟两人因此反目,焦点在于土地使用证究竟归谁,补偿款该归谁所有。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发现当年办证过程存在问题,先公告注销这份土地使用证,遭到李济元反对后又重新补上,还因此在法院成了被告。


曾经,弟弟真心帮哥哥


1996年,哥哥李济元到鄂尔多斯市从事建筑相关行业。在企业开办、经营等事务办理过程中,弟弟李根元提供了很多帮助,哥哥的企业逐步发展起来。期间,企业与合伙人分家、去政府办理土地使用证等手续大多由弟弟出面,很多手续也是弟弟代哥哥签字。二十多年过去,原来的荒郊变成城区,土地增值几十倍,面临动迁,动迁补偿近2000万。


拆迁,亲兄弟反目成仇


李济元接受北极海新闻客户端记者采访时称,弟弟自始至终未参与厂里的生产经营活动,也未获得厂里利润分配份额。二十多年来,预制板厂变成建材市场,厂房变成60余间门市出租给商户,兄弟两人相安无事,从未提及厂子和土地归属问题。


(图为李济元手中的土地使用证)


2024年9月21日,李济元的建材市场被强行拆除,但快一年过去了,他还没拿到一分钱补偿款。开发商称补偿款已被人领走,李济元找弟弟李根元询问,李根元不承认。弟弟认为当初办理手续时签的是自己名字,地块就属于他;而哥哥认为那些签字只是弟弟代他所为,动迁时政府是找他谈的,动迁协议也是他签的字,补偿款理应归他。


李济元认为,如果有人领了补偿款,只能是弟弟李根元指使别人或自己领走的,对此李根元不承认,负责开发的房产公司也闭口不谈。


法庭,判决鄂尔多斯自然资源局违法


2024年11月,李济元在鄂尔多斯自然资源局网上看到《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注销兴胜建材构件有限公司不动产证书的公告》,公告称该公司(2002)字第487号不动产证书的不动产已被拆迁补偿,公司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注销,申请人是李根元。但实际上,土地证书一直在李济元手里,他对注销土地使用证一事毫不知情。


2025年2月8日,李济元将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第三人李根元告上法庭。3月11日,尚未开庭时,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又在网上宣布撤回注销登记。虽自行改正,但庭审仍照常进行。


(图为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撤回公告)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李济元持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并长期使用土地,注销行为对其权益影响有别于他人,主体适格。虽被诉行政行为已撤回,但原告不撤诉仍要求确认违法,法院需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被告作出的注销登记存在未询问、未注明核对原件情况,且公告内容违反规定,程序违法。


(图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确认被告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注销鄂国用(2002)字第48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政行为违法。 (记者 思远)


北极海新闻“拍案说法”栏目律师观点: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王璇律师表示:在这起案件中,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注销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存在诸多违法之处。首先,从程序上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注销登记应当履行询问、核对原件等必要程序,然而该局在注销时未询问相关权利人,也未注明核对原件情况,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并且,公告内容也不符合规定,未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与异议权。


其次,李济元长期持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且实际使用土地,自然资源局在未充分核实的情况下仅凭他人申请就注销登记,侵犯了李济元的合法权益。即便后续撤回注销登记,其先前的违法行政行为已对李济元造成损害,理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法院判决确认该注销行为违法,是对法治原则的维护,也提醒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应严格依法依规办事,保障公民、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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