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兆流产休假,单位不批准还开除!法庭判决
目前,我国正在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促进建设生育友好社会,特别是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的权益保护日益完善。
先兆流产假期,单位不批准开除。这种行为合理吗?如果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提前返岗,能否同时考虑生育津贴和产假期间的工资?近日,北京法院发布经典案例,共同了解↓
先兆流产休假 未经批准的单位将被开除
法庭:单位应当向员工赔偿
闫女士在北京一家文化传媒公司工作多年,签订了劳动合同。闫女性怀孕后身体不适,被医院诊断为先兆流产,建议休假14天,于是向公司请病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霍思宇表示,公司认为闫某之前休了几天病假,根据公司的管理制度,她不能继续休病假,所以没有再审查她的假期。
从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公司的态度很强。“如果你不能批准,你的请假时间太长了。要么你来工作,要么你来辞职。”最终,公司以闫女性违反请假制度,病假逾期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闫女性处于怀孕期间,因先兆流产向公司请病假,并提交病假。公司没有法律依据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它违反了公司制度,旷工了。
法院最终认定,用人单位与闫女性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解除,判决用人单位在休假期间向闫女性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费和差额工资7.2万元以上。
下面的视频来自
央视新闻
女职工在哺乳期被公司开除
法庭认定公司违法
张女士在北京的一家公司工作。生完孩子产假后,公司人事微信通知她返岗。张女士回答说:“你好,领导。我想申请年假和丧假。孩子太小了,没人照顾。我丈夫不在家,姥姥去世了...你能看看吗?”
公司人员回复:“可以,你们还有哺乳假一起休息。返岗不必等待,假期到了就应该回家。”
一周后,公司消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理由是张女士收到返岗通知后没有到岗,没有履行请假手续,连续旷工超过7天。张女士拒绝接受,并向法院提出了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产假结束后,张女士申请一起休年假和丧假,并说明了自己的理由。公司人员表示可以,建议可以一起休哺乳假,但没有提醒张女士如何履行请假手续。考虑到张女士在哺乳期间最终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公司支付张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1.8万元。另外,法院还决定支付张女士1360元的育儿假工资。
下面的视频来自
央视新闻
产假期间提前返岗
法庭:工资生育津贴可以同时获得
刘女士是北京一家科贸公司的财务总监。合同规定,她的月薪是7000元,公司在工作期间依法为她缴纳了生育保险。
刘女士在怀孕分娩前一个月左右,在微信上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沟通产假事宜:“分娩45天后,我可以在家工作。如果我有事要做,我可以去工作半天。假期延期了。不知道你觉得好不好。”
王某回答说:“行,不要耽误工作。”
刘女士成功生产后,社保部门批准支付26059.37元的生育津贴。相关证据显示,刘女士生产后不久,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多次通过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她沟通分配工作。
中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员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上一年度员工月平均收入标准支付。
在这种情况下,刘女士和公司之间发生了争议。公司向法院起诉刘女士,称刘女士在产假期间同时领取了生育津贴和工资,属于重复收入,要求退还生育津贴。
下面的视频来自
央视新闻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田璐表示,如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依法享受相应的产假,其实只能选择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之一,一般都是选择较高的金额,这通常被称为高原则。
法院审理后认为,生育津贴不同于劳动报酬的法律性质。由于产假是女职工享有的法定权利,女职工放弃产假,提前返岗是爱岗敬业的体现。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向提前工作的女职工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在这种情况下,刘女士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就产假期间在家工作和延期工作达成一致。产假期间,王某多次与刘女士沟通分配工作。因此,公司在此期间向刘女士支付的工资是基于刘女士提供劳动获得的劳动报酬,不能简单等同于生育津贴,也不是反复获得的收入。最后,刘女士不需要向公司退还生育津贴。
下面的视频来自
央视新闻
孕期、产期、哺乳期
女职工应当依法维护权益
勇敢地对非法行为说:不!
原标题:“先兆流产休假,单位不批准还开除!法庭判决了”
阅读原文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版权归原创者所有,如需转载请在文中注明来源及作者名字。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编辑文章,仅作分享之用。如分享内容、图片侵犯到您的版权或非授权发布,请及时与我们联系进行审核处理或删除,您可以发送材料至邮箱:service@tojoy.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