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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辑司法解释二》
解读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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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辑司法解释二》
解读⑤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共同生活时间长短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继父母在共同生活期间是否实际照顾生活、是否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是否承担抚养费等因素,确定《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二条中继子女接受继父或者继母教育教学的事实。
第十九条 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当事人主张继父或者继母与受其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适用于民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继父或者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存在依法建立的收养关系或者继子女仍然与继父或者继母共同生活的除外。
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人民法院可以充分考虑养育教育、成年继子女负担能力等因素,依法支持缺乏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的继父或继母要求已接受其教育教学的成年继子女支付生活费,但继父或继母虐待、遗弃继子女的除外。
第二十条 离婚协议约定将夫妻共有的部分或全部财产给子女。离婚后,人民法院不支持一方在财产权转移前要求撤销协议,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一方未履行上述离婚协议约定的责任,另一方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因不能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的。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规定,子女可以直接主张本条第一款中的相关资产的权利,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责任。如果子女要求参照《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继续履行或者因不能履行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离婚协议约定将一部分或全部夫妻共同财产交给子女。离婚后,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明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请求撤销协议,人民法院将依法支持;当事人同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离婚诉状中,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照顾孩子、照顾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负担较大。,人民法院可以充分考虑投入相应责任的时间、精力和对双方的影响,以及给付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根据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的规定,请求对方赔偿。
第二十二条 在离婚诉状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结合另一方的财产状况,依法支持一方年老、残疾、重病等生活困难。根据《民法》第一千零九十条的规定,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三条 自2025年2月1日起实施这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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