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人行道搭建围栏?TA们开枪了。

04-06 09:38

市政道路是公共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合理使用关系到市民的出行安全和便利。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市政道路。近日,静安区江宁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市民反映,称武定路某号存在私自占用人行道建围栏的行为。执法人员迅速回应,赶往现场检查。


到达现场后,执法人员发现施工方正在这里进行装修施工,并占用人行道建造围栏。根据现场测量,道路长度为23米,宽度为0.2米,面积为4.6平方米,从围栏边缘到人行道侧石的距离为4.8米。执法人员立即在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检查图》,并拍照取证,固定了有效证据。随后,执法队员依法向施工方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出具《谈话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中队接受进一步调查。


采访中,当事人对红线范围提出质疑。中队向静安区市政工程配套中心发出《执法协助函》,要求确认红线范围,以确保执法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经核实,区市政工程配套中心回复:该地址红线位于道路侧石南5米处,确定该地区围栏超过红线0.2米。这个事实进一步明确了施工方的违规操作,为后续执法处理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执法队员在确定施工方的违法行为后,对施工方处以2500元罚款,并监督施工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拆除超过红线范围的围栏,恢复人行道的正常使用功能。


随后,江宁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将以此案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市政道路的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确保市政道路正常使用秩序。执法队还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合作,建立长期管理机制,共同守护城市公共空间。


普法小提示


法律依据:


《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市政道路建设、堆放、摊位、停放车辆或者从事其他妨碍道路交通的活动。


惩罚根据:


《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可以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第二款:逾期未改正的,代为清理占用物资,代为清理费。


原题:“占用人行道搭建围挡?TA们开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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