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做好事,要合流程——“破墙开窗”不可取。

04-06 09:36

物业公司作为社区管理的三驾马车之一,有效解决了社区居民的“急需”问题。然而,最近宜川辖区的一家物业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急于求成,几乎造成了很大的错误。


近日,普陀区宜川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辖区居民投诉称,某小区二楼有人在施工,可能会损坏房屋外观或承重构件。城市管理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并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居民的投诉是真实的。当事人在原来封闭的墙上开了一扇“窗户”。“窗户”长1.6米,宽1.1米。这栋房子的二楼确实损坏了房子的外观。根据城管队员的进一步调查,查明该行为是小区物业企业所做的。在随后的采访中,物业公司的负责人对他们的行为感到恼火,并意识到他们应该在施工前向房管、街道等部门确认;此外,私自破坏房屋外观可能会影响房屋的承重结构。





最后,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范》和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城管执法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4)》,宜川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符合擅自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开窗的情况。小宜城管命令物业公司恢复正常外墙,并对其处以5万元罚款。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新的裁量标准,“破墙开窗”的处罚额度下限为5万元。


住宅外观是城市风貌的重要组成部分,私自破坏住宅外观不仅影响住宅环境,而且可能对住宅结构安全造成隐患。业主和装修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房屋立面改造需要的,必须提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审批,依法依规施工。下一步,宜川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将继续加强检查,严厉打击各类违规行为,维护辖区良好的城市面貌,共创宜川安全。如果发现类似行为,市民朋友可以及时向执法机关举报。


法条链接: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范》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严禁以下损害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行为:(三)破坏房屋外观。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范》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破坏房屋外观,擅自改造占用物业共享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拆卸共享设施设备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正常,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原题:“欲行好事,要合流程——“破墙开窗”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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