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死鲸鲨被非法捕获,售价8585元,三人被判刑。
鲸鲨死体也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10月30日,该报记者从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铁路法院)获悉,该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非法运输和销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鲸鲨的案件。
2023年9月16日起,被告人谢某某和杨某某驾驶两艘船从浙江省宁波市石浦港出航,违反《捕捞许可证》的工作类型和工作场所规定,利用双船有翼单囊拖网在海洋水域打捞。被告人黄某某仍与谢某某、杨某某事先约定,将渔获物运往石浦港销售,明知渔获物系谢某某、杨某某从事非法捕捞。
涉案现场视频截图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供图片
2023年9月27日凌晨,谢某某在渔船起网时发现了一条鲸鲨,并决定死亡。他仍然让黄某某将鲸鲨运到石浦港口出售,尽管他知道鲸鲨保护了国家二级野生动物,禁止捕猎、运输和交易。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黄某某以8585元的价格出售鲸鲨。
案后,三名被告如实供述了打捞、运输和销售的实际犯罪行为。海警执法人员共查获渔获物39745.45.KG,经过认证,市场批发价格为599790元。
经鉴定,查获的3件渔具为双船有翼单囊拖网,网囊内径最小为28毫米。、32mm、34毫米,均小于《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网和过渡渔具最小网尺寸制度的通知》。鉴定是鲸鲨,中国将其列入《国家重点野生动物保护清单》二级保护物种。按照《水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每尾价值40000元。
上铁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黄某某、杨某某在海洋水域使用禁用工具打捞水产品,违反保护水产资源的法律法规,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谢某某、黄某某也分别非法出售、运输我国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鲸鲨,构成危害宝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谢某某、杨某某在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共同犯罪中起着主要作用,是主犯;黄某某起到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黄某某犯两罪,依法应当两罪并罚。鉴于三名被告有坦白情节,均认罪认罚,赔偿非法所得,并提前缴纳罚款,并有悔罪表现,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因此,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某刑期八个月,判处被告人杨某某刑期八个月,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六个月;被告人谢某某因危害宝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刑期八个月,并处罚金;并依法对被告人谢某某、黄某某实行数罪并罚。
上铁法院刑事审判庭副院长、四级高级法官江涛表示,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被告打捞的鲸鲨死亡,但仍应以危害宝贵和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因为它们随后实施了非法运输和销售。
据江涛介绍,涉案鲸鲨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即使鲸鲨死亡,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虽然鲸鲨已经死亡,但它仍然是研究生物学、生物学和解剖学的重要材料。通过解剖分析,科学家可以对动物的生理结构和病理状况有深入的了解,为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疾病的辅助治疗提供科学依据。鲸鲨和其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尸体对生态保护和环境安全也有重要意义。因此,无论是捕捞鲸鲨活物还是死亡,在犯罪法律层面,都应追究其危害宝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这种犯罪主要是根据相应的动物价值来定罪和处罚的。鲸鲨本身和其产品都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鉴于被告没有为了打捞而直接杀死鲸鲨,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相对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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