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正式宣布,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从9月份开始下降。

2024-08-20


8月19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人寿保险产品定价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新备案保险产品的预定利率上限。同时,首次提出建立预定利率与市场利率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促进保险公司在利率下行周期内及时调整负债成本。


中国证券公司之前已经报道过,与《通知》同日发布的《关于稳定有序切换人身保险产品的通知》要求各公司高度重视、精心安排、精心安排、积极稳定有序优化转换产品定价的通知》。


《通知》还强调,要建立与预定利率动态调整机制相匹配的产品开发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研发、转换、停售、营销管理、客户服务等工作在预定利率调整过程中顺利有序进行。


从九月份开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下降


《通知》明确了新备案保险产品的预定利率上限,其中:


自2024年9月1日起,新备案的通用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为2.5%,相关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为2.5%;超过预定利率上限的通用保险产品停止销售。


自2024年10月1日起,新备案的分红保险商品预定利率上限为2.0%,相关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为2.0%;预定利率超过上限的分红保险商品停止销售。新备案的万能保险商品最低利率上限为1.5%,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为1.5%;最低保证利率超过上限的万能保险商品停止销售。


利率预定动态管理


预定利率与市场利率挂钩也是《通知》中备受关注的内容之一。


根据通知,应建立预定利率与市场利率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参考贷款市场5年以上报价利率。(LPR)、5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10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等长期利率由保险协会公布,确定预定利率基准值。挂钩动态调整机制应报金融监管总局。达到触发条件后,各公司应根据市场化原则及时调整产品定价。


光大证券研究报告指出,动态调整机制不仅有助于保险公司及时调整利率下行周期的负债成本,有效应对利差损风险,还有助于保险公司提高预定利率,提高保险产品在利率进入上升通道时的市场竞争力。


对于分红保险产品和万能保险产品,《通知》明确规定,各公司在展示保单利益时,要突出产品的保险保障功能,强调账户的利率风险分担和投资收益分享机制,帮助客户充分了解产品特点。根据账户理财规划的特点和预期投资收益率,平衡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与浮动收益、示范利益与收益实现率的关系,多元化设置示范利率,合理引导用户预期。当收益实现率被披露时,应根据商品销售中使用的演示利率来计算。


同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长期分红保险产品。对于预定利率不超过上限的分红保险产品,现金价值可按通用保险产品精算计算。


不能将浮动收益误导为保证收益


在保险销售过程中,《通知》要求深化“报行合一”,加强不同渠道商品的精细化、科学化管理。个人代理、互联网代理、银邮代理、经纪代理等营销渠道应标明在商品备案或审核材料上,并列出附加费用率(即可使用总费用水平)和费用结构。


所谓“报行合一”,是指保险公司向监管部门提交商品审核或备案材料中使用的产品定价假设,包括成本假设等。,并且应该与保险公司在实际运营过程中的行为保持一致,不应该虚假报告或谎报,这是有很大区别的。


自去年以来,监管机构发布了多份文件规范报告。在今年陆家嘴论坛开幕式上,金融监管总局局长李云泽再次提出,要努力改革销售体系,开展清虚提质保险中介行动,不断推进“报行合一”,全面深化银行保险合作,探索优质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代理试点,不断提升销售标准化、系统化、便捷化水平。


本通知还明确,要加强销售行为管理,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销售人员的分类管理,有序实现销售人员的资质分类、产品类别和差异授权。加强商品的适当性管理,根据消费者的需求、风险承受能力和支付能力销售合适的保险产品,不要将浮动收入误导为保证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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