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柴桑区法院审理的案件被选为省级经典生态环境保护案件。
喜 报
柴桑区人民法院


近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联合发布了一批生态环境保护经典案例。其中,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蔡某贵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成功入选。

蔡某贵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蔡某贵通过案外人介绍,购买了九江市柴桑区马回岭蔡家桥村五组方陵山和背岭岭山部分山场。同年10月左右,蔡某重聘请挖掘机修路伐木工人,在未办理合法砍伐手续的情况下,砍伐山上的天然阔叶林和马尾松(松材线虫病死木),然后销售盈利。经过鉴定,滥伐天然阔叶林积累97.115立方米,马尾松积累83.145立方米(系枯萎木)。蔡某贵上述行为造成环境效益损失和林业资源损失,损害公众利益,经鉴定,蔡某贵上述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至维修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损失费用为8207.5元,蔡某贵事发后退还非法所得20000元。
诉讼过程
此案是九江市柴桑区公安局森林分局在使用无人机检查时主动发现,某林地小班涉嫌滥伐林木。公安部门制定了从外到内的侦察策略,从收购、天网视频、运输车辆、资金、伐木工人入手,找出了案件。针对松材线虫疫木松树枯萎的情况,全面收集固定疫木证据,将枯萎疫木与正常生长的活立木区分开来。面对大量详细的证据,犯罪嫌疑人蔡某贵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并退还了20000元的非法所得。经过鉴定,蔡某贵上述行为损害生态环境至修复期间服务功能丧失的损失费用为8207.5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履行公告程序,公告期满后,无相关机关和社会组织就此案提起附加民事公益诉讼。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3月以蔡某贵涉嫌滥伐林木罪,向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蔡某贵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根据被告自首、认罪认罚、退还非法所得等情况,明确蔡某贵滥伐天然阔叶林积累量为97.115立方米,不计算滥伐枯萎木积累量。蔡某贵的滥伐林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集体利益,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综上所述,判处蔡某贵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判缓两年,并处罚金1万元;本案扣押的蔡某贵非法收入2万元,被没收,国库由九江市柴桑区公安局上缴;蔡某贵支付了8207.5元的服务功能损失损失损失费用,并承担了3000元的鉴定费用。判决结束后,蔡某贵没有上诉,此案现已有效。
典型意义
此案是违反国家森林法规的典型案件。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并颁发采伐许可证,私自砍伐树木引发的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的行为已经破坏了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但除了97.115立方米的天然阔叶林外,还有83.145立方米的马尾松因松材线虫病自然死亡,枯萎了。与正常生长的树木相比,枯萎树木的生态功能价值相对有限,对枯萎树木的非法采伐对森林生态的损害相对较小,因风倒、火烤、水毁或林业有害生物等自然原因导致的树木被滥伐而死亡或严重损坏的树木,不能与滥伐正常生长的树木“平等对待”。在综合考虑案件相关情节、综合评价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公安法三家公司确定,滥伐枯萎的树木积累不纳入滥伐林木积累总量,因被告滥伐枯萎的树木对森林资源的破坏性较小,追究其蔡某贵的刑事责任。这种“区别对待”一方面阐述了依法惩治犯罪、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了刑事责任的适应,将其处以惩罚,使人民群众在个案中充分感受到公平和正义;另一方面,它展示了严肃惩罚和修复深林资源犯罪生态的司法理念,为类似诉讼案件提供了一定的裁判参考和指导。对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保驾护航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美丽中国建设、服务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要意义。
原标题:“喜讯!柴桑区法院审理的案件当选为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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