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纠纷困扰员工二十多年 从“法理情”中找到“三个联动”的最佳解决方案
这是一起跨越20多年的劳动人事分歧纠纷。2004年,赵某(化名)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未能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原因是无法提供工伤就医记录、伤残鉴定等证明材料。如今,年迈多病的赵面临着就医困难,希望公司能按照2004年公共伤残标准给予补贴。
面对这一复杂的历史遗留问题,“三个联动”平台积极介入,调解人员终于找到了解决问题的关键,通过耐心讲道理,对案卷材料进行了深入研究,成功推动公司考虑从帮扶和救助的角度给予赵某一次性帮扶补贴。
案件回顾
PART 01
#二十年前因公致残,却没有证明文件?#
赵某(化名)原本是一家大型公司的员工。2004年,他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一次性领取10多万元的赔偿和奖励费。当时赵某提出,他因公左手臂残疾,要求一次性残疾人就业补贴。但当时赵某无法提供工伤就医记录、残疾鉴定等证明材料,因此未能领取一次性残疾人就业补贴。
到目前为止,赵某年纪大了,病得很重,生活和医疗都很困难。所以希望公司能考虑到自己曾经是公司的老员工,确实因为公司而残疾。希望公司能按照2004年公共残疾标准给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被申请人公司表示,公司已经组织工作人员三次检查赵某的原始档案,但没有发现任何证明工伤的相关材料。
因此,赵主动向四川北路街道提交申请,希望“三个联动”平台能够调解20多年前与原单位的劳动人事纠纷。在了解了基本情况后,调解员联系了申请人的同意,决定在“三个联动”平台上协调解决纠纷。
PART 02
#阅读材料寻找关键,最后柳暗花明。#
四川北路街道司法所“三个联动”平台受理后,首次安排民警、人民调解员和律师介入调解工作。
经过讨论,“三所”工作人员认为,处理此案的关键在于赵某原公司。因此,调解人员多次走访公司,与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深入沟通,并多次与公司沟通。然而,由于赵的原始档案没有工伤材料证明,公司一直有顾忌。
“三所”工作人员反复仔细阅读案卷材料后,注意到当时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材料中明确描述了“赵某需要经过工伤检查,然后根据等级进行补偿”。这句话足以证明申请人赵某确实遭受了工伤,但由于申请人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当时没有检查,无法证明。
调解员建议公司从帮扶的角度考虑,参照2004年当地因公致残的最低水平给予赵某一次性帮扶补贴。
经过调解人员的努力,该公司专门召开会议研究此事,基本同意调解人员的意见,此案终于打破僵局,柳暗花明。
法条速递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收尾工作受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职责而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有职业病的人;
(五)因工作原因受伤或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等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伤害;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它情形。
记者:陆强
照片:虹口区司法局
原标题:“劳动纠纷困扰员工20多年 从“法理情”中找到“三个联动”的最佳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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