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 宠物纠纷频发 依法养犬是有说法的

养狗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增添了乐趣,宠物狗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精神伴侣的作用。据统计,2023年我国宠物狗数量为5175万只,比2022年增长1.1%。近年来,随着犬种数量的增加和犬种数量的增加,以及一些犬饲养员和管理员对犬只的管理疏忽,犬只伤人事件时有发生。
漫画:詹珊珊
日前,南开法院审理
强狗伤人,“狗咬狗”引起“人告人”等等
动物饲养侵权民事纠纷案
依法为养犬人敲响警钟。
对于这一点,《人民法院报》进行了报道
藏獒伤人
“笼养”能否减轻或免除责任?
老李住在天津市某小区一楼,他把铁笼放在阳台上,养了一只藏獒,这只狗属于那里严禁养殖的大型狗。有一天,邻居老张路过铁笼,看到藏獒就伸手撩拨。没想到,他被藏獒从笼子里伸出的爪子划伤了。老张把老李告诉南开区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用等费用。而且老李觉得“笼养藏獒”已经履行了看管职责,老张被狗划伤是因为个人故意逗狗造成的,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饲养动物的动物,在享受乐趣的同时,应承担较高的管理责任,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范。根据民法规定,严禁养殖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员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款明确规定,禁止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应承担“更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老李养殖的藏獒犬是严禁个人饲养的烈性犬。老李非法饲养烈性犬,主观过错严重,造成老张伤害,应承担侵权责任。老李虽然有过错,但不能缓解老李的责任,应该支付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等合理费用。
“笼养犬”能减轻或免除责任吗?法官表示,烈性犬造成伤害的案件,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即一旦禁养烈性犬伤人,无论受害者是否有过错,狗主人都要承担全部责任。没有免责理由可以引用,也没有权利抗辩减少或免除责任,所以“笼养犬”不能减轻或免除责任。
法官表示,与其他饲养小型观赏犬的狗主相比,非法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狗主不仅违反了当地养犬管理的行政规章,还承担了行政责任。在动物侵权纠纷案件中,他们也面临着更多的诉讼风险。如果损害后果达到一定程度,甚至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在决定养狗之前,请记得查询禁止养殖的犬类目录,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范,以减少养殖动物对他人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危险,创造一个安全的生活环境。
宠物“对决”
谁来承担爱犬伤害的责任?
小崔在小区牵绳遛约克夏犬时,遇到了同样牵绳遛柴犬的小梅。小梅的柴犬狗突然挣脱了绳子,咬了小崔的约克夏犬。小崔迅速拉起绳子,提起约克夏犬,避开了柴犬狗。柴犬狗还在小崔身边追咬。在这个过程中,柴犬狗咬了约克夏犬的右后脚,小梅阻止了它。那天,约克夏犬被送到宠物诊所,诊断为开放性骨折。第二天约克夏犬接受了骨关节手术,所以小崔支付了相应的治疗费用。
之后,双方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小崔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梅支付宠物治疗费用。小梅否认柴犬咬约克夏犬,主张柴犬咬约克夏犬是挑衅引起的,并表示约克夏犬的右腿之前是瘸子。
经审理,法院认为,从事件发生时的监控录像可以清楚地看到,原告小崔在避开柴犬的过程中,将约克夏犬的腿咬了一口。而且在双方相遇之前,原告牵引的约克夏犬的行走轨迹显然有避开对方的趋势。另外,被告小梅主张原告约克夏犬的腿之前已经骨折了。经过调查,相关证据证明,约克夏犬之前的瘸腿和被咬的腿不一样。因此,被告提出柴犬未撕咬约克夏犬,约克夏犬挑衅柴犬,约克夏犬伤腿已与证据反映的事实不符,案件证据充分证实被告养殖的柴犬已咬伤原告养殖的约克夏犬。作为动物饲养者,被告应对其饲养的动物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狗咬狗”导致“人告人”,如何划分责任?法官表示,如果养殖的动物对他人造成伤害,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应承担侵权责任。“伤害”不仅包括人身伤害,还包括财产伤害、精神损害等。本案是将宠物伤害视为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对于损失价值如何认定?司法实践认为,宠物的损伤不能完全相当于普通财产,但同时也要考虑合理的治疗限制,以必要治疗的市场均价为参考,根据双方的职责酌情判断。同时,狗的饲养员和管理员应增强风险意识,承担良好的管理和护理责任,避免其饲养的动物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伤害。记得佩戴牵引带,避开行人,及时制止狗吠和攻击,有效防止宠物互相伤害甚至伤害,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宠物狗被“碰瓷”
咋办?
在一家餐厅吃饭的过程中,董某及其家人与同在餐厅吃饭的李某发生了口角和肢体冲突。董向南开区法院提起诉讼,不仅要求李某赔偿殴打致伤的责任,还要求李当时携带的宠物泰迪犬在矛盾过程中咬伤。
事发后,根据公安部门收集的酒店监控视频,董某用右手从李女友怀里收集泰迪犬,并将其扔到地上。在这个过程中,泰迪犬发出了惊叫声,然后董某继续大喊“狗咬了我的手”。
根据民法有关规定,养殖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员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可以证明损害是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从监控视频中显示的事件过程中可以看出,董某主动从李女友的怀里抓住李某的狗,扔到路上,然后大喊被狗咬了。因此,即使他在这个过程中被狗咬了,董某也故意把自己置于危险之中,所以他应该自己承担责任,所以法院不会支持董某要求的医疗费用。

宠物狗还可以碰到“碰瓷”?以前开车“碰瓷”并不少见,现在养狗也可能遭受“碰瓷”。狗咬人事件发生后,一些狗主人通常会以内疚和安息的态度同意被咬人的赔偿要求,但他们不知道自己的“肇事狗”遭受了“不白之冤”,甚至出现了一些以此为套路的“职业碰瓷运动员”。法官提示,在案件中遇到类似情况时,犬主应尽快选择报警或固定证据,切不可图省事与对方私下。为了你和你的狗的安全,防止碰瓷,带狗出门要严格遵守养狗的管理规定,文明养狗,不要给那些勒索养宠物狗的人留下机会。
观察思考
饲养动物的标准化 创造文明的饲养环境
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宠物的纠纷大多是涉及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纠纷,主要是养殖的狗和猫造成的,其中大部分是狗造成的。经分析,致害原因多为动物饲养者非法饲养烈性狗、大型狗等危险动物,违反管理规范,未采取安全措施等。,而且致害地点往往发生在居民区,尤其是遛狗的过程中。
在各种侵权行为中,饲养动物造成人员伤害是一种特殊的方式。其独特之处在于,它是间接侵权造成的直接责任,其伤害行为是人类行为与动物行为的复合。人类行为是指人类对动物的全部、占有、饲养或管理。动物的行为是直接的加害行为。这种行为与侵权行为相结合。饲养动物对人造成伤害的构成要件:必须是饲养动物;必须有动物造成的伤害;必须有造成他人伤害的事实;动物造成的伤害行为和伤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其中,虽然动物的致害行为是非法行为,但动物的行为可以解释动物饲养者或管理员是否遵循管理规范,是否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因此也具有法律意义。同时也要考虑是否存在免除责任的抗辩理由,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抗辩理由,是否可以免除责任。
因此,养殖的动物对他人造成伤害,这里的“伤害”除了人身伤害外,还包括财产伤害、精神损害等。而且宠物伤害是一种常见的经济损失。如何识别损失价值?一种观点认为,宠物是一种物质,因此侵权人对宠物的损害赔偿金额应以宠物自身的市场价值为限,超出部分由宠物主人自行承担。另一种观点认为,宠物是生命,与其他财产明显不同。它们倾注了主人的时间和努力,甚至成为主人的情感支持,不能简单地用市场价值来衡量。基于以上两种观点,笔者认为宠物的损伤不能完全相当于普通财产,需要考虑合理的治疗限制,必要治疗的市场均价应以双方职责的具体认定为参考。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法律问题。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人们对动物权利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公众在饲养动物之前应该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法律法规,履行饲养人的关注义务,不得随意抛弃饲养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失。
原标题:人民法院报告 | 宠物纠纷频发 依法养犬有说法。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版权归原创者所有,如需转载请在文中注明来源及作者名字。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编辑文章,仅作分享之用。如分享内容、图片侵犯到您的版权或非授权发布,请及时与我们联系进行审核处理或删除,您可以发送材料至邮箱:service@tojoy.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