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岁的病人流产后脑梗死,起诉医院索赔23万元。
作者: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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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病人张女士(41岁)到区医院进行人工流产负压吸引手术,手术前签署了《麻醉同意书》、《人工流产负压吸引手术知情同意书》和《诊疗知情同意书》。20天后,张女士感到头痛和不适,先后去省市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头痛和焦虑。半年后,我又去了另一家医院。影像诊断意见如下:多发腔隙性脑梗死(慢性期)。
张女士认为“瑞芬太尼”药物在人工流产手术中使用不当,导致多发腔隙性脑梗死(慢性期)系医院起诉区医院赔付损失23万余元。
法院审理
诉讼中,鉴定中心不予受理,理由是案件难度较大,相关临床专家数量未能满足鉴定要求。后来,张女士说她放弃了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张女士主张自己患有多发腔隙性脑梗死(慢性期),是区医院在人工流产手术中使用不当造成的。由于放弃鉴定,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自身疾病与医院诊疗行为的相关性,因此法院无法支持被告要求赔偿各种损失的观点,判决驳回所有诉讼请求。
张女士拒绝接受,提起上诉。张女士认为,区医院医生术前称手术为“清醒麻醉”,术后病历显示手术为“全身麻醉”,医院为其使用“瑞芬太尼”,对其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在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理人取代了他们放弃鉴定,而这种放弃鉴定行为并非他们的真实意思。一审法院没有审查代理人的授权书,也没有审查放弃的有效性。根据放弃鉴定的判决,严重影响其合法权益,要求依法改变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时,张女士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等。张女士在二审时提交了与代理人一审时的微信记录,表明代理人通过微信向自己发送了鉴定中心不予受理的通知,张女士在微信中做出了相应的回复。可以看出,其未受理鉴定申请是知情的。为了表达放弃鉴定申请的建议,一审法院当天对其代理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中的代理人主张其一审代理人不能代表其放弃鉴定,这与事实不符。拒绝上诉的判决,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本案涉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不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法律后果。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过错造成病人人身伤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医务人员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诊疗标准履行相应的诊疗责任,是医疗机构最终是否承担责任的基础。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已履行相应的诊疗责任,病人的损害不是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造成的,则医疗机构不应对病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在医疗诉讼中,司法鉴定是一个很重要的证据,直接关系到诉讼结果。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实行过错责任的基本原则,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除医疗机构和受损证据外,还应承担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的过错、诊疗行为和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据。由于医疗纠纷案件的专业性较强,患者往往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的证据,证明责任应在审判实践中及时向法院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张女士放弃了鉴定,她无法证明自己患有多发腔隙性脑梗死(慢性期),这是由于区医院在人工流产手术中用药不当造成的,所有诉讼请求都被一审法院驳回。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通过授权委托人实施,但当事人双方因某种原因约定某种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由本人亲自实施或具有个人特征的身份行为,如完婚、离婚、收养、遗书、遗赠等。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有效。
当事人有权授权委托人在民事诉讼中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辩论、要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一方在证据交换、询问和调查过程中明确承认自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另一方不需要证明。在这种情况下,张女士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特别授权,她提供的微信记录可以证明代理人通过微信向自己发送鉴定中心不接受的通知,并给予相应的回复。所以,二审法院对其主张其一审代理人不能代表其放弃鉴定的理由不予支持。
医疗服务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复杂性。此外,医疗行为存在许多未知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医疗效果并不总能满足患者及其家属的期望。“有时候是治愈,常常是安慰,总是去帮助。“医学不能治愈所有的疾病,也不能治愈所有的病人,医学的最大价值不在于治愈疾病,而在于安慰和帮助患者。唯有医患双方互相尊重,互相体谅,共同努力,才能更好地保障病人的生命安全。
(本文为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采用化名保护当事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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