猝不及防的“开门杀”,谁来承担责任?

07-27 05:13

下车开门的动作看起来很简单


可以如果驾驶员和乘客疏忽的话


造成事故的可能性很大


威胁到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那就是我们常说的“开门杀”


近年来


人员伤亡事故常发生“开门杀人”事故。


因此,“开门杀”造成交通事故


应由谁来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一天晚上,小梅开着登记在小潘名下的车,开到石狮南环路某路段时,车尾被其他车辆碰撞,造成车损交通事故。这时,坐在副驾驶的小王推开车门,准备下车检查情况。没想到,车门一开,就和开着电动三轮车同向直行的陈骁发生了碰撞。陈骁摔倒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司法鉴定,陈骁的伤害被评为十级伤残。


经交警部门认定,小王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小梅和陈骁不负责。随后,陈骁起诉石狮法院,要求小王、小梅、小潘共同赔付损失29万余元,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赔付。


小王觉得


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相关赔偿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同时小陈的赔偿计算标准过高,应依法调整。


保险公司感觉


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被保险人及其许可的合法司机。由于小梅对交通事故不负责任,保险公司不需要在交强险范围内依法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审理


经审理,石狮法院认为,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费票据、出院医嘱和鉴定意见,陈骁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总额为21.69万元。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每个被告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赔偿责任:“如果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事故和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依法予以赔偿。” 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偿14.84万元,这并不是乘客造成损失的免责原因。除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外,不足部分计入6.85万元。


作为一名机动车司机,小梅在小王开门时没有履行提醒注意的义务。他与小王的行为主观上有共同的过错,构成共同的侵权行为,对陈骁的损失负责。作为涉案机动车第三方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人,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方责任商业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陈骁6.85万元。扣除小王之前预付的2200元,保险公司还应支付小陈所有损失的21.47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庄英材


石狮法院审理办公室负责人,二级法官


小疏忽造成了巨大的灾难。因为下车开门的时候不仔细观察后面有没有行人或者来车,所以贸然开门,导致行人或者车辆来不及反应,最终造成人员受伤甚至死亡。因此,相关责任人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所以司机和乘客都要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在规定的地方停车,确定车外是否有其他车辆和行人,互相提示,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同时,摩托车、电动车司机和行人在遇到停车车辆时,应注意减速,确保安全,防止严重后果。


专家点评


张国安


华侨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


建立强制保险制度,希望通过强制保险,分散交通事故带来的经济风险,保障受害者的基本权益。它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国际社会对交通事故受害者保护的不断探索和实践。我们国家交强险制度的实施,不仅是对这一国际趋势的积极回应,也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对交强险赔偿范围的解释,体现了交强险制度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加强了对受害者的保护。


本案的核心是了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适用范围。该条款明确表示,强制保险的赔偿对象是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者的人身事故和经济损失,体现了强制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本质,即保护交通事故中的无辜受害者。虽然乘客不是直接司机,但作为车辆使用的一部分,他们的开门行为也可能对第三方造成伤害,因此不应排除在交强险赔偿范围之外。


共同侵权的认定是本案的另一个关键点。共同侵权要求侵权人有共同的意义联系或共同的过错,造成相同的损害结果。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司机没有直接造成损害,但他没有履行提示责任,客观上与乘客的开门行为相结合,共同促进了损害结果的发生,符合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


此案背后的社会现象,即车辆乘客开门造成的损失频发,值得深思。这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在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同时,还要注意乘客和司机之间的行为互动和责任分担,努力提高公共交通安全意识,共同营造安全、有序、和谐的交通环境。


本案件的判决不仅是对法律适用的准确把握,也是对保险制度价值的深刻诠释,对类似事故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参考指导价值。



原题:“突如其来的“开门杀”,谁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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