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爽夏日游 不要让清爽变成“心寒”

07-26 08:08

炎热的夏天遇到暑假,避暑游迎来热潮,嬉水减温,爬山乘凉成了众多游客的首选。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梳理了高温避暑游中常见的旅游纠纷,旨在提醒旅游服务经营者提高安全水平,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提醒游客增强安全意识,防范旅游风险,共同营造健康、安全、舒适的旅游环境。


60岁的老人漂流受伤


旅行社和景点负责


62岁的岳女士报名参加了旅行社组织的旅行团。旅行社为她购买了一个景点套餐,包括玻璃吊桥、高山峡谷漂流等游乐项目。


岳女士在景区工作人员的安排下,坐在漂流橡皮筏上。当她漂流到第三个坑时,她摔倒在水槽里的石头台阶上。岳女士被送往医院。经诊断,腰锥体压缩性骨折。之后,它被确定为九级残疾。


岳女向法院提起旅行社和景区诉讼,要求赔偿408245元的医疗费、陪护费、残疾赔偿等损失。


经审理,法院认为,旅行社作为旅游线路的规划者和提供者,应当对游客进行全面的安全提示,对可能危及游客个人和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履行告知和警示责任,不应为游客安排与年龄和身体素质不一致的旅游项目。


高山峡谷漂流是一项户外水上运动,对参与者有条件限制:禁止任何患有心脏病、高血压、高度近视、酒后、孕妇、1.2米以下儿童、55岁以上人群参加这项运动。


旅行社明知岳女性年龄超过60岁,仍安排高山峡谷漂流项目,未履行安全提示和告知漂流约束条件的义务,导致岳女性参加不符合年龄和身体状况的旅游项目并承担伤害,应对岳女性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虽然景区提交了鉴定报告,确认漂流设施良好,并对漂流项目的约束条件设置了显眼的警示标志,但岳女性受伤后未能及时救助,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旅行社支付岳女性医疗费、残疾赔偿金、陪护费等损失400410元,景区在旅行社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10%的补充责任。旅行社承担的费用由保险公司依法承担。一审判决做出后,保险公司拒绝接受,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京小槌释法


旅游业策划人员应为游客提供符合其年龄、身体状况的旅游项目,并对漂流、滑雪等高危项目给予特别提示。


旅游业经营者应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旅游设施,配备具有专业技能的服务人员,并在发生事故时采取及时有效的治疗措施。


游客还应增强安全意识。在选择游玩项目之前,他们必须仔细阅读项目说明,根据自己的年龄、身体素质等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项目,谨慎参与高空、高速等高风险项目,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参与水上摩托艇、漂流、深潜等涉水活动。


出山时脚踩空跌伤


本人承担主要责任


孔某登山参观了一个景点。当你出山时,当你经过一个斜坡时,你会踩空并摔倒。这里只有一级台阶,台阶高度15厘米,连接二级平台。二级平台用的石头一样,线条一样,人眼很难区分。


孔某认为,景区山路设计不合理,没有警示标志,是造成跌倒的主要原因。孔某向法院起诉景区,要求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等5万余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旅游景点经营者应提供安全的旅游环境,设置区域边界标志、服务设施标志和导游标志;对于危险区域项目,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根据现场照片和视频,事件发生时,该地区没有“小心台阶”的标志,但对于从上到下、从高到低的游客来说,经过紧张的高密度台阶后,出现了一个连续较宽的台面,两个台面之间只有一个台阶,而且在十字路口,很难引起视觉关注。很可能会误以为长台面是平台,然后踏空造成伤害。景区缺乏安全警示标志是孔某受伤的原因之一。


此外,孔某本人患有旧骨折,刚刚在两个月前取出内固定物。当他进入需要爬山的景点时,他应该提高他的注意力水平。视频显示,孔某行来到这里,正看着别的地方,没有注意脚底台阶,导致踩空摔倒。如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双方的责任大小,命令景区支付孔某5000元。此案判决已经生效。


京小槌释法


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安全保障义务。判断义务人是否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充分考虑危险程度、义务人预防和控制损害的能力、义务人是否根据个案情况获得利润等因素。


作为旅游服务的供应商和运营商,景区有责任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游客的人身安全。景区在设置台阶或步道时,要严格遵守科学合理的原则,防止游客因设计不合理而踩空或扭伤。危险的地方要做出明显的警示标志,引起游客的注意。


游客是他们个人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当他们进入地形复杂或地形险峻的景点时,应提高安全意识,注意脚下的安全,防止踩空、坠落等事故。


淹死在水库里游泳


仓库经理不负责任


王某(15岁)与同学李某约好前往某水库区游玩,王某不小心溺水身亡。


王某的父母认为,两个孩子去水库玩的时候,没有经理阻止他们,水库经理也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他们应该对王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要求一个水库支付50多万元的死亡赔偿和丧葬费。


一家水库辩称,它不是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水库是一个封闭的管理空间,水库周围已经设置了防护网和警示标志,并定期检查。它已经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对本案事故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水库是水利工程设施,用于防洪、防洪、开发利用水资源等。水库经理不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赔偿责任,因为它不是一个营业场所或休闲娱乐活动的公共场所。


另外,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需要同时存在四个因素: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后果、逻辑关系。


虽然水库管理人员有一定的安全保护责任,但他们已经设置了铁护网和警示标志,并安排工作人员定期检查水库周围。他们已经履行了与其职责相匹配的安全保护责任,对故意闯入水库区域嬉水的人不承担法定保障责任。


事故发生时,王已满14岁。根据他的年龄、智商和视频,他几次爬护栏试图闯入水库。他应该知道他不能私下爬进水库。此外,他应该预见排水有人身危险,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最终,法院裁定驳回王某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此案判决已经生效。


京小槌释法


在这种情况下,水库是禁止公众进入的水利工程设施,不是为公众提供服务或以公众为目标进行商业运营的地方。水库经理也不是群众活动的组织者,不在安全保障义务人范围内。


水库经理已采取合理的安全提示和保护措施,他人私自进入造成自身损害,应当承担风险和损失。


严格遵守场所管理制度,不随意进入封闭的危险区域,是每个公民都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家长要有效承担监护责任,做好安全教育,增强孩子的安全意识。


投稿:房山法院


原题:“酷酷夏日游” 不要让清凉变成“心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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