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工程|管理人员在破产过程中的指定和职责
引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高院“1313”工作总体布局和市中院3.0版“1237”整体工作思路,扎实推进省高院业务工作“精品工程”和市中院“精品工程”, 2024年,双阳法院在院领导、中层正副职、员额法官、青年干警的共同努力下,继续深化“精品工程”工作,在理论文章、调查报告、司法建议、审判案例、裁判文书等方面,努力编写和发表各种“优秀工程”成果。在全院大兴调查研究的趋势下,积极营造调查分析、研究业务、求真务实、守正创新的浓厚氛围,构建全院大家积极参与研究工作、有效转化研究成果的大型研究工作新格局,努力推出更多能立足、能叫好的优秀成果和典型经验,努力打造一支精神饱满、业务精湛、研究能力强、理论水平高的法院团队。不断为法院工作的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大的价值引领力、文化凝聚力和精神驱动力,为双阳法院的智慧和力量奉献中国现代化的宏伟蓝图。
平湖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王淼撰写的《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员的指定和职责》一文发表在本文“精品工程”栏目中。
王淼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平湖人民法院助理王淼,女,法律硕士。
管理人员在破产过程中的指定和职责
王淼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破产程序不仅是对失败公司的法律救济,也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债权人权益、促进经济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在这个过程中,管理员发挥了重要作用,管理员的专业性和公平性对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破产管理者的含义
管理人员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组织之一。破产管理人是指在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全面接管借款人公司,负责债务人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或个人。《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管理员可以由相关部门和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根据借款人的具体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在征求相关社会中介机构的建议后,指定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员。”
二、 指定破产管理人员
《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员主要由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担任。第二十四条前两项是管理人员的积极资格规定,第三项是管理的消极资格规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破产案件指定经理的规定》(以下简称《指定经理规定》)明确规定了经理的指定方式,包括直接指定方式、随机方式、邀请竞争方式和推荐方式。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员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称职职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职权更换管理员。没有正当理由的管理员不得拒绝人民法院的指定。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公司破产案件管理人员选任和监督工作方法(实施)》(以下简称《吉林省破产管理人员选任和监督工作方法》)规定,根据破产案件的需要,管理人员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员按业绩、专业技能、机构方式、破产案件处理经验因素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机构管理人员。一级管理人员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工作,二级、三级管理人员可以在所属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工作。重大破产案件应指定一级机构管理员为管理员,一般破产案件应指定二级机构管理员为管理员,简单破产案件应指定三级机构管理员为管理员。
(一)直接指定方法
《指定管理人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对事实明确、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公司破产案件。如果公司破产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员:1。破产申请受理前,清算组已按有关规定成立,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指定管理人规定》第十九条;2.审理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案件;3.有关法律规定,公司破产时成立清算组;4.人民法院认为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员的其他情况。
《吉林省破产管理人员选拔与监督工作方法》严格规定了直接指定管理人员,要求直接指定清算组作为管理人员的情况要严格把握。清算组中介服务机构应负责破产案件中的经营管理和指导事务,其他政府机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与其职权相关的行政监督与协调。
(二)随机指定方式
《指定管理人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一般应当以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开指定管理人员。根据管理人名单中列出的名单。这种方法是基于管理人名册的编制。
《吉林省破产管理人选任和监督工作方法》规定,一般破产案件和简单破产案件可以通过摇号加等待的方式,从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二级管理人和三级管理人中指定。摇号案件的管理人只有在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同级管理人摇号案件后,才能参加下一轮摇号。二级管理人和三级管理人通过抽奖方式被指定为一般破产案件和简单破产案件管理人。如果案件因管理人员原因两年内未受理,则在受理前不参加下一轮抽奖。重大破产案件的管理员在一级管理人员中摇号指定,在全省范围内等待。受理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通知仍在等待序列的一级管理员自愿报名,并在申请人中摇号。
(三)邀请竞争的方式
由于管理人员的能力不同于破产案件的难度,随机选择的管理人员可能对破产案件感到无能为力。在这种情况下,它反映了邀请竞争模式指定管理人员的优势,即对于工作难度大、专业性强的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员,这种方式可以更方便、更公平地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的管理人员。《指定管理人规定》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了邀请竞争方式选择管理人的。案件范围包括:一是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案件;二是公司破产案件,在全国范围内影响较大,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公告邀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竞争,并在当地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中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管理人。
选择邀请竞争方式选择管理者的破产案件一般都很专业或者社会效应很大。为了防止选择不当的管理者,《指定管理者条例》同时规定了选择这种方式的规定。首先,法院应当邀请已经编入当地人民法院管理者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公告。第二,人民法院应当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对参与竞争的机构进行评审;第三,在需要更换管理员时,人民法院应当确定一至两名候选人的社会中介机构。
《吉林省破产管理人选任和监督工作方法》规定,受理法院应尽快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组案件信息网和当地法院网发布公告,通过电子邮件和移动通信向全省管理人员名册中的一级管理人员发出竞争邀请,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选择最佳管理人员,并根据竞争情况确定一名候选管理人员。参与竞争的一级机构管理员不得少于三家,否则将转变为随机抽奖。如有必要,在全国媒体上发布公告,邀请编入其他省市人民法院管理人员名单的知名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竞争。我省名单中的两名一级管理员或我省名单中的一级管理员和符合前款规定的其他省市管理员可以组成联合管理员参与竞争。联合管理员参与竞争时,应协商确定联合管理员组长。
(四)推荐方式
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经过行政清理和清算的金融机构的破产案件,这些机构的破产涉及国家政策、国家金融安全和国家利益。《指定管理人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这类金融机构的破产案件可以在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推荐的已经列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管理人。法庭推荐给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社会中介机构,当然不能接受。
《吉林省破产管理人选任和监督工作方法》规定,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一般应要求推荐两名以上管理人名册相应级别的候选人,然后由竞争评估委员会评估,以接受推荐方式指定管理人的破产案件。
此外,随着实践的发展,债务人推荐指定管理人员逐渐成为可接受的管理人员选择方式。目前,这种管理人员指定的方式仍然具有一定的“实验性”。债务总额超过一半的债务人可以称为“主要债务人”。如果主要债务人达成协议,中介机构可以在管理人名单中推荐。
第三,破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破产管理人员在破产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问题
借款人财务接管(一)
债务人的接管工作是管理员的基本工作内容,需要及时、全面、有效。人民法院规定管理员后,管理员应及时做好接管准备,向借款人了解财务状况。如有必要,应向人民法院报告接管计划。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接管债务人的资产、印章、账簿、文件等信息,并对接管财务进行清点,制定交接清单。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确定的管理人和债务人。
(二)清理债务人财产
管理人员在接管债务人财产后,应及时对债务人财产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制作财产状况报告。盘点并逐一登记借款人的银行账户、实物资产、债务等;如果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则追回出资,不受出资期限限制;从公司获得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被追回债务人的董、监、高利用权利;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统计债务;《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债权的调查和公示;审查债务和材料的存储。
(三)管理借款人公司
管理者取代原企业管理层管理借款人公司,主要包括:决定债务人的内部控制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业务;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资产;代表借款人参与诉讼、仲裁或其他司法程序。
(四)破产程序中的其它工作职责
管理员有权建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和其他人民法院认为管理员应该履行的其他职责。管理员根据不同的破产程序履行不同的职责:
在破产重整案件中,管理员负责管理财产和经营事项的,管理员应当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说明重整计划草案并回答问题,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允许重整计划。在重组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管理员对重组计划进行监督。到期后,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如果借款人不能执行或者不能执行重组计划,管理员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停止重组计划,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在破产和解案件中,如果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管理员应将财产和业务转移给借款人,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报告。
在破产清算案件中,管理员需要及时制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讨论,根据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人民法院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及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管理人员应及时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讨论。会议通过后,该方案应提交人民法院批准。法院批准后,管理员将执行。管理员应当提取有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务、债务人未收到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破产财产分配时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务的分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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