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价之姐”确认没有抄袭,抄袭和创作的界限在哪里?
原创 朱力克 观察新的音乐产业
观察新音乐产业原创文章,未经授权拒绝转载。
作者|朱力克
曾经轰动一时的《无价之姐》抄袭案,终于等到了最终判决,法院判定音乐不会被抄袭。
2020年夏天,一股“姐姐风”席卷网络。作为《乘风破浪的姐姐》的主题曲,李宇春演唱的《无价之姐》一度风头正劲,数十万博主在短视频平台上跳舞。不管你有没有看过节目,都可以哼几首旋律。
然而,音乐人董某某认为,《无价之姐》的合唱部分在旋律和弦链接上与他2004年作曲的《跟我出发》基本相同。他认为《无价之姐》是抄袭,提起诉讼。这一事件引起了音乐从业者和网友的热烈讨论。
在过去的三年里,法院判断两首歌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即使是异议的合唱部分,董某某的诉讼请求也无法成立。判决书中写道:“如果只用小节数作为检查方法,整部作品的原创性可能会因为动机和音乐材料的相同性和相似性而被否定,不利于自由创作”。
近年来,时不时听到网友举报一首歌和另一首歌有相似之处,观众也很享受抄袭空耳鉴定,但抄袭鉴定和保护自由创作的界限在哪里?
A
是否抄袭?没有!
在《无价之姐》中,董某某主张涉及抄袭的部分是四个小节,重复八次,共计。 32个小节。
根据判决,“经核实,董某某提供的音乐与《无价之姐》争议部分旋律五线谱转简谱的对比表显示,与所涉及的音乐相比,《无价之姐》在各部分音符和旋律上略有变化。正是这些小小的变化促使他们在旋律表达上表现出明显的差异。”
判决还明确了两首歌的本质区别。“结合两首歌在整体表达情感上的差异,我们可以清楚地感知到两首歌在听觉效果上的差异很大,异议的合唱部分也有很大的差异。因此,很难确定《无价之姐》构成了抄袭涉案音乐。”
李宇春曾经提到过《无价之姐》的创作过程。“这首歌是作者近五年前写的。我花了两三天时间完成了这个词。虽然可能是一首比音乐更有趣的歌,但制作人还是花了很多心思在编曲上,从头到尾磨了七版才满意。”
在采访中,李宇春谈到了《无价之姐》的创作。
《无价之姐》的作者孙侨志曾为李宇春写过《我不知道我会在1987年遇见你》,这首歌是与李宇春的第二次合作。
作为《乘风破浪的姐姐》主题曲的设计总监,李宇春填词演唱,表达了对女性活得高的激励和动力。歌词的戏谑和合唱洗脑的旋律让这首歌在那个夏天凭借节目的力量生活得很快。
争论也随之而来,关于抄袭的争论主要集中在音乐的合唱部分。
音乐家董某某认为,《无价之姐》的合唱部分与他作曲的《从我开始》非常相似。作为央视著名综艺节目《快乐中国之行》的主题曲,这首歌早在2004年就发表了,曾经的国家水平也很高。因此,要求对方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停止在短视频平台上传播合唱部分音频和视频。
据统计,截至2020年9月29日,《无价之姐》合唱30秒的音频已被72.5万人用作短视频拍摄背景音乐,拍摄的短视频已不断发展和分享,累计播放量近百亿。
因为这首歌的知名度很高,“抄袭与否”成为了当年的热门话题,也带动了关于歌曲抄袭标准的又一次行业讨论。今天的判决是这场争论的最终决定。
B
空耳鉴定依据不足
虽然业内外有不同的观点,但“听起来似乎不能成为判断抄袭的标准”仍然是一个普遍公认的事实。
事实上,大多数网民对空耳鉴定的热情都是由娱乐组成的。业内人士对《无价之姐》的争议要理性得多。一些音乐博主提出,“这两首歌一个是B调,一个是E调,本质上是不一样的。如果你不能理解这些专业术语,可以简单参考《辣妹》和《本草纲目》。”
换句话说,虽然两首歌的某一部分听起来很相似,但并不完全一致。总的来说,作品差别很大,只是偶然的灵感和创意碰车。
《无价之姐》的制作人陈伟伦甚至表示,能够“负责任地说,《无价之姐》不会被抄袭”。
他指出,虽然普通观众在听觉上可能会觉得有些相似,但从旋律线条来看,《无价之姐》的合唱采用了中国民间小调的哼唱风格,这在云南、贵州、山西等地区的民歌中很常见。另外,在国内许多音乐中,副歌歌词“呀伊呀伊呀呀”这类语气词、拟声词也被广泛使用。“无价之姐”正是将这种熟悉的传统民歌材料运用到潮流的舞曲中。
事实上,在中国,抄袭的定义通常综合考虑音乐的结构、和声和旋律的写法。表面和简单的旋律相似,只要没有大的重叠,“碰车”的可能性就更大。
在其指导性案例中,最高法院表示:“判断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应从被诉侵权作品作者是否接触过权利人作品、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作品是否实质相似等多个方面进行判断”。核心标准是实质性的相似性 触摸,两者缺一不可。
换句话说,第一,有证据证明被告确实接触过原告的作品,第二,被告的作品类似于原告的作品,达到了“除了复制,不可能有其他解释”的水平。这种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随着信息技术和数据技术的发展,提取和检索旋律不再困难,与现有音乐库一起创作旋律非常方便。尤其是头部音乐创作者和音乐公司,不会冒“复制粘贴”的风险。
陈伟伦还提到,作为一个制作人,他“会仔细审视词曲创作甚至制作的每一个环节是否相似,不允许抄袭”。
C
创造的独特性才是根本。
这一次,判决特别提到了版权保护和自由创作的平衡。打击抄袭和版权保护是必要的,但保护不要太泛滥,标准要太严格,这样才能打击创作者的主动性。
判决中写道:“即使两部作品中的几部分完全相同,如果后期作品中的这几部分属于更长的句子,其整体音乐形象可能与前期作品完全不同。音乐创作有自己的特点,同样的动机和音乐素材可以发展出完全不同的音乐作品。”也相当于认定了《无价之姐》在创作上是独一无二的。
诉讼判决书《无价之姐》(图片来自网络)
可以说,文艺创作本身就是在相互作用中成长起来的。如果不考虑作品的整体差异,仅仅通过类似的片段来判断抄袭,必然会影响创作的热情。
尤其是在多元化融合的当下,人们很可能会受到类似创意和灵感的启发,偶尔会在听觉上“碰车”。正如早些时候有网友指出的那样,窦唯的《高级动物》在前奏和前奏上 Peter Murphy 的《Our Secret Garden》还有相似之处。
在某种程度上,这种相互启发是推动音乐创作前进的动力。真正令人厌恶的抄袭可能基于两种情况:
第一,为了急于求成,恶意借鉴大众熟悉的旋律,甚至只是为了迎合市场的舒适区而进行相应的修改;第二,音乐没有独特的探索,所有的亮点都来自于模仿的对象。
如此产生的作品,即使没有经过法院的判决,也必然会受到从业者甚至审美观众的唾弃。
如今,每年都有无数的新作品出现,各种新的侵权纠纷层出不穷,法律操作也在不断探索新的界限。但核心还是要考虑如何保护真正用心创作的人,打击投机取巧的人。
事实上,国内外流行音乐史上许多著名的音乐家都陷入了抄袭诉讼,但这并不影响他们的优秀。时间自然会证明他们的价值,因为他们脚踏实地地制作了深入人心的作品。
原题:《无价之姐》确认无抄袭,抄袭与创作的界限在哪里?》
阅读原文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版权归原创者所有,如需转载请在文中注明来源及作者名字。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编辑文章,仅作分享之用。如分享内容、图片侵犯到您的版权或非授权发布,请及时与我们联系进行审核处理或删除,您可以发送材料至邮箱:service@tojo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