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嘉欢|挖掘深海矿产资源问题的国际法规困境缓解

06-20 18:45

原创 严嘉欢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虽然深海矿产资源的挖掘是世界各地重要的产业和基本的经济来源,但深海矿产资源的研发也将对深海环境产生重要影响。深层海洋环境具有脆弱性和流动性的特点。一旦出现污染问题,将对全球水域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国际法应全面规范深海矿产资源的发掘。当前深海矿产资源发掘的国际法规困境主要表现在矿产资源发掘目标和环境影响评估的规制困境两个方面。针对以上两个方面的困境,相关国际组织和机关应当充分加强对深海矿产资源发掘目的和环境影响评估的规定,以缓解现有困境。探索深海矿产资源的国际法律法规将进一步改善世界深层海洋环境,促进人类共享未来共同体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态环境的双重建设。



引言


海洋有无限的可能性,海洋中有丰富的资源可以被人类获得和利用。海洋包含的资源远比陆地丰富,如海洋生物资源、矿产资源、海水资源等。水资源是一种空间属性资源,是一种承载海洋动物、海洋矿产等资源的物理空间。与陆地相比,深海拥有多种优质矿产资源。海洋金属矿产主要包括多金属结核、富钴结壳和多金属硫化物,其矿产资源潜力无限。正是因为深海拥有如此巨大的宝贵矿产资源,世界各地都非常重视深海矿产资源的挖掘和应用。


深海矿业是指探索深海矿产资源的过程。深海矿产挖掘可以促进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因此深海矿产资源挖掘一直是中国许多重要海洋经济发展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即使对一些国家来说,深海矿产资源的挖掘也是一项战略政策和目标,因为深层矿产资源的挖掘可以有效地替代当前必需的陆地矿产资源,从而减少世界各地对必需资源的依赖。深海矿产挖掘可以帮助世界各地获得稀缺的深海矿产资源,促进汽车制造、航天机械制造、军事工业等产业在世界各地的发展。因此,深海矿产挖掘已经成为中国许多矿产探索技术发展的重要方向,尤其是一些以深海矿产资源挖掘为主要国家经济发展产业的小国。在这些以深海矿产资源挖掘为国民经济发展重要动力的国家,以深海环境保护为代价,发展经济,忽视深海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情况数不胜数,深海环境保护体系的实施尤为困难。


第一,深海矿产资源发掘国际法规的发展状况


深海矿产资源挖掘本身将带来经济发展与深海环境保护的矛盾。经济发展和利益获取是人类行为的原始驱动力。正是因为如此,一些国家和公司为了追求更高的利益,会忽略国际法关于深海矿产资源挖掘的相关规定,从而节约遵循这些法律的制度成本,强制推动深海矿产资源挖掘的实施。不可忽视的是,深海矿产资源的挖掘将对深海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破坏。由于深海环境一般都是稳定的,人类对深海矿产资源的挖掘会对深海动物造成灾难性的破坏,而且这种破坏是很难修复和弥补的。深海矿产资源挖掘的影响通常会影响全身。深海的食物链和生存条件相对稳定,因为深海的环境相对固定,人类活动的干扰很少。人类一旦发掘深海矿产资源,影响将难以预测和衡量。即使是人类也很难在短时间内发现这样的毁灭性结果。他们只能依靠几十年的观察来定量分析,发现这样的巨大影响,但那时候就没用了。虽然深海资源开发具有很大的潜力,但实际上深海在资源开发和环保方面也表现出了脆弱性。人类利用深海矿产挖掘技术从深海挖掘矿产资源,尤其是深海鱼类和深海珊瑚礁,会对各种深海动物造成危害。正是因为深海资源挖掘对人类的自然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损害,所以深海矿产资源挖掘本身不仅涉及到世界各地的国内法,还需要国际法的干预和规范,才能有效平衡深海矿产资源挖掘与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关系。


目前,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深海矿产资源的发掘,这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的潜在损害。因此,国际法还设置了许多规则来挖掘深海矿产资源,以限制世界各地发掘深海矿产资源的行为,有效保护深海生态环境。深层海洋生态环境在全球范围内的国际法规制度主要包括:一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深海矿产资源挖掘的规定。全球深海矿产资源管理制度主要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管辖,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在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称为国际海底区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43条规定,“区域”中的海洋科学研究,应当以和平为目的,为全人类谋取利益。因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深海矿产资源挖掘的目的进行了相应的规范,并将和平设定为深海矿产资源挖掘的两个重要目的,以寻求人类利益。事实上,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对深海矿产资源的挖掘没有特别的规定。因此,根据最相似的规章制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海洋科学研究规则应作为最适合挖掘深海矿产资源的国际法律规范。第二,深海矿产资源挖掘在区域多金属结核勘探规则(2013年)中有特殊规定。该规则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关于海洋保护的规则和理念制定的,可视为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深海矿产挖掘规制缺乏目的性的补充。从深海矿产开采的相关定义、开采流程、开采通知义务、年度报告、开采处理流程、申请处理、勘探合同、保护和保护海洋环境、机密性等多个角度出发。,区域多金属结核勘探规章(2013年)对缔约国深海采矿行为设置了详细的规章制度。从本规定将海洋环境保护作为重要的保护目的,本规定设置了环境影响评估、环境监测等多项详细的保护措施。围绕海洋环境保护,旨在确保深海矿产挖掘过程中海洋生态环境的安全。如何平衡“区域”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成为国际海底局的重要任务,国际社会对深海环境保护的关注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法律框架下,开发国际海底矿产资源需向国际海底管理局申请矿区,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责任。三是其它一些国际公约。事实上,上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区域多金属结核勘探规则(2013年)主要是针对深海矿产勘探规制较强、针对性较强的国际法律法规,其他国际公约也可以从其他角度进行相应的规制,但规制相对较弱。例如,在生物多样性公约中,所有国家都有责任确保活动在其管辖范围内或控制范围内不会对其他国家或国家管辖范围外的环境造成危害。可以看出,虽然对深海矿产勘查没有具体的制度规定,如生物多样性公约、世界自然宪章、环境与发展里约宣言等相关国际法规,但也设置了相对抽象的条款,限制了深海矿产的发展行为。比如生物多样性公约从海底生物多样性和海底生物保护的角度限制了深海矿产的发展行为。总的来说,国际社会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区域”多金属结核勘探规章、海洋采矿环境管理标准等规范性文件,保护了海洋底部的环境。


第二,挖掘深海矿产资源的国际法规困境


对于世界各国来说,深海矿产蕴含着巨大的经济利润,而一些国家存在着忽视国际法律法规、私自挖掘深海矿产资源、对周边海洋环境造成重大损害的问题。这个问题的根本原因是深海矿产资源挖掘中国际法律法规存在的困境,主要表现在深海矿产资源挖掘目的的国际法律法规困境和深海矿产资源挖掘环境影响评估的国际法律法规困境。


(一)


探索深海矿产资源的国际法规困境


虽然国际法已经将深海矿产资源的挖掘作为重要的规制目标,并制定了一系列国际法限制制度来规范深海矿产资源的挖掘,但实际上,目前国际法对深海矿产资源的挖掘仍然存在一定的规制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方面,深海矿产资源挖掘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国际公约来规范,但国际公约本身有两个角度的局限性:从第一个角度来看,如果某个特定的中国没有加入国际公约,那么国际公约很难相应地限制该国深海矿产资源挖掘的行为。是否加入国际公约涉及到各国司法主权行使的问题。加入一定的国际公约也意味着该国将该领域的一些司法主权规定转让给该国际公约进行规定。除涉及司法主权的国际公约外,国际公约的加入也将对各国的日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以世界各地加入深海矿产资源相关国际公约为例。加入这些国际公约意味着该国将受到这些国际公约对深海矿产资源开发和挖掘的规范,这不仅会使该国每次进行相关的深海矿产开发行为都需要相关国际官方机构的批准,还会相应限制该国的深海矿产开发行为。加入相关国际公约后,这些国际公约将严格限制该国深海矿产资源的挖掘行为,这将严重影响该国深海矿产资源挖掘的进度和效率,甚至增加该国深海矿产资源挖掘的经济成本,不利于该国的经济发展,尤其是以深海矿产挖掘为主要经济来源的国家。如果加入国际公约,也意味着规范和增加成本。从经济效益的角度来看,这些国家可能没有动力加入国际公约来规范深海矿产资源的发掘。从第二个角度来看,深海矿产资源发掘目的的现有国际法律法规能否被视为惯例法,从而避免了因特定国家未加入国际公约而导致无法规范的问题。从第二个角度来看,现有的国际法律法规能否将深海矿产资源发掘的目的视为惯例法,从而避免因特定国家未加入国际公约而导致无法规范的问题。正是因为国际公约在规范海底矿产发掘方面有一定的局限性,尤其是体现在国际公约的时效性和加入国的这两个限制上。国际公约只对已经签署并添加的中国进行相应的规定,但对于尚未添加的中国,或者已经加入但尚未生效的国家,国际公约无法起到有效的规定作用。换句话说,如果一个特定国家的深海矿产挖掘行为存在损害海洋生态的问题,国际公约本质上不会对这个国家产生约束力,只要这个国家不符合时效性和加入后的要求。在处理这种情况时,最有效的方法是将现有的国际法律法规体系认定为国际习惯法,从国际习惯法的普遍性角度,对国家深海矿产开发和发掘行为进行相应的规范,以使现有的国际法律法规体系对国家深海矿产发掘进行相应的规范。然而,深海矿产开发和挖掘行为的国际法律法规能否被认定为国际习惯法,仍然存在一些抽象问题。现有的国际公约,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否构成了国际习惯法,仍然缺乏足够的论证。并且过度扩大国际公约的适用范围,并将其认定为国际习惯法,也容易损害各国的司法主权和管理权,需要谨慎对待。


其次,深海矿产挖掘行为的目的认定存在困难,这也是当前深海矿产资源挖掘国际法规制度存在的重大困难。深海矿产资源国际法认定的困难主要表现在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如果深海矿产挖掘的目的是为了减少我国的环境污染,是否可以挖掘矿产资源。例如,如果深海矿产的发掘本质上是为了获得更多的矿石,那么它可以实现我国交通工具的迭代更新,减少我国温室气体的排放,从而促进我国对巴黎协议中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这是否是深海矿产发掘的合理目的范围仍然值得商榷。在一些国家为了改善自己的环境,进而实施深海矿产挖掘的情况下,其实有一种“拆东墙补西墙”的意思,那就是国家为了改善自己的生态环境,选择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这种行为的合理性还是值得怀疑的。其次,深海矿产资源挖掘行为的目的是和平以及人类利益的认定存在困难。如上所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43条规定,“区域”中的海洋科学研究应当以和平为目的进行,以寻求全人类的利益。尽管这一规定似乎明确了深海矿产资源挖掘的目的,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这一规定本质上是抽象的。第一,和平这个目的具有很强的抽象性。和平战争是一对反义词,但在海洋科学研究和矿产挖掘等过程中,海洋科学探索和平的目的本质上很难规范深海矿产资源的挖掘。深海矿产资源挖掘本质上是一种经济行为,难以触及和平的目的界限。第二,寻求全人类利益存在一定的抽象性。本质上,深海矿产在世界各国发掘过程中,其目的通常是复杂多样的。挖掘深海矿产不仅可以是为了科学地探索海洋矿产资源,也可以是为了挖掘这部分矿产资源,提高我国的经济发展。事实上,所有深海矿产资源的开发和挖掘都可以被视为广义上为全人类谋福利的行为。深海矿产资源的挖掘本质上可以提高人类对深海矿产资源的利用效率,同时可以利用挖掘出来的深海矿产资源来提高工业、制造业、运输业等各种产业的发展。而且由于海底金属矿物处于高水压下,稳定性强,加强对海底矿业资源的利用,可有效提高机械精度和稳定性。从这个角度来看,似乎所有深海矿产资源的挖掘都能满足寻求全人类利益的要求。从第二个层面来看,深海矿产资源的所有挖掘都可以满足和平和人类利益的要求。因此,本质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43条对深海矿产资源挖掘的目的要求很难设置相关的限制。本质上是因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没有设置专门的条款和部分,所以对深海矿产资源挖掘的目的进行了相应的规范。


(二)


深海矿产资源挖掘环境影响评估国际法规制度困境


在保护海洋生物方面,深海矿产资源发掘环境影响评估起着重要作用。事实上,与探索目的相比,深海矿产资源探索过程中环境影响评估的国际法律法规对深海矿产资源探索法规的影响很大。联合国和国际公约会之所以对深海矿产资源的开发行为设置相应的限制,本质上是因为深海矿产资源的研发会对深海动物的生活环境产生不可修复甚至不可磨灭的影响。因此,为了便于平衡海洋资源开发与海洋动物保护的关系,深海矿产资源探索环境影响评估是重中之重,环境影响评估也是衡量探索行为是否会对海洋动物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指导。深海矿产资源发掘环境影响评估仍存在国际法规制度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深海矿产资源挖掘对环境评估的影响很难确定。虽然国际法对深海矿产资源发掘前的环境影响评估提出了相关规定,但国际法对深海矿产资源发掘仍处于重要性规定时期,对影响评估的具体频率没有明确规定,尤其是对深海矿产资源发掘的影响评估,仍然缺乏贯穿始终的强制性规定。在世界各国挖掘深海矿产资源的过程中,世界各地对环境影响评估的态度通常被忽视。这些国家可能会选择只在深海矿产资源开发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估,以敷衍的态度面对深海矿产资源挖掘的环境影响评估。这些国家可能认为环境影响评估是我国深层矿产资源顺利挖掘的重要障碍,甚至有些国家可能会通过贿赂相关检测机构和审计机构来实现环境影响评估批准的顺利进行,从而使我国有效开展一些深海矿产勘探活动。


其次,深海矿产挖掘环境影响评估的实际评估内容和流程难以确定。正是因为世界各地难以规范深海矿产挖掘环境影响评估的具体方法和具体内容,在世界各国深海矿产资源挖掘过程中,深海矿产挖掘环境影响评估不充分的问题非常容易发生。例如,在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中得出的结论是,深海矿产挖掘不会对当地深海的生物环境产生很大影响。然而,在深海矿产资源的实际开发之后,我们发现深海矿产资源的研发对当地深海环境产生了不可恢复的影响,但为时已晚。所以,其实深海矿产挖掘影响当地生物环境的根本原因,其实是在深海矿产挖掘正式启动之前,对当地生物环境的探索不够充分,或者是研发和挖掘方法和环境影响评估过程中各国在深海矿产挖掘的实际过程中所描述的开采方法差异很大。目前各国采用的深海矿产挖掘方式差异较大,部分矿产挖掘方式存在一定的危害性,尤其是部分国家采用牺牲环境保护的方式挖掘深海矿产资源,如使用大型吸入式挖掘机,会破坏海洋底层的水土,严重损害附着在海洋底层土壤上的珊瑚礁等生物。在深海环境下挖掘矿产是一个非常危险和困难的项目。此时,为了进一步降低深海矿产的开采难度,世界各地都会选择一种破坏性更大、成本更低的方式,这直接导致深海矿产的粗糙随意开发,注定会对深海环境产生重大影响。同时,这种影响是人类无法处理的。深海环境代表高压和极寒。如果你想修复深海的生态环境,你必须手动操作。然而,事实上,人类在之后的修复效果很小,因为海洋环境会影响各种复杂的气候条件,如洋流。在这种情况下,从事前的角度限制深海矿产开发行为是最合适的,比如通过环境影响评估,充分规范世界各地开发矿产的行为。因此,在国际法规范世界各地深海矿产发掘行为的过程中,要改变追求深海矿产发掘的事后重点监管和重点处罚的责任模式,把国际法规的重点放在深海矿产发掘的事前。


此外,目前现有的国际法律法规主要从监督审批的角度对环境影响评估进行相应的限制和规定,但深海矿产挖掘中环境影响评估的具体内容是否得到充分披露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对某些生物生存环境的具体影响,往往很难成为国际法对深海矿产挖掘环境影响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正是因为在对深层矿产挖掘海洋影响的评价中,世界各地在矿产开发过程中面临着不同的情况,如地形、生物环境、海洋洋流、海洋pH值、海洋污染、海洋矿产分布特征等。,国际法律很难设置深海矿产挖掘环境影响评价的非常具体的规则。当前国际法对深海矿产资源开发的有关规定也是比较抽象和模糊的主要原因。


第三,挖掘深海矿产资源的国际法律法规缓解困境


针对上述深海矿产资源发掘国际法律法规的现有困境,我们可以选择两种措施来缓解国际法律法规的困境,以及深海矿产资源发掘环境影响评估的国际法律法规的困境,从而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一)


挖掘深海矿产资源的目的是缓解国际法规的困境


针对上述现行国际法对深海矿产资源发掘目的的规制,建议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立法规制:


首先,国际法应从国际公约的局限性角度加强对深海矿产资源的规制。国际公约的局限性本质上更是国际公约本身的局限性。正是因为签订国际公约后,缔约国需要承担更大的违法责任和经济成本,一些国家可能不愿意加入国际公约,这导致了国际公约的监管困难。从这个角度来看,联合国还应该考虑增加深海矿产资源挖掘的相关支持项目,以帮助发展中国家和相对落后的国家,使其在深海矿产资源挖掘过程中有足够的资金支持,强调海洋环境的保护。联合国的相关资金补贴政策和基金政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中小国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从事深海矿产资源开发的想法。


此外,国际法还可以从国际公约和国际习惯法的角度加强对深海矿产资源开发的限制,除了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从经济政策的角度给予相对不发达的国家一些经济补贴。如果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附属区域多金属结核勘探规则(2013年)等相关文件能成为国际习惯法,可以克服许多国家未成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附属区域多金属结核勘探规则(2013年)等国际文件的缔约国,其行为不能受到相应规制的问题。在认定相关文件为国际习惯法的过程中,国际法院通常将两个要素作为建立国际习惯法的关键因素,即国际习惯法的证书建立在我国一般实践和有证据证明的法律确信之上。因此,要想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附属文件对深海矿产开发的有关规定成为国际习惯法,就要从这两个要素入手,在深海矿产资源开发类型的案件审判中创造案例例子。


第二,国际法应当加强对深海矿产资源开发目的的相关认定,尤其是和平、谋求人类福利等集体利益目的。事实上,在深海矿产资源开发领域,世界各地都有许多复杂的R&D目的,这对国际法院和联合国认定深海开发目的是否具有公益目的提出了更高的认定要求。换言之,相关机构应该拨开云层,进而探索深海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是否具有公益性。国际法院和联合国也应适度将深海矿产开发项目中的国内环境公益缓冲作用纳入合理理由范围,但这并不意味着世界各地可以通过破坏深海环境来保护国内环境。


此外,国际相关管理机关还可以适当考虑修改深海矿产资源开发目的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附属相关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所有深海矿产资源的开发都可以满足现有的和平和为全人类谋取利益的因素。国际相关管理机关可以选择适度加强对深海矿产资源开发和控制目的的约束要求,同时也可以从加强深海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角度,加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附属相关文件对深海矿产资源开发和管理的目的。


(二)


深海矿产资源挖掘环境影响评估国际法规制度困境缓解


深海矿产资源挖掘环境影响评估的国际法律法规困境缓解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深海矿产资源挖掘环境影响评估的国际法律法规需要加强环境影响评估的可持续性要求。环境影响评估是一项由浅入深、贯穿始终的任务。因此,国际法建立在深海矿产资源探索环境影响评估中的相关制度应该是可持续的,而不是一次性的。相关国际组织还应持续、严格、全面地对深海矿产资源发掘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评估进行监督。例如,深海矿产资源采矿对环境影响的研究需要持续跟进开发环境预评估、实时监测和影响评估、采矿后评估,预评估、实时监控和影响评估和采矿后评估应结合采矿规模和采矿方法依次进行,环保意识应贯彻整个采矿过程。深海矿产资源的挖掘环境影响评估需要遵循真实性、可持续性、有效性等诸多原则。在评估环境影响的过程中,世界各地不应将环境影响评估视为挖掘深海矿产资源的障碍和障碍。这个问题的根源在于,目前国际法对深海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管存在不足。此外,由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没有明确规定“区域”矿产资源勘探开发造成的环境损害责任,因此国际法对某国违反深海矿产资源发掘环境影响评估相关规则,造成严重后果的国际法处罚力度和国际法处罚的强制性仍然不足。因此,国际法院和联合国未来保护深层海洋环境的重要目标是加强违反环境影响评估的国际法处罚和强制国际法处罚。


其次,国际法应进一步明确对深海矿产挖掘环境影响评估的实际评估内容和流程的有关规定。在深海海底采矿管控等方面,海洋法需要解决,填补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空白。对深海矿产发掘地环境影响评估过程中,必须对许多细节进行明确的评估。正因为海洋生态属于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状态,所以在评估深海矿产发掘行为的环境影响时要特别小心。在国际法对深海矿产发掘环境影响评价体系进行细化的过程中,可以充分考虑深海矿产发掘对当地生态环境的重大影响,从发掘地海洋动物状况、发掘方式对海洋动物的影响程度、发掘过程中对海洋动物的保护措施等角度入手。此外,深海矿产挖掘完成后,应对当地生态环境进行后期检查,以确保深海矿产挖掘不会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重大或不可修复的损害。如果深海矿产挖掘确实对海洋动物的保护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应充分考虑补救措施,及时处理和填补环境损害的相关后果,并支付相应的损害修复赔偿。


结语


从人类这个种族是否关注其它生物的生存环境来看,人类社会的文明程度可以一览无余。如今,深海矿产资源的挖掘不仅是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也是全球军事装备竞争和机械制造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产业。所以实际上,世界各地对深海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不仅仅是为了经济利益,更是为了军事和国家的战略部署。作为世界各地发展的基础资源之一,深海矿产资源是世界各地努力争取的重要资源。但在世界各国深海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也不能忘记深海矿产资源开发对深海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虽然人类生活在陆地上,但世界各地也不能因此而忘记自己对深海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保护深海生态环境需要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因此,国际法应当对深海矿产资源的研发问题进行规范。然而,在规范深海矿产资源开发的过程中,国际法仍然表现出很大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国际公约规制的局限性、深海采矿流程和环境影响评估制度的局限性等诸多方面。由于实际经济因素的影响,并非每一个国家都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和技术实力来支撑深海矿产资源的无害发展。所以,国际法将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有效地处理我国差异和深海矿产资源开发的差异。今后,国际法需要积极回应深海矿产资源开发的相关规定,以确保深海生物的生存环境发挥有效作用。国际法对深海矿产资源的相关规定是一项有利于当代和不断进步的事业。世界各地应携手探讨海底矿产资源开发的相关细节,全面保障世界各地海底矿产资源开发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原题:严嘉欢|解决深海矿产资源发掘问题的国际法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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