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质量和效率:有助于数字经济发展的结构性减税

05-29 11:03

数字化经济是一种以数据要素介入价值创造、以数字化技术为核心驱动、以数字化产业化为新产能的新型经济形式。数字经济作为第四次技术革命的新生产力代表,由于其虚构性、创新性、高移动性、强渗透性和广覆盖性,将大力改变传统价值判断和企业边界,介入并主导市场分配规则。数字平台的市场控制甚至可以突破资源稀缺性和边际效益减少规律,形成叠加效应和倍增效应。


作为一种新的介入式经济形式,它辐射广泛,结合深厚,对实体经济有着前所未有的影响。这也是传统政府治理模式的挑战,主要目的是界限治理。因此,中央政府要求,一是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协调发展,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二是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提高治理能力和水平。


第一,新的数字经济特征


数字经济基于大数据、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等基础设施,缺乏可见的物理支持。然而,数据元素为实体经济的价值创造活动增添了新的力量,因为它们的动态、无形、高速和智能的价值。


数字化经济有三种形式:数字化产业、数字化贸易和数字化服务。


数字产业它是一种以半导体和芯片为核心的数字基础设施,包括跨境产数融合平台、工业大脑、智能空间、分布式云和组装式智能企业。数字产业依靠算率、算法和AGI技术,可以赋能专业情景高效运营,突破边际效益减少规律,形成规模效应,通过工作流程和行为数据积累生成知识模型,通过信息优势干预和改变分配规则,实现主权利利润最大化的关键因素。数字产业利润集中分布在供应链两侧,形成两侧高、中间低的微笑曲线。中间加工实体在同质化竞争中被边缘化,计算率、算法和建模能力成为价值链重构的核心竞争优势因素。


数字产业化改变了传统的创新模式,数据关系成为资本、技术和人才之后的新创新要素。清理和挖掘的数据信息成为稀缺资源,人工智能大大提高了人机交互能力和价值共享能力。开源软件和分布式R&D模式大大降低了工业R&D成本,大多数企业可以低成本融入组合R&D服务,淡化了公司边界感和R&D人员的归属感。


数字贸易它是一种以数据为要素,赋能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产品创新与方式创新融合的新型贸易模式。它以有形商品贸易和无形数字服务集成为特征,在无形服务中共享有形贸易价值。


数字贸易平台组织可以发挥信息优势,通过数据驱动匹配客户交易,突破边际效益减少规律,产生规模效应。它的定制产销模式(ODM)使得业务订单小量化、个性化,防止生产过剩。生成型人工智能是Web3.0时代的一个时代。(AIGC)以个性化消费需求为中心,以供给为导向,以消费为导向,以数字贸易为导向。


数字服务它是一种基于模拟信号,深度融入各种经济行为,可以跨时空提供的现代服务方式。包括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数字物流服务、网络分时交通服务、网络世界服务等基于数字平台的云存储、云计算、在线交互等纯数字服务和数字实际融合服务。在数字技术的加持下,数字服务的跨境整合和跨时空一体化的提供,突破了服务不可贸易的诅咒,产生了规模效率、贸易效率和分工效率。二三产业紧密结合,三产业效率大幅提升。


但是,数字经济的新质量特征,对于传统经济的价值判断、运行逻辑和治理规则也是一个挑战。


第一,数字经济的虚构性,它挑战了只有经济实体才能创造和分享价值的理念。由于缺乏可见的物理支持,现代税制基于物理存在的属地纳税规则无法判断这种虚拟的纳税义务发生地。


第二,数据元素的泛在性和双生性,数字经济的规模效应和长尾效应已经突破了经济学的边际效益减少规律,数据元素的稀缺性挑战了市场分配规则。少数掌握大数据元素和强大算法资源的大型平台公司,通过AI赋能,实现了数据资源新生产力的转变,构成了远远超出行业平均水平的垄断竞争优势,上下竞争规则,挑战了政府的公共治理规则、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


第三,数字经济具有很强的透水性,促进了生产、贸易和服务的全面整合。它原本属于不同税收和税率的业务。融合后边界模糊,升值分割不确定,是对现行工业文明基础上复合工商税制的极大考验。


第四,数字经济的广泛覆盖,其大时空跨度多主体参与,多场景复用,多元素共享格局,过于复杂的盈利模式,也是对元素确认、盈利规则、纳税义务、税收权益判断的挑战。


2022年,我国数字经济总量已达50.2万亿元,占GDP总量的41.5%左右,位居世界第二,但结构失衡,数字贸易处于领先地位,纯数字产业和数字服务份额不大,芯片产业亟待振兴,原创大模型开发能力差距较大,公共治理水平仍处于平台边界治理阶段。


二是数字时代结构性减税的选择


长期以来,中国对数字产业的结构性减税情有独钟,如软件企业增值税即退政策、大规模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顶级优惠政策等。2024年,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R&D费税前扣除倍数增加到120%,减税总额达到10年8.8万亿元,帮助中国数字经济占GDP的比例增加20%。%。


然而,数字经济的税收治理和减税选择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如何更高效地跨地区数字贸易纳税,一直是各国税制改革的难点。


例如,在数字时代,跨境数字贸易增值税的治理旨在防止跨国纳税人无形中提供数字贸易服务,避免跨境纳税义务的行为。需要开发区域增值税数据工具包,协调约束税收欺诈和不服从行为,维护全球各司法管辖区的公平交易环境,使各经济体能够根据经济贡献获得增值税收入。


在数字时代,国内增值税的结构性减税更注重软件、集成电路增值税等数字经济基础设施的帮助,即征退政策。对于新能源汽车的购置税减税,我们也注重利用减税杠杆来提高技术指标,提高智能水平,比如设置续航里程、动力电池系统能量密度、低温里程衰减技术等减税条件指标,为数字无人驾驶技术的应用铺平了道路。国内增值税治理还旨在防止纳税人滥用空壳实体暴力虚开发票,规避纳税义务或通过税基侵蚀获得额外财政利益。


数字时代的所得税治理也旨在防止跨境数字贸易以数字技术为手段,腐蚀税基或转移利润,避免合理的税收负担。OECD发布的《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明确规定,各辖区之间重新分配超大型跨国公司的全球利润征税权,对跨国企业的基本营销和分销活动所在地给予确定性收益。


由于数字经济的高移动性、强渗透性和广覆盖性,围绕数据要素、数字技术和IT技术人才跨境流动的国际减税竞争日益激烈,所得税减税已经成为一种全球趋势。


一九八○年全球企业平均所得税率为40.18%,2023年仅为23.45%,其中欧洲从44.6%下降到19.92%,亚洲下降到19.8%。世界上只有27%的经济税率在1990年之前低于30%,2020年上升到91%。2023年,全球有141个经济体法定税率低于25%。


在全球225个司法管辖范围内,97个经济体平均税率低于15%,94个经济体平均税率低于15%-25%,平均税率低于6.9。%,在这些税率中,欧盟企业所得税的有效税率仅为15.8%。


尽管所得税减税与各国建立直接税主体税制提升方向相悖,但在跨境数字贸易服务的加持下,减所得税仍然是国际税收竞争的主要工具。为了遏制这种博弈式的减税竞争,欧盟中国希望对跨境数字服务贸易征收数字服务税,而OECD提出了反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借鉴美国税制针对跨国企业所得税的GILTI规则,拟在全球范围内设定最低有效税率,使跨国企业境外所得的有效税率不低于15%。为了缓解跨国企业向低税收经济体转移利润,规避税收问题,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回应。


当然,所得税减税之所以能逆势而为,也与税负转移的特点有关。根据税负转移理论,直接税负转移很难间接纳税。另一方面,对所得税减税的获得感更强,会更受纳税人欢迎。


因此,所得税的有效税率也是国际税收竞争力指数的主要指标。爱沙尼亚因其单一税率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十年来获得国际税收竞争力第一名,而哥伦比亚则成为世界上最没有税收竞争力的经济体,因为它征收了高达35%的资本税和企业所得税。


在我国纳税人心目中,减税获得感最强的是个税。2018年,全国税法修订减少了8000万有效纳税人。如果有税要交,税负也减少了70%。2019年以后,最吸引人的减税也是海南自贸区15%封顶科技人才税负的政策。


由于数字经济税源的强透水性和高移动性特点,各国不惜背离税制提升方向减所得税。


提高质量和效率是结构性减税的基本政策目标。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积极的财政政策应该提高质量和效率,稳定的货币政策应该准确有效。作为新的生产力要素,减税政策作为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成为数字时代结构性减税的基本目标,利用好减税空间,选择好减税工具,找出减税的发挥点,提高质量和效率。


首先,要根据数字经济全面渗透、实体产业紧密融合、利益分配规则的特点,对以工业文明为核心的复合工商税制体系进行全面改革。探索结构与数字经济盈利模式相匹配的新间接税制,将数字元素纳入税收对象,大幅兼并增值税税目,缩小税率差距,泛化同一税率税目的界限,简化进项抵扣条件,借鉴所得税共享规则,约束不同税率税目之间的升值分割,逐步实施单一税制,平衡行业间税负和区域间增值税收益,为新的生产力创造更适合的规则体系和税收环境。


二是合理赋能R&D费用加扣倍数,引入税收抵免工具,赋予企业决定减税方式的权利,提高减税质量。企业R&D创新的目标是风险利润,但是R&D项目能否实现预期利润,与投入的R&D费用和可加扣倍数没有线性关系。一味放大加计扣除倍数,公司没有足够的应税收入可以扣除,只能无限递延,减税质量会大大降低。像华为这样的大公司,2014-2023年投入研发费用11105亿元,同期实现净利润5722亿元,按100%税前扣除,也需要延期10年,全国高新技术企业平均利润率仅为华为60%左右,而具有潜力和韧性的企业,也难以在预期中有效地享受减税大餐。


近年来,英国、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认为R&D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效率过低,将其改为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部费用,效果更加直接。比如美国规定企业的R&D费用可以分五年摊销,符合要求的费用可以全部扣除,也可以抵扣同期应缴的所得税,但最多可以抵扣1/4。英国还取消了R&D投资130%的加计扣除政策,改为全额费用扣除。


第三,减税工具应根据科技企业不同阶段的需求特点进行分类。比如初创企业主要鼓励资本投入,允许企业选择在应税所得额中一次性或分期扣除投资成本,鼓励地方政府对R&D投资发放信贷利息补贴;成长型企业注重激发R&D人员的创新活力,有效减轻R&D人员的税负。例如,R&D员工的工资薪酬按一定比例减免个税或实施有效税率封顶政策;在成熟阶段,公司注重减轻企业创新成果转化所得的税负,减轻企业专利转让和员工股权激励所得的有效税负。


第四,注重在消费领域发挥结构性减税的作用。结构性减税不仅可以优化投资结构,还可以在驱动消费需求、提高消费观念方面取得巨大成就。税收对科技和产业发展缺乏领域知识,一边倒的税收调整结构不可取。目前,如果我国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政策、消费品新旧置换政策、废旧物资回收循环机制畅通,就需要改变传统的减税理念,加强消费减税政策,包括提高生活消费免税、降低有限消费品消费税率、建立新旧置换后原有退出循环消费品增值税延续抵扣机制等。,而数字经济领域的减税也要避免乱用减税。对高流动性和过度减税引起的税收诈骗行为进行有效防范。


(作者严才明为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所研究员,兼职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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