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要警惕!这种转账很可能让你的财产被冻结!如何防范?
来源丨中华工商时报(微信号:cbtxinmeiti)
作者丨孙永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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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生意伙伴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等,这些看似商业活动中的常态,却暗藏陷阱,一不小心就会跌入“洗钱罪”深渊。民营企业家须警醒。
记者日前从法律界获知了这样一起案例。老历和妻子白手起家,通过多年奋斗,逐渐成为当地较有名气的民营企业家。经营涉猎范围广泛,从搅拌机到开发建设工程。由于生意往来,加入当地的商会组织,并同商会其他会员开始商业合作。
几年后,由于其所在商会中部分成员被列为涉黑恶犯罪集团违法犯罪嫌疑人,其作为商会副会长被列为调查对象。后被所在地公安机关以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又以强迫交易罪、寻隙滋事罪,将其及其控股企业名下的财产(包括银行存款、房产及机动车等财产)予以冻结,给公司经营造成了极大的影响。老历妻子及大女儿也先后因涉嫌洗钱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老历及其家人对于公安机关及检察院所指控罪名一概不予承认,且表示自己与被列为涉黑恶犯罪集团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商户成员仅仅是正常的商业往来,不明白为何自己会被公检机关列为调查对象。
近日,涉黑恶犯罪集团违法犯罪的二十余名嫌疑人已经经过公开审理宣判。而在律师阅卷过程中,发现老历、其妻女以及家族所控制的企业均在不同程度上与被定罪的涉黑恶犯罪集团违法犯罪犯人有着千丝万缕的财务往来。
这起案例引发了法律界的思考:现代民营企业经营的风险单单关注常见的民事经济风险及经济类犯罪风险是否足够?企业经营者,尤其是中型企业主是否对商业合作伙伴背景调查保持了应有的关注度及警觉性?如何避免自己的企业沦为涉黑涉恶组织的犯罪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对此,法律专家这样评析: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条关于洗钱罪的规定,当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者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者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均属于洗钱行为。
在本案中,老历的妻子及女儿是否涉嫌洗钱罪主要要看其二人是否“明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出台的司法解释,该罪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此案无疑为广大民营企业及企业主敲响了警钟,随着法治化建设,今年民营企业的民事法律意识已经日益提高。然而,随着涉黑涉恶组织日益“隐身”化,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对于合作伙伴及其行为的“社会合法性”将在未来成为民营企业主不得不加以重视的潜在风险点之一。
因为配合调查造成财产冻结或企业主被公安传讯甚至拘留均会对于民营企业的正常经营甚至商誉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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