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财富的风险爆点 这些问题需要注意!

2020-06-02


来源:财新网

作者:于永超

原标题:大风险时代,企业家如何构筑家庭财富护城河

疫情期间,经济停摆,企业现金断流、债务频发,企业家命运多舛、步履艰难。这让我更多地关注企业家家庭财富安全的问题,沉淀了一些思考。

不难发现,大多数企业家一方面面临和应对企业现金流的危机,另一方面也开始审视生死这一人生的终极命题。从这个角度与深度而言,现金的多寡实际上只是收益问题,而“安全”才是最根本的问题——因为安全涉及的是生死而不是多少。今天的话题,就是聚焦财富安全,着眼于企业家家庭财富的保护问题——这也是关于家族信托最基本功能与价值的话题。

企业家家庭财富安全的三大硬伤

越多地走近企业家,我们越发现,企业家财富安全最高发、最敏感的问题大多集中在三个方面,我把它们称之为企业家家庭财富安全的三大硬伤:第一是连带责任,第二是家企财产混同,第三是财产隐名代持。

连带责任,大多是企业家因主动提供担保而产生的责任连带,这一点容易理解。家企财产混同,则大多是因为没有法律意识和缺乏企业财务常识而无意造成的。家庭财产和企业财产隔离不清的直接结果,就是企业债务直接穿透公司而由个人和家庭承担。于是,基于对债务连带责任和债务穿透的担忧,一些企业家干脆采取“隐身”的方式,通过隐名代持退居幕后,谋求一隅之安。其实,这样的安排反而会带来更多的风险。

信托锁定:保障家财不偿担保之债

这三大硬伤到底带来了什么风险?用什么方法防范风险才是最安全、成本最低并且长远而高效的?

这里,我们聚焦担保所带来的连带责任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1、无负债不企业,无担保不老板

企业缺钱是永恒的主题,民营企业的现金流问题是始终困扰大多数企业家的头等大事。于是,“无负债不企业,无担保不老板”成为现实写照。企业家苏总是苏氏公司的大股东以及法定代表人。公司急需一笔资金,因此向银行贷款,担保是必要条件,苏总找到一家担保公司为其担保。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担当”,担保公司做的就是“担保生意”,因此担保公司除了收取不菲的担保费之外,同时要求苏总和苏太太为这笔担保也提供一个担保,即反担保。也就是说,担保公司帮助苏氏公司偿债后,苏总得保证担保公司能够获得足够对价而设定的担保。听起来有点绕,其实企业在融资过程中使用这样的担保设计和逻辑是屡见不鲜的。

另一个更为常见的担保模式是:苏氏公司到银行贷款,苏总得提供三重担保。其一,以苏总持有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其二,苏总个人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其三,尤其不能忽视的是,苏太太也要同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夫妻二人的担保实际上是以全部家庭财产对苏氏公司的债务承担了无限责任。

《担保法》规定了两种保证担保形式: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上述苏氏贷款案例中,银行作为债权人既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苏式公司偿还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苏总夫妇二人偿还。可见,连带责任担保为许多企业家家庭引入了巨大风险。但从另一方面而言,企业用钱是刚需,运用金融杠杆也是企业发展的必由之路。现实中,连带责任担保也是不得已而为之。

2、信托如何隔离担保所带来的家庭财富风险

可见,不贷款,则无风险。但无资金,企业如何发展?世间难得双全法,富贵唯能险中求。如何安全贷款?怎么隔离担保所带来的连带责任风险?最好的方法之一就是家族信托。家族信托架构的传承功能在家族财富管理圈内是耳熟能详的话题,但家族信托的底层逻辑实际上就是两个字——隔离。唯有隔离,信托财产才是独立的,于是便有了家财防火墙的功能;唯有隔离,信托财产才是自由而不受外界干预的,于是财富传承才能遂心如愿。

家族信托的法律架构并不复杂。首先,委托人将资产托付给受托人,在国内受托人一般是持证的信托公司。资产进到信托公司为委托人独立开立的信托账户,就成为信托财产。其次,信托财产需要经营打理,以便保值升值。这时,委托人可以全权委托信托机构进行打理,也可以选任投资顾问或者家族事务顾问打理。再次,信托机构按照委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的约定及委托人指定的信托受益人,对信托财产进行分配,实现信托财产定向分配、顺利传承的目的。最后,为切实保护受益人能够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实现受益权,财产安全足额、按时落袋为安,家族信托中还需要设定保护人的角色。

回到苏氏公司的案例,家族信托是如何解决苏总夫妇担保带来的家财偿债的担忧呢?

苏总经苏太太确认,把家庭财产中需要隔离的部分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家族信托,受益人设定为苏总的儿子苏公子。这样,这笔委托给信托公司的财产就成为家族信托财产,而不再是苏总个人所有的财产。根据《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于是,这笔信托财产就与苏总的其他风险财产相隔离,从而不能被用于偿债。从受益人这端而言,这笔信托财产在依照信托合同的规定进行受益分配前,也不属于苏公子个人所有的财产,这时苏公子享有的是受益权而不是财产所有权,即便苏公子对外负债,债权人也无从追及这部分信托财产。

信托之设立需得合法且不得有恶意。如果苏氏夫妇在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之前、财富安妥之时就已经善意规划了这个家族信托,那么即便苏氏夫妇因承担担保责任而被法院执行,也只能执行信托财产以外的家庭财产,信托当中被圈定的资产则依旧受到特殊保护而不被偿债和执行。一个依法合规设立的家族信托,具有锁定财产、保护财富的功能,隔离了连带责任担保带来的家庭财富风险。

信托隔离:保障家财不偿企业之债

通过信托,还可以解决家庭财产和企业财产混同的风险,保障家财不偿企业债。

1、家企财产混同,企业之债家财偿还

有判例显示,张总夫妇二人名下有一家张氏公司,张总持股80%,张太太持股20%。公司下设一家分公司,分公司对外债务500万。这笔债务张总夫妇并无对外担保。法院判决,分公司作为主债务人承担债务责任,同时,由于张氏公司是分公司的总公司,需要张氏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这是因为《公司法》第十四条有明确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但债务责任并未到此止步,由于总公司与分公司均无力偿还债务,最终是张总夫妇为这笔债务承担了连带责任。

看似吊诡的判决实际有迹可循。为什么500万的债务,最后要由张总夫妇来偿还呢?理由很简单,就是因为张总和张太太都曾经持续用自己的个人账户收取过公司的经营款。这一行为造成张总夫妇的个人财产、家庭财产和公司财产之间的混同。《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张总夫妇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滥用股东有限责任、逃避承担公司债务,于是穿透公司的面纱,由作为股东的张总夫妇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企业家习以为常的四大风险爆点

公私财产混同的现象在民营企业、尤其是家族企业中普遍存在。亲见亲历之余,让人扼腕惋惜者有之,但令人无以语之者甚众。那些叱咤风云的企业家栽倒在家企混同的阴沟里,现实中并不鲜见。而这些失误都不是决定生死的战略失误,而是显而易见的常识性错误,却最终决定了生死。不客气地说,家企混同,就是自己给自己埋雷。

对此,我总结了企业家习以为常的四大风险爆点:

首先,用个人账户收取企业往来经营款。上文中的张总夫妇用私户收取公司经营款便是一例。私人账户收取公款不仅造成家企财产的混同,还有可能带来企业税务风险和个人税务问题,更为严重的是,这种公款私存还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凡此种种,红线敏感,不可不慎。

其次,用企业资金用于购置家庭财产或者用于家庭支出。许多企业家认为,公司出资是我缴纳的,公司是我一人控制的,公司就是我生的“孩子”,所以公司的钱就是我的钱,两个口袋之间可以随便腾挪交换,无问左右。但是,法律并不这样认为。公司一旦成立,出资就成为公司资产,股东只是持有出资对应的股权,公司资产与个人资产就发生了法律上的区分。公私混同,债务就穿透;私用公财,责任就上门。

第三,出资未到位、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这种情况相当普遍,又颇有复杂。比如,股东认缴出资1000万,只实缴了200万,剩下的800万仍然是股东个人承担债务的范围。再比如,认缴1000万,实缴了1000万,之后又抽走了800万,这抽走的800万仍然是股东个人承担债务的范围。这种责任的认定,并不仅仅以银行转账为唯一证据标准,而是综合考虑变相分红、非正常交易、股东借款等形式背后的实质如何。

第四,组织交错,班底混同。通过企查查、天眼查等公开企业信息查询渠道,我们不难发现,很多企业家名下有着错综复杂的投资关系和任职关系,各种母子公司、总分公司、关联公司、更有无法查询的合伙合作关系盘根错节,普遍存在着人员混同、场所混同、业务混同甚至财务交杂混同的现象。如果任何一个公司出现债务风险,或将连带其他公司共同承担责任,甚至股东也难逃其责。

3、如何保障家财不偿企业之债

家企财产混同风险如此之大,有哪些方法可以规避呢?

常见方法一,夫妻财产协议。约定债务属于企业家,财产属于配偶,是否可行呢?这个约定只是在夫妻双方之间有效,不能对抗债权人。否则两口子床头一签字,债务灰飞烟灭了,显然不通。夫妻财产协议隔离债务的唯一前提是,债权人认可接受这个约定,或者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这个约定。显然,这一项有点“法律童话”的味道。

常见方法二,离婚。我曾经在财新周刊的专栏中专门探讨了这个问题。离婚只能解决离婚之后相互债务的隔离,离婚之前的债务一般属于共同债务,离婚不离债。都说分手之后总是藕断丝连,其实对企业家而言,债务才是真正的藕断丝连。

常见方法三,人寿保险。人寿保险中,当被保险人去世,指定身故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是属于受益人个人所有,不用于偿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但持有保单的投保人有债务,并不能隔离债务风险。当然,保险架构的科学设计,还是有许多抗衡风险的功能,这个话题就不在这里讨论了。

相较而言,家族信托是一种有力、持续的风险隔离方式。

回顾一下前文张总夫妇公私财产混同的案例,如果张总在财产状况良好且家企财产权属清晰的状况下规划了家族信托,这个问题便迎刃而解。《信托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据此,张总的家族信托一旦设立,如果不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那么信托财产便不得被强制执行,债权人也不能直接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如此便彻底保障了家财不偿企业之债。

信托“代持”:保障特殊身份财产合法安全

1、代持,小心跌落“为他人打工”的陷阱

许多企业家对于财产安全抱有诸多担忧,于是纷纷隐身以代持方式持有财产。但代持只是以一种表象的安全掩盖了背后更深的风险。

金先生考虑到身份和财富的安全,把公司股权和部分财产都放到了表弟名下,即以表弟之名代持这些资产。金先生的想法很是朴素:财产不在我的名下,股东、董事、法定代表人均与我全无关系。如果一旦未来有什么问题,只能找马甲人(代持人),而表弟远在农村,不问世事,风险可控。但天有不测风云,表弟突发急病去世。金先生一度对表弟的“可控”由于法定继承变成了彻底“失控”。由于金先生的股权、房产甚至巨额存款都在表弟名下,在没有充分证据的前提下,这些财产在法律上是表弟与弟媳的共有财产,其中一半是弟媳的财产,另一半是表弟的遗产。而表弟的继承人又包括弟媳、表弟的儿子和表弟的父母。如果金先生没有证据证明财产属于代持,那么金先生一生打拼的财富将由这一家老小唾手承继。

2、不容忽视的代持风险

对于某些企业家而言,代持或许情非得已。但代持带来的以下七个方面的风险,却不可不知:

其一,代持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其二,代持人因个人债务,代持财产被强制执行;

其三,代持人因个人违法犯罪,代持财产被偿付罚金;

其四,代持人以代持财产提供担保;

其五,代持人将代持财产出售、转让变现;

其六,代持人离婚,代持财产被以共有财产分割;

最后,代持人过世,代持财产被法定继承。

无论哪一个风险,对代持财产而言都是无妄之灾。如何既能锁定财产,又能起到“代持”作用呢?

从某种角度而言,家族信托就是一种变相的财产“代持”架构。《信托法》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可见,信托机构持有信托财产,并不是形成财产所有权关系,而只是形式上的名义持有。

回到上文金总的案例。在信托架构中,可以将金总及其他家庭成员一并设定为受益人,这样,信托公司是信托财产名义持有人,而金总与其他受益人则是家庭财产的实际享有人,同时又隔离了金总的债务风险。而这里的核心就是家族信托的架构设计。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专业与智慧将赋能企业家财富安全及持续发展。财安心安,是专业价值所在。

财产安全,信托常青

综上所述,企业家一旦合法合规将财产规划到信托架构中,这部分财产就不属于企业家所有的财产,从此便与企业家的其他财产及债务相隔离。对于信托公司而言,尽管财产为信托公司所持有,但财产所有权也不属于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不能随意处置这笔财产、更不能用于偿还债务。对于受益人而言,只有满足信托合同约定的条件,受益人才能获得信托财产受益。在受益财产落袋到受益人账户之前,这部分财产仍然是信托财产,债权人无权就此主张偿债。可见,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债务均有法律上的隔离,这就是信托架构财产隔离的价值,也是风险隔离的价值。家族信托的底层逻辑与价值,就是“安全”。

保值增值是“多少问题”,安全是“权属问题”。“多少”的实质是收益,“权属”的实质则是存亡。“权”之不存,“值”将焉附?

大风险时代,安全是生死存亡之本。家有企业,唯谋安全方得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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