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万白花了?!王振华,请小心陈有西!
文/谷月轩
来源/叶檀财经
2010年,李庄案二审宣判之后,江湖人称“盟主”的陈有西开通了新浪微博。
在微博简介中,陈有西这么写道:
法治的进步不能靠恩赐,也不能靠机遇,它是深思熟虑的行动和顽强不息的斗争,律师在这样的运动中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
在“李庄案”,“北海案”、“小河案”、“顾雏军案”、“夏俊峰案”、“王功权案”、“李某某案”、“王林案”等重大公共案件之后,65岁的陈有西依然在践行对自己的承诺,深思熟虑的行动和顽强不息的奋争。
2020年6月9日,陈有西对《财经》记者表示,姜喜运因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目前二审还未开庭。
姜喜运是谁?
他是前恒丰银行董事长,因为贪污、受贿数罪并罚,一审被判死缓,证券时报形容其“把银行视为私人提款机”。
姜喜运一审死缓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陈有西正是姜行长的辩护律师。
不服判决,准备上诉。
在陈有西身上,套路总是惊人的相似。
就在替姜喜运公开发声之后仅一周,陈有西便马不停蹄地起草了一份新的上诉书。
这一次,陈有西代表的是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
01
1200万!白的可以是黑的!?
6月17日,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对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涉嫌猥亵儿童案进行一审宣判,王振华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王振华猥亵儿童罪判决结果下来之后,几乎所有人都表示不满。
原告和社会舆论一致认为,情结如此恶劣,只判5年实在太轻。
而王振华和陈有西的表态和态度,则更让舆论一片哗然!
据新京报等媒体的报道,法院方面透露,王振华到案后及庭审中,拒不供认其猥亵的犯罪事实,态度决绝异常。
陈有西6月18日在其自媒体平台上,公开发表千字声明,不但提请上诉,而且表达准备进行无罪辩护。
上诉的理由,陈有西也在千字文中划了重点:
第一,普陀法院不是从轻而是从重判处。猥亵罪的定性,普陀法院是根据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做了从重处刑。如果真有阴道撕裂伤,我也支持更重罪名的定性,但是法庭调查实际查明,不存在这样的情形。
第二,王振华没有翻供。从侦查阶段,检察阶段,法院阶段,他的供述稳定一致,否定自己进行了对幼女的猥亵行为。他进出房间前后时间只有13分钟,有酒店录像证据。有效可能作案时间5分钟。他从无恋童癖和性虐待取向,公安外围侦查排除他任何侵害幼女嫌疑。他坚称自己没有猥亵本案女孩。
第三, 北京的两家司法鉴定机构,七位国内权威的法医专家、妇科专家、DNA专家,对上海的门诊记录和司法鉴定意见,进行了书证审查和专家论证,得出了相反的结论,不支持上海鉴定当中所说的被害人新鲜伤痕、阴道撕裂伤、二级轻伤的结论。且上海的鉴定机构,违反了全国人大的规定,没有对外鉴定资格。
6月20日,在接受《中国慈善家》杂志采访的时候,陈有西进一步说道:
“王振华当然有错,他嫖娼的‘主观故意性’是有的,但他16周岁以下的少女绝对不碰,这是他的底线。”陈有西告诉《中国慈善家》,王振华喜欢找年轻漂亮女性嫖宿是他的错,对他进行治安处罚当然是应该的,不能说他没有问题。
陈有西抛出的言论,主要着眼几个关键点:
第1, 通过怀疑撕裂伤和上海鉴定机构的合法性,对猥亵罪的认定进行质疑;第2, 企图把王振华打造为一个前后言行一致,心口合一,不知者无罪的形象,甚至奢望把猥亵幼女包装成嫖宿成年女性,甩锅给中间人周某某,从而最终把罪责,降为治安处罚。
法庭上没有感情,只讲究证据,无所不用其极,只要能够推翻对方的证据,驳倒对方,黑的可以换成白的。
王振华选择陈有西,也因为陈有西有王振华所需颠倒黑白的能力。
据受害女童律师计时俊爆料,王振华最早聘请的是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的林东品律师,王振华要求林律师给他做无罪辩护,林认为不能做无罪辩护,就主动退出了。
陈有西到底有什么能力?
通过各种公开渠道,叶檀财经发现,陈有西确实不简单。
陈有西1985年调入浙江省公安厅,担任研究室调研科副科长。
这段经历,相信陈有西能够了解调查、取证、鉴定等全链条运作方式,甚至知道证据身上的弱点。
1994年陈有西在浙江省高级法院,担任研究室副主任、浙江省少年刑事犯罪审判指导小组副组长。
还记得2013年,北京市海淀区李某某案吗?
当时李家请陈有西辩护,相信正是看重他处理少年刑事犯罪的履历。
2014年人物杂志专访陈有西的一篇文章有这么一段话:
一位与陈相交多年,后因观点分歧逐渐疏远的知名律师,要求《人物》记者匿去他的名字,他评论陈有西:“他曾是一个体制内的失败者,怀才不遇,现在他是一个有才华的律师,一个成功精明的商人。他有时候会批评这个体制,但也不会太过分,他想回体制内扮演力挽狂澜的角色。体制如果是天,他就是一个折翼的天使吧,翅膀修好了,想飞回去,人家不要他了,所以又有一些爱恨交加。他的立场是模糊的,他站在马路当中,两头的车都有可能撞倒他。”
在体制内,充分了解体制运作,想通过体制外证明自己具备体制内的能力,这样的陈有西非常可怖。
看看天眼查,叶檀财经吃惊地发现,陈有西竟然只有一个词条,名下只有一行字:
曾经任职京衡律师事务所。
为什么我们很吃惊?
要知道,根据eNet&Ciweek/萤火的排名,2019年陈有西创立的京衡律师事务所排名第36名。
中国顶级事务所,人均创收一般在100万左右,京衡现有600余位律师和助理,近百位合伙人,年收入起码6亿起步。
6亿以上的公司规模创始人,做了这么多大案子,身价肯定不菲,这么一个名人,居然在天眼查上,几乎是一片空白。
这能不让人震惊吗?
现在看到网上有不少人说,王振华有很强的反侦察能力,但天眼查的结果和陈有西过往的履历说明,陈有西才是真的具备反侦察,反调查的能力。
据公众号呦呦鹿鸣爆料,王振华给陈有西和另外一个律师的费用,分两部分,一部分是起步价,七位数,另一部分,是激励价,如果全拿,能拿到1200万以上。
陈有西说,我拿多少万跟案件有什么关系?
当然有关,重赏之下必有勇夫,1200万是名誉补偿,是风险补偿,更是能力溢价,谁用谁知道。
回到王振华案本身,陈有西抛出的几个点,其实刚好是最核心的要害。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中的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制猥亵他人或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关于猥亵儿童的处罚,从法理层面讲就这么简单一句话,没有更详细的表述,而这种简单,也为陈有西们留下了辩护的空间。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赵俊甫博士曾撰写《猥亵犯罪审判实践中若干争议问题探究》,里面着重探讨了目前猥亵犯罪在实操中的难点。
关于猥亵的认定,赵俊甫博士写道:
“猥亵”概念过于宽泛,且行为样态各异,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之间存在交叉重合的灰色地带,基本情节与加重情节之间的区分度不高。
也就是说,如果证据链不扎实(对撕裂质疑,对上海鉴定资格的质疑),猥亵的认定轻重确实上到刑事犯罪,下可以到行政违法。
另外,目前舆论最为关心的一点,5年处罚太轻,法律本身也存在巨大的争议点。
从现在的法律来看,猥亵儿童的处罚是根据前面的两个条例来判定。
而强制猥亵他人或侮辱妇女这一个档次,最高刑法刚好5年。
如果想要有更高的处罚,需要适用于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这几个条件。
聚众或在公共场所犯罪,显而易见不适用于王振华案。
但能不能适用有其他恶劣情节呢?
难点又来了。
据赵俊甫博士的文章,立法虽为猥亵犯罪增设了 “其他恶劣情节”条款,但没有给法官提供任何可资解释、适用的指引。
美国可以根据判例来作为指引,但中国并没有这种司法解释环境。
换言之,对法官来说,没有适用的指引是猥亵量刑,升格处罚的一个非常大的问题。
陈有西发难的几个点基本都是目前法律判定的难点。
不过,根据受害女童律师计时俊最近的两次公开表态。
6月18日,计时俊接受红星新闻的采访:王振华案二审时,我会谴责陈有西;6月20日,中国经济周刊发表对计时俊的采访:《王振华案律师费高达千万?陈有西:我拿多少万跟案件有什么关系?》。
几乎可以认定,王振华的猥亵罪是肯定成立的。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兵在接受《中国慈善家》记者采访时也表示,王振华上诉可能只是对外表明“他没干”的态度,也是对个人“人设”的一种补救,是一个技术性的选择。
02
这才是陈有西的真实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组织编写、时任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担任主编的《〈刑法修正案(九)〉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指出:
司法实践中对“恶劣情节”可以从以下方面予以把握: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实践中,一些猥亵案件,特别是猥褻儿童的案件,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引发了强烈民愤,可以认定为“有其他恶劣情节”。
陈有西坐拥百万微博粉丝,且曾经撰文《对法外力量左右审判的分析——潜规则的力量》,相信他非常了解如何利用舆论,煽动舆情。
2013年,李某某案里,陈有西造势的结果是李某某十年铁窗。
这一次似乎没人发觉,陈有西在做类似的事情。
据受害人律师计时俊说,被告人王振华目前的态度是一分钱也不赔偿。陈有西除了要求法庭对王振华无罪释放之外,还表示要恢复其劳模等头衔。
如此傲慢的态度,一再挑战民众的底线,难道不会造成所谓强烈的民愤吗?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储殷在微博上评论道:“目前5年的结果,是耻辱!”
如果“强烈的民愤”最终可以达到,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地步,进而实现升格处罚的结果。
那现在陈有西,似乎是在帮倒忙。
不过又或者,这才是陈有西想要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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