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法院发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四大典型案例
少年儿童承载着国家的希望与民族的未来,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司法机关必须肩负的温暖使命与重要职责。在“六一”国际儿童节到来之际,为进一步推进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筑牢青少年群体的法治安全防线,全方位守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围绕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类风险与权益保障需求,梳理推出涵盖家事纠纷柔性调解、未成年务工权益保障、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严惩并适用禁业、跨省联动司法救助四大主题的典型案例,从家庭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等多个维度以案释法,引导青少年树立法治意识,助力青少年健康成长。
01
联动“五老”参与调解 柔性化解抚养费纠纷
——郑某甲与两名子女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郑某甲与李某协议离婚时约定,两名婚生子女郑某乙、郑某丙由李某直接抚养,郑某甲按时支付抚养费。之后双方因抚养费标准产生争议,李某以两名子女的名义向法院起诉,经外地法院一审、二审审理,最终判决郑某甲按照每名子女每月5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判决生效半年后,郑某甲以收入减少等理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将抚养费标准降低至每人每月2000元。李某得知后情绪十分激动,坚决不同意降低抚养费,甚至提出要带着两名未成年子女出庭和郑某甲对质,使得双方矛盾已经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亲子关系几乎破裂,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受到了严重的威胁。
裁判情况
审理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已经十分严重,如果直接按照程序开庭审理,只会进一步加剧家庭矛盾,给未成年人造成难以挽回的心理伤害。因此法院依托和关工委共建的联动机制,启动了“五老”司法护苗工作室的调解程序,邀请了3名政治素质过硬、调解经验丰富的“五老”特邀调解员,和法官共同组成联合调解组。调解组通过“围坐式”谈心的方式慢慢平复了双方的激动情绪,结合“启超家风”的理念唤醒郑某甲作为父亲的亲情责任,同时配合法官清晰释法明理,说明生效判决的严肃性以及滥用诉权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最终,郑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承诺按照原判决确定的标准按时支付抚养费,这起纠纷得到了实质性的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通过“法院+关工委”联动机制,以柔性司法化解涉未成年人家事纠纷的典型案例。孩子的父母因为抚养费问题产生激烈对抗,为了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法院启动“五老”调解程序,充分发挥了老同志公信力强、亲和力足以及经验丰富的优势,把刚性的法律条文转化为温和的亲情教化,既维护了生效司法裁判的权威,又有效避免了诉讼对抗、子女出庭可能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二次伤害,实现了“少审爱立方”司法品牌和社会支持体系的深度融合,为各地法院妥善化解涉未成年人家事纠纷提供了可参考借鉴的温情样本。
02
未成年人暑期兼职受伤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曾某诉某餐饮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小曾是一名在校未成年学生,案发时已经年满17周岁,为了积累社会实践经验,他利用暑假时间到某餐饮公司做兼职,双方只是口头约定了劳务报酬,没有签订书面劳务协议,餐饮公司也没有为小曾购买意外保险。务工过程中,小曾按照餐饮公司的工作安排清理地面积水,不慎被清洁工具绊倒,导致左脚根部被割伤。事发之后,小曾和家属多次和餐饮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是餐饮公司认为事故是小曾自己操作不当导致的,小曾存在重大过错,而且小曾不是公司正式员工,双方也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因此拒绝赔偿。双方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小曾于是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餐饮公司赔偿本次事故给自己造成的全部损失。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小曾已经年满十七周岁,他和餐饮公司之间已经形成合法的劳务关系。餐饮公司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明明知道小曾是未成年人,却没有对小曾开展岗前安全教育,也没有及时规范整理作业环境,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和监管义务,对于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考虑到小曾是未成年学生,诉讼能力较弱,为了最大程度降低纠纷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不利影响,法官采用了“法律解读+心理疏导”的双轨调解模式:一方面向餐饮企业说明招收未成年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纠正了企业的错误认知;另一方面安抚未成年人以及家属的情绪,疏导化解了双方的对立情绪。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餐饮公司一次性赔偿小曾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万元。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利用假期打工积累社会经验是十分常见的情况,但这类假期兼职往往时间较短,多数只有口头约定,不少用工单位利用未成年人法律意识薄弱、兼职没有合同、没有保险的漏洞,逃避自身的安全保障责任和赔偿义务。本案依法明确了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务工人员和用工单位之间成立劳务关系,对用工单位“没有合同就不用承担责任”的抗辩主张不予认可,强化了用工单位对未成年务工人员的安全保障、岗前培训以及风险防控义务,有效填补了非正式用工场景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漏洞,为同类假期劳务纠纷的处理提供了统一的裁判指引。
03
跨省联动开展司法救助 暖心守护困境幼童成长
——方氏姐弟国家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方某情(5岁)和方某毅(3岁)两姐弟原本跟随父母在江门生活,后来母亲去世、父亲入狱,姐弟二人被祖父母接回湖北黄石老家生活。两个孩子尚且年幼,需要长期抚养,而祖父母年事已高,没有劳动能力,整个家庭生活十分困难,于是姐弟二人向江门中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裁判结果
江门中院受理这一司法救助申请后,综合考虑救助申请人是未成年人、属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而且并非本地户籍等特殊情况,主动联系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商定了跨省联动救助方案:由江门中院向方某情、方某毅姐弟发放司法救助金5万元;湖北黄石中院通过黄石市阳新县法院,联动当地民政、妇联、教育等职能部门同步落实配套救助帮扶措施,由民政部门为方氏姐弟办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直到两个孩子大学毕业,阳新县妇联为两个孩子选配了结对爱心妈妈,帮助孩子们尽快适应新生活,阳新县教育局为方氏姐弟申请了教育资助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广东省首个运用跨省同步衔接社会救助的司法救助案件,人民法院在办理司法救助案件的同时,将救助线索跨省同步推送给救助申请人户籍地法院,由户籍地法院联动属地民政、妇联、教育等多个部门的力量,同步制定长期救助方案。不仅通过法院发放司法救助金解决了申请人当前的生活困难,还由属地职能部门从生活、学习等多个方面同步落实长期帮扶措施,一次性解决了关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各类实际需求。既打破了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衔接的地域限制,又最大程度实现了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制度的优势互补,为困境未成年人提供了全方位的权益保障。
04
无证行医趁机猥亵 法院依法严惩并适用从业禁止
——欧某强制猥亵案
基本案情
欧某在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以及保健按摩相关职业证书的情况下,开设中医保健馆对外长期开展保健、按摩以及针灸等经营活动。欧某在经营过程中,先后对在家属陪同下来店治疗的胡某(17岁,因受伤导致生活能力障碍)、邓某(19岁,残疾人)、罗某(15岁)实施猥亵行为。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欧某没有取得相关医师、护士资格或者保健按摩师等职业证书,其经营的中医保健馆也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不符合开展相关执业活动的要求。欧某利用被害人以及家属对其治疗行为的信任,超出正规医疗的边界,对三名被害人实施的猥亵行为已经明显超出正常按摩针灸的理疗职责范围,依法认定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本案中有两名被害人案发时是未成年人,还有两名被害人是残障人士,因此依法对欧某从重从严处罚,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欧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同时禁止欧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推拿按摩等养生保健相关工作。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披着“中医诊疗”的外衣,实际上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案件。被告人在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开展针灸、按摩这类需要接触被害人身体的诊疗活动,不仅严重扰乱了医疗管理秩序,更是给自己实施猥亵犯罪提供了“职业掩护”。法院坚持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对被告人无证开展中医诊疗并借机实施猥亵的行为依法从严惩处,同时适用从业禁止,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行为“零容忍”的坚定态度,从源头上减少了此类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再次发生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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