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营建筑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营建筑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现已正式印发,请各地区、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2026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营建筑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落实自治区党委“1571”工作部署,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全面优化民营建筑业企业发展环境,解决行业内企业普遍面临的承揽项目难度大、创新能力不足、融资成本高、专业人才缺口大等突出问题,助力民营建筑业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落实措施。
一、破除不合理限制,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承接项目
针对当前招标文件中存在的针对民营建筑业企业所有制性质、资质等级、工程业绩等不合理门槛要求,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重点围绕招标文件公示环节开展监督排查,开放社会监督渠道,鼓励群众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专属异议投诉举报电话等途径反馈问题,经核查确认违规后,立即要求相关单位整改调整。允许民营建筑业企业将已经分期、分段验收合格的工程作为有效业绩参与项目投标。鼓励民营建筑业企业通过直接投资,或是以独资、控股、参股等多种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开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牧厅、能源局、林草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能分工分别落实,后续所有措施均需各盟市落实,不再重复标注)
二、明确份额预留规则,鼓励参与国有投资项目建设
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相关要求,国有投资项目预算造价在4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且适合中小企业承接的,采购人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开展采购;预算超过400万元(含本数)且适合中小企业承接的项目,应当预留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份额不得低于60%。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依法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联合体中民营成员单位承担的工作量原则上不得低于联合体总工作量的40%,联合体项目业绩可同时作为所有成员单位的有效业绩参与投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牧厅、能源局、林草局按照职能分工分别落实)
三、搭建合作平台,激发企业科技创新动能
鼓励民营建筑业企业打造工业化、数字化、绿色化“三化”示范基地,参与“三化”类工程项目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组建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产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创平台,申报参与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等各类科技项目。搭建民营建筑业企业与国有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的对接合作平台,探索推广“先使用后付费”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助力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职能分工分别落实)
四、创新金融产品,强化行业金融支持力度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适配民营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需求的专属金融产品,依法合规开展建筑材料、应收账款、工程设备等资产的抵押质押贷款业务,对符合准入条件的民营建筑业企业发放纯信用贷款,加大对建筑业上下游全产业链企业的金融扶持力度,优化供应链金融服务,针对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类项目开辟贷款审批绿色通道,压缩审批时长、提升放款效率。对于生产经营活动正常、仅暂时遇到流动性困难的民营建筑业企业,不得随意抽贷、压贷、断贷。(自治区党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内蒙古金融监管局按照职能分工分别落实)
五、细化保障举措,减轻企业生产经营负担
对于管理体系规范、信用状况良好、未列入“内蒙古自治区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民营建筑业企业,探索推行“一盟市一账户多项目,全区域通用”的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模式。加快推进拖欠民营企业账款清理工作,深入开展“连环清”专项行动。强化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工程款支付流程,确保工程款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要求国有投资工程必须将过程结算条款纳入招标文件和正式合同内容,工程预付款拨付比例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10%,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工程竣工后实行一次性结算审计,审计完成后及时足额拨付剩余款项。(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牧厅、国资委、能源局、林草局,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按照职能分工分别落实)
六、完善培育体系,加强建筑业职业人才建设
扩大建筑业工人技能公益培训覆盖范围,增加参训人员名额、丰富培训课程内容,切实提升培训质量。鼓励民营建筑业企业自主建设产业工人培训基地,培养自有核心骨干工人队伍。支持现有劳务班组注册成立专业作业企业,打造稳定的核心技术工人团队。全面推行“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建筑业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落实职业技能等级与薪酬待遇挂钩机制。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工匠学院”,推荐企业高层次人才纳入国家及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专家库。(自治区总工会、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职能分工分别落实)
七、搭建对接渠道,推动民营与国有建筑业企业深化合作
根据行业发展和项目需求,定期组织国有企业与民营建筑业企业开展项目对接会、供需洽谈会,推动双方在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市场拓展等领域实现精准对接。支持主业为建筑板块的国有企业遵循“三因三宜三不”原则,通过股权转让、股权受让、联合新设主体、投资入股等市场化方式,与民营建筑业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协同发展、优势互补。对于管理规范、信用良好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若股东就工程质量、安全、债务、侵权、违约等事项承诺承担连带责任,允许该企业使用股东的业绩、信用信息、获奖情况,作为参与自治区内工程项目投标的资信证明。(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牧厅、国资委、能源局、林草局按照职能分工分别落实)
八、整治市场乱象,优化建筑业市场营商环境
严厉打击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投标弄虚作假、围标串标、不履行合同约定等违法违规行为,整治行业顽疾,坚决遏制“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持续打造公平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要求相关行业协会主动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会员单位市场经营行为,为民营建筑业企业发展搭建服务平台、提供优质服务。健全完善民营建筑业企业合同纠纷法律救济渠道,依托“总对总”联动机制充分发挥联调组织作用,帮助企业高效化解矛盾纠纷。(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牧厅、能源局、林草局按照职能分工分别落实)
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细化落实方案,加强跨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见效。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涉企重大问题定期会商机制,研究解决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问题,主动向社会推介优质民营建筑业企业。
制作:靳 宇 主编:包卫国 策划:张 辉
原标题:《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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