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实施!浙江长护险省内异地经办新规出台
为规范长期护理保险异地经办工作,提升经办服务管理效率,近日,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印发《浙江省长期护理保险省内异地经办规程(试行)》,该规程自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此规程适用于浙江省内参加长护险、跨统筹区异地居住且符合长护险待遇享受条件、有异地照护需求的失能人员,以及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定点评估机构或评估专家和第三方社会力量。
《规程》严格依据浙江长护险政策,明确了多项核心原则:
一是保障长护险异地经办全流程规范合规,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清晰划分参保地与服务地经办机构的职责,建立数据共享与业务协同联动机制,凝聚经办合力;
三是借助“浙里长护在线”平台,简化备案、申请、评估、结算等业务流程,为参保人提供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
四是参保人异地享受长护险待遇遵循“服务地待遇标准,参保地负责支付”的原则;
五是与民政、残联等部门的待遇衔接,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异地备案
参保人或代办人可通过两种方式办理:
线上途径:通过“浙里办——浙里医保——浙里长护在线”办理省内异地备案,填写服务地、开始时间、护理方式等信息,并阅读同意《长护险省内异地备案告知书》;
线下途径:前往服务地或参保地经办窗口,办理省内异地长护服务备案。
备案通过后即时生效,参保人或代办人可通过“浙里办——浙里医保——浙里长护在线”查询备案信息。备案原则上长期有效,撤销或变更备案可通过上述线上平台或医保经办窗口办理,系统会自动将变更信息推送至新服务地和参保地经办机构。
待遇申请和失能评估
尚未进行失能等级评估的申请人,需通过“浙里长护在线——待遇申请——异地申请”模块,或向服务地经办机构窗口提交申请。系统通过内置校验规则自动核验参保、评估、待遇等状态信息,由服务地经办机构审核。以下情形不予受理异地失能等级评估申请:
未办理异地备案的;
不符合服务地待遇享受条件的;
申报材料不全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最近一次评估结论未通过且未满6个月的;
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经办机构需提供多元化的线上、线下申请渠道,能通过线上获取的材料,不要求参保人线下提供。失能评估申请材料主要包括《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自评表》、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病历或病情承诺书、申请表等;代办人申请时需提供自身有效身份证件。
经服务地失能等级评估符合待遇条件的异地照护人员,按服务地政策享受待遇。在参保地已评估为重度失能且符合服务地有效期规定的,服务地经办机构无需重复评估,备案后即可按服务地政策享受待遇。
异地护理服务
异地长期照护服务包含居家护理和机构护理,不包括亲情照护。失能等级评估通过后,异地照护人员需按服务地经办机构规定,选择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并签约。
服务地定点长护服务机构需根据参保人员身体状况和护理需求制定服务计划,并按计划、行业规范及长护险政策提供服务,如实记录服务内容。
定点机构应加强自律,依协议提供服务,实行收费公示和费用清单制度,遵循服务地项目规范与质量标准;提供保障外服务需事先征得参保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居家护理需采集图片、行动轨迹等要素;机构护理不得虚构、重复、分解收取费用。
异地费用结算
省内异地失能等级评估费用执行服务地标准,经服务地审核、参保地确认后,由服务地按规定拨付给评估专家或机构。
省内异地长护服务费用按服务地支付方式和待遇标准结算,经定点机构申报、服务地审核、参保地确认后,原则上次月底前全额拨付至定点机构。
异地费用清算
省内异地费用实行省市两级清算机制,省级经办机构原则上按月以各市垫付资金差额,组织市级机构间进行长护服务费用和评估费用的清算,也可根据实际按需组织清算。
审核核查
异地长护服务经办管理遵循“服务地为主、参保地配合”原则,覆盖异地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待遇享受人员等。
服务地经办机构需加强日常巡查、核查和专项治理,适时开展基金综合巡查、飞行检查等。参保地配合核查待遇资格,两地机构建立协查机制,快速响应疑点问题。省级经办机构负责跨统筹区专项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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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浙江发布
编辑 | 周勍
校对 | 赵思诚
一审 | 王语嫣
二审 | 应悦
终审 | 王婷
原标题:《5月1日起施行!浙江长护险省内异地经办规程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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