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3·15:销售假药害人害己,消费者权益需守护

2天前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为引导消费者理性维权、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营造良好法治环境,长清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增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提醒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助力群众安心、放心消费。


目 录


案例1:“三无药品”及性保健食品公益诉讼案


案例2:“知假买假”未获惩罚性赔偿案


案例3: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案例4:郭某诉某商店销售假酒案


案例5:代购背包不履行义务案


案例1. “三无药品”及性保健食品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宋某长期从事药品经营。2017年底,他未查验合格证明等资质文件,从赵某处购入“九味蛰虫丹”“金刚痛痹丹”并在药店销售,共售出21盒,销售额520元。经认定,这两种药品均为假药;此外,宋某还购进“蚁粒神”“极品金伟哥”等性保健食品销售,共售出25盒,销售额782元,检验发现这些食品含国家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


【裁判内容】法院审理认为,宋某作为药品、保健食品销售从业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明知是假药仍销售,构成销售假药罪;同时销售含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赵某明知是假药仍销售,构成销售假药罪。法院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一年,赵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均处罚金。支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宋某支付假药价款三倍、有毒有害食品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在济南主流媒体向公众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食品药品安全关乎群众健康、生命安全与社会稳定。本案中,宋某销售假药及有毒有害食品,对消费者健康构成威胁。法院不仅惩处宋某,还斩断上游供货链惩治赵某,支持公益诉讼,震慑潜在违法者,净化消费环境。提醒消费者购买产品时需查看标签、批准文号等信息,确保安全。


原标题:《案说3.15丨销售假药,害人终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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