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法院特辑:以法为盾守护食药安全
1天前

东昌法院经审理查明,屈某、杨某等人在生产销售的“保健茶”中非法添加布洛芬、醋酸泼尼松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以牟取暴利,涉案金额巨大,吴某等四人明知该产品存在问题仍参与转售。上述人员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部分被告人犯罪情节严重。法院综合全案情况,依法对屈某、杨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115万元、110万元罚金,同时禁止二人五年内从事食品行业;其余被告人被判处缓刑及相应罚金,所有违法所得均被追缴。

东昌法院审理查明,吴某曾因同类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却再次销售含有违禁成分的有毒减肥食品,涉案金额达6万元。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吴某有自首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12万元罚金。

东昌法院审理查明,朱某为获取利益,通过网络购买无资质的假药并进行售卖,获利9570元。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案发后朱某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55000元罚金,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原标题:《一案一字一守护:法院315特辑,聚焦“食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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