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江苏企业名称使用“江苏”字样有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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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使用“江苏”字样的企业名称有新规!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的《使用“江苏”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3月1日正式施行。
哪些经营主体适用《管理办法》?
01
适用于名称含“江苏”字样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上述企业分支机构等,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执行。
企业名称用“江苏”需满足什么条件?
02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一)注册资本或出资额≥1000万元的企业,可申报使用“江苏”字样;
(二)已登记企业注册资本或出资额≥500万元,且在3个以上设区市投资设企并经营1年以上,名称可使用“江苏”;
(三)已登记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或省级专精特新企业,且注册资本或出资额≥500万元,名称可使用“江苏”;其投资设立的注册资本或出资额≥500万元的企业,名称也可使用“江苏”;
(四)企业集团母公司使用“江苏”字样的,注册资本需≥1000万元且控股3家以上企业法人。
不含行业或经营特点的企业名称用“江苏”需满足哪些条件?
03
需同时满足:
一是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条件;
二是为已登记的跨5个以上国民经济行业门类综合经营的企业法人;
三是投资设立3个以上与本企业字号相同且经营1年以上的公司;
四是上述3个以上公司行业或经营特点分属国民经济行业不同门类;
五是与江苏行政区域内企业名称字号不重复。
企业如何申报含“江苏”的名称?
04
企业可通过江苏政务服务企业全链通服务平台自主申报,或到企业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信息材料并作出自主申报承诺,申请人需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存量企业能继续用“江苏”字样吗?
05
《管理办法》施行前已登记且名称含“江苏”的企业,符合原规定的可继续使用。
哪些情形不得继续使用“江苏”字样?
06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需停止使用:
(一)企业减少注册资本或出资额后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同步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二)高新技术、专精特新企业认定有效期满后,其自身或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江苏”不符合规定的,需及时变更;
(三)隶属企业变更名称后不再是不含行政区划或冠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的,其分支机构名称不得再缀“江苏”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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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今日起,使用“江苏”有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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